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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名义将婚前财产存入银行——该款该何去何从?

南川区人民法院 丽姐说法 2021-05-17


来源:重庆    南川区人民法院   周炳艳 周峰 潘远征


     案情简介:

  甲和丈夫乙结婚前,曾与别人合伙经营一个服装店。2010年,甲和丈夫乙结婚后,将自己合伙经营分得的收益20万元以丈夫乙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甲发现丈夫有外遇,便提出与其离婚,乙同意离婚。当乙得知甲曾以他的名义将20万元存入银行时,对这笔钱的归属发生争议,协调无果,故诉至法院。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甲结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以丈夫乙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0万存款归谁所有?

  根据甲乙双方辩论形成了以下分歧:一是丈夫乙认为甲以自己的名义将存款存入银行,既已默认自愿将该存款赠与自己或至少认可该笔财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二是妻子甲认为该笔系自己婚前财产,应属自己所有。

   案例分析:

   要解决本案的纠纷,重点要理解赠与的法律性质。首先,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即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别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赠与合同的生效是有条件的。(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甲在以其丈夫乙的名义将钱存入银行的时候,既没有告知乙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乙,这就表明甲没有将钱赠与乙的意思表示;其次,乙一直都不曾知道甲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乙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赠与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乙在离婚时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接受”的意思表示。至于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就更易分辨。20万元系甲在结婚前与他人合伙经营所得,甲也没有与乙约定该笔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综上,甲将自己的财产以乙的名义存入银行,既不是赠与,也不能默认为共同财产,仍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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