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60元律师费50元,知产春又来?
一、先是,12月1日,最高院及央视、人民日报等均转发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
知识产权的春天又要来了!🎉🎉🎉
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今年一系列知识产权大动作
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院审理涉电、涉网、涉刑、涉密、涉专利五大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汇总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三、雪花飘飘,北风啸啸❄️❄️
12月2日,10月份公开的(2020)京0491民初4947号案判决书开始流传,这是一份著作权侵权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是北京一家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是佛山一家计算机公司,涉及的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篇文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索赔10000元,法院判赔60元,律师费50元。
😱
四、判赔60元的依据
根据(2020)京0491民初4947号案判决书,关于被告应赔偿数额部分:
“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期间、使用字数、文章知名度、创作难度、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为60元。
所以适用了法定赔偿?🤔
将施行的新《著作权法》第54条第2、3、4款: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60元,果然是50万元以下,没毛病!😂
五、这是一个原告提交了公证书的案件
根据(2020)京0491民初4947号案判决书,“原告依法申请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被告经营的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
。。。。。。
“以上事实,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公证书、发表页面截图、侵权页面截图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不知道是不是一份公证处包含了多份侵权证据的缘故;
不知道是不是基于比例原则均摊了的缘故;
判决书中没有提到,总之,合理支出是否考虑到不得而知。
而侵权判赔的全部损失仍然是60元...
不知道一份公证书(不是区块链技术取证)的收费标准会是多少...
不知道一份公证书均摊以后的收费标准会不会超过60元...
不知道去公证处的打车费会不会超过60元🚕😂
六、这是一个原告委托了执业律师的案件
根据(2020)京0491民初4947号案判决书第一段和最后判决如下部分,显而易见,原告委托了一位执业律师出庭。
关于原告代理人F律师,原谅我手抖去查询了一下:
2008年执业,距今执业年限将近十三年,在下自愧不如。
同时,根据公开信息,这位F律师目前已经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传说北京律师费有点虚高😜
但没想到会是50!元!人民币!
谁的律师咨询费10万1小时,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这还是一位执业十年以上资深的一线城市帝都律师所主任律师的收费标准?🤷♀️🤷♂️
七、知识产权春天又要来到?
雪花飘飘,北风啸啸,又是一年春来早~
不必说全国人大一部又一部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法修订;
不必说最高院最高检出台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民事侵权行政确权司法解释,乃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
也不必说市监总局、国知局等一份又一份的知产大保护、强保护、严保护的政府红头文件;
单就是一次又一次的论坛会议、媒体报道、知识产权共同体的群体狂欢中,每隔一年半载的,我们都会不由自主的自嗨预测到:
知识产权的春天,这一次,是真的,又要来了~
吃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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