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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份很有爱的判决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李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少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张某与李某于X年X月登记结婚,同年X月日生育一子名为张小某。2001年2月,张某起诉离婚,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00)浦民初字第9334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一子张小某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下同)200元,至张小某十八周岁时止,张小某的医疗费用自理部分由张某某与李某各半负担等内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2003年,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原审法院调解,张某某与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与李某所生之子张小某随李某共同生活。但张某某实际一直随张某某共同生活至今。现张某某以孩子需要一个安宁、稳定、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为由,要求张小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故依法起诉。

原审另查明,现张某某与李某均已再婚,张某某另生育一女儿,李某未生育。李某现在出租车公司担任驾驶员。

原审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张某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曾起诉要求张小某随李某共同生活,经法院调解,张小某随李某共同生活,但张小某自张某某与李某离婚后,一直随张某某共同生活,考虑到张小某需要一个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张小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为宜。故张某某之诉请,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于二○○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判决:张某某与李某所生之子张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某与李某各半负担。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张小某经法院调解应随李某共同生活,但张某某却擅自带孩子离开原来的住所,不知去向。张某某虽然有抚养孩子的事实,但从平时其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来看,并不能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和稳定的住所。李某虽以开出租车为业,但生活正常,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可以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定、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张小某自出生开始,都是随张某某共同生活,至今与李某见面不超过3次,而且李某的住房条件不好。张某某有能力和时间照顾孩子。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李某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一般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审法院鉴于张某某与其儿子之间在事实上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抚养关系,认为张小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为宜,并无不当。李某上诉认为张某某并不能提供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儿子随张某某生活会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长,故本院对李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要指出的是,作为子女父母,本应尽早从离异事件中走出来,认真安排新的生活,稳定情绪,振作精神,用更多时间考虑如何肩负教育子女的重任,不要将父母之间的矛盾延续到孩子身上。任何情况下,孩子都渴望同时拥有一个关爱自己的爸爸和一个关爱自己的妈妈,孩子是离异父母以往和谐相处的结晶,父母共同关心孩子的成长,效果要比单亲抚育好。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共同协商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以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和心智发育。希望父母双方遇事冷静处理,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简要评析:因近日遇到一起抚养关系案件,在openlaw法律文书网站检索相关案例时,无意中发现了此判决书,该判决虽是2009年的,但是文中“本院指出”写的很温暖,是一份很有爱的判决。只是不知道两位当事人现在如何,是否理解了法官的良苦用心。

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就是不能像商事案件那样理性,用审理财产案件的理念和方式审理家事案件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不利于化解矛盾。  

 希望父母双方遇事冷静处理,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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