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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例》一方婚外过错导致离婚应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

徐文丽律师 丽姐说法 2021-05-17




      小张(女)和小周(男)是同学关系,后来自由恋爱,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小张怀孕了,小周在这期间经常夜不归宿,小张发现他与其他女人发生婚外情并同居。小周痛哭流涕的向小张保证断绝并不再与婚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但依然继续与婚外女人同居,并致婚外女人怀孕。至此,双方已经已无法正常理性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小张伤心欲绝,挺着7个月的肚子,自己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后向法院起诉离婚。除了要求离婚外,小张还提出,小周的婚外过错行为已严重伤害了自己,请求判令小周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法庭相见,俩人已如仇人,小周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0元,并且说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是小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私自去医院引产,后又捏造小周同居的事情,目的就是为了多分财产。小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与他人同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 规定的情形,故小张诉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小张可是早有准备,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拼了,除了向法院提交了小周当初保证再不和其他女人同居的保证书,还提供了小周与婚外异性同进同出一所住处的视频光盘、婚外女人在某市第一医院住院的住院病例、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二份等证据证实小周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事实。

       看到这些,小周还是不认可,说保证书是写着玩的,那个视频只能证实在大门进出,并不能证实俩人长期同居,住院病例和医疗费发票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清楚的写明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结合其他视频等可以认定小周婚后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同居,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双方经调解关系仍无改善,且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予双方离婚,又因小周的过错导致离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小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小张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0元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人民币2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真实案例,也是为数不多的一方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支持的案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正是第二种情形,同居行为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目前实践中在离婚诉讼中,婚外情会出现三种形式,一种是配偶一方偶尔的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第二种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第三种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形式,第一种偶尔的发生性关系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是不属于离婚过错赔偿范围。因此,只是偶尔的捉奸在床,并不一定就能要求离婚的过错赔偿。达到第二种和第三种才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举证的责任,但对于婚外情的举证,是当事人最为困难的。在离婚时受害方很难掌握充足有效的证据,往往很难得到适当的补偿。建议保留过错方写下的保证书,还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的一些礼物、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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