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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小知识---夫妻扶养义务
近日,我手机接到一条咨询短信,大致意思是王某(女)与丈刘某结婚13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丈夫刘某于2015年6月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王某突患病住院,现患有脑血辁后遗症,行动不便,因父母年迈,孩子又在外地读大学,王某身边无人照顾。当一些朋友们知道她的事情后,就轮流来医院帮忙照顾,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王某朋友多次联系刘某要求他来照顾王某,但刘某对此置之不理,王某目前行动不便,其朋友帮王某向律师咨询,王某不想离婚,但现在的处境艰难,王某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给她的解答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虽然是分居生活,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他们夫妻之间,仍然有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现在王某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刘某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如果刘某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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