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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饰雪:抗疫期间法院在线解决纠纷的路径 ——以上海法院为研究对象

华政科研处 学术华政 2022-07-15

编者按



      己亥年末,庚子岁首,一场突如其来的凶猛疫情席卷中华大地,全国人民共赴国难、共克时艰。人文社科学者无法以己所学奋战在阻击疫情的一线,但若能以己所学对此次疫情中暴露出的问题有所反思并提出解决方案,也是为国家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智力支持。2月9日,科研处发布《科研处关于同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编辑部联合开展“疫情防控专卷”征文的通知》,与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编辑部开展联合征文,以支持更多华政力量深入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研究。目前,征文活动已截稿。“学术华政”公众号将在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择优刊发投稿稿件,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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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饰雪,女,华东政法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





引言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全国掀起了抗疫热潮,在这场抗疫战争中,全方位抗击疫情固然重要,在此基础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不容忽视,要做到防疫期间司法为民不中断、公平正义不缺席。如何在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群聚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服务,这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传统的注重亲历现场的线下司法显然不适应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线解决纠纷方式成为在防控疫情的前提下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因此,法院需要及时调整审判执行方式来应对抗疫期间的司法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做出了许多努力,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来规范各地法院的做法。202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审判执行工作通知》)。《审判执行工作通知》在诉讼方面特别强调在疫情防控期间,该延期的案件依法延期,该中止的案件依法中止,情况紧急的案件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开庭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视频开庭方式。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线上诉讼方式的充分肯定。2020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在线诉讼工作通知》),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各项具体措施,动员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推进在线诉讼。那么,法院在抗疫期间如何完善和实现在线解决纠纷并促进这些措施长效化,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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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法院出台的在线诉讼相关政策

     疫情发生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判执行工作通知》和《在线诉讼工作通知》之前,各地法院已经纷纷行动,出台相应的政策来推行在线诉讼方式。上海市在线上庭审方面也作出了积极探索。本文选取上海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其一,科技和经济发达,可以为在线解决纠纷提供先进的技术条件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其二,上海此前已有相对丰富的电子诉讼相关实践经验,再加上抗疫期间上海响应号召积极推动在线解决纠纷,先后出台并实施和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笔者认为,上海地区抗疫期间的相关政策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研究在线解决纠纷的路径提供参考。



(一)上海高院近期出台的政策


     为了最大限度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抗疫期间维护人民群众的诉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至今,上海市先后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以下简称《在线庭审通知》)、《关于进一步推广网上诉讼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网上诉讼通知》)等。明确规定全市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工作方式,改线下解决纠纷方式为线上,积极推进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通过网络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使矛盾纠纷更加便捷高效地得到化解,努力做到司法为民不中断、公平正义不缺席。

      1.《通告》的规定

      2020年2月1日,上海高院发布了《通告》,对上海法院的工作方式进行了调整。《通告》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暂停全市法院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这三项工作;另一方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确需办理诉讼相关业务的,通过网络方式[]或者邮寄方式进行。《通告》虽然规定暂停线下部分诉讼服务,但是对人民群众的各项诉讼权利仍然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网络和邮寄等“无接触”方式,确保司法服务不停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2.《意见》的规定

      2020年2月8日,上海高院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结合上海法院的实际工作,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十条切实可行的意见。其中,《意见》第二条规定加强网络司法服务、促进民商事矛盾高效化解。具体措施为:第一,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服务,积极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第二,积极推广网上开庭、网上听证,开展远程视频接待,创新审理方式,加强与当事人的电话、短信平台联系。第三,强化网上多元调解,充分运用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和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在线开展调解,确保矛盾纠纷高效解决、诉讼服务畅通便利、信访接待规范有序。第四,加快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对简易民商事案件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该条规定从在线提起诉讼到在线庭审、在线调解再到在线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以加强网络司法服务来推动民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作出了全面引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积极高效地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三项,其中与在线解决纠纷相关的为第二项,即要求在线庭审与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相结合,同时要求法院加强与各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使民商事纠纷得到实质性、一次性的解决。《意见》的出台,既响应了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也为上海各法院进行在线司法服务解决纠纷提供了可供执行的依据。

       3.《在线庭审通知》的规定

      此后,在《通告》和《意见》的基础上,上海高院于2月10日发布《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以下简称《在线庭审通知》),完善法院网上办理案件流程,积极推广在线庭审和在线调解工作。《在线庭审通知》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当然,在线庭审还需要考虑至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技术条件和能力(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二是案件具体情况(不属于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案件类型),三是当事人意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在线庭审)。其中,技术条件和案件情况属于客观因素,当事人意愿属于主观因素。把当事人意愿考虑在内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如果仅一方当事人同意在线庭审,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方线上、另一方线下的方式开庭。在线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适合线上审理、没有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或者当事人反悔不同意线上庭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线下方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进行并完成的线上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除上述外,《在线庭审通知》还规定,开始在线庭审时,法院应当首先审慎核实并确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防止发生虚假诉讼行为。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时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庭审过程中应当更加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上诉等权利。同时要对在线庭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便存储归档。

      4.《网上诉讼通知》的规定

      2020年2月26日,上海高院、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发布了《网上诉讼通知》,通过十条具体的规定全方面进一步推广网上诉讼服务。主体既包括法院和法官,也包括律所和律师;程序贯穿网上调解、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庭审、网上保全、电子送达、网上缴费等等;同时,法院还要加强网上诉讼服务的宣传工作,全力推广网上诉讼服务,提升网上诉讼的知晓率和信任度以提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选择网上诉讼服务的首选率。此外,还提到要继续做好线下常态化诉讼服务,全面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线上和线下相结合,使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以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相关政策实施的基础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两项通知和上海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性文件可知,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解决纠纷方式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基础上进行:

      1.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线上诉讼服务于线下诉讼服务相比,诉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法院的工作职责是不变的。法院司法工作,尤其是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关乎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公开性,是严肃的公权力行使活动,必须始终保持良好有序的运行,特别是当前仍处于抗疫阶段,需要减少当事人到法院进行线下诉讼的情况,这就需要在筑牢防线,防范疫情扩散的同时创新司法工作方式,充分利用先前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积极采用在线解决纠纷的方式,切实保障当事人和法官的身体健康安全。由于司法活动是非常严肃的公权力活动,因此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还要遵守各项政策性规定。首先,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关于网上立案的申请,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7日内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立案,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其次,采取在线庭审必须严格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确保庭审的亲历性,此外,必须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而不能违反程序仅靠语音、文字和图片等方式进行。再次,通过在线庭审审理案件时,必须在审理的信息系统中留痕并由双方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以确保线上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最后,在线庭审结束后,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的,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只有坚持于法有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在线诉讼,才能确保其合法性、正当性和公信力。

      2.必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形式,必须遵守司法客观规律。众所周知,我国当前法院的互联网司法建设尚不完备,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规定不明确,程序适用不统一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在线解决纠纷的开展和进行,只要我们以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为根据并在最高院的统一指示下进行即可。因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在线解决纠纷需要考虑两个方面内容。

      其一,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法院的技术条件和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在线诉讼,同时还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因为目前抗疫期间在线诉讼形成热潮就脱离实际盲目推行适用,更不能看到最高法院提倡就为了在线司法而进行在线司法,这种“蹭热点”的“表面功夫”不仅不值得提倡,还应当明令禁止。

      其二,全国各地法院要根据最高院的指示步调一致、行动统一,不提倡各行其是。在在线身份认证方式、以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效力、在线庭审相关庭审纪律,电子送达生效标准等方面保持全国法院规范的统一。同时,在抗疫期间具备在线办理案件的主客观条件的(即法院具有在线办理的技术条件,案件实际情况适合适用在线方式审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线办理案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为抗击疫情工作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为后盾。


二、上海法院在线解决纠纷的基本路径及其效果



(一)上海法院在线解决纠纷的基本路径


      抗疫期间,各地法院积极推行在线诉讼模式,探索出了“在线庭审”“在线调解”“云执行”等司法工作方式。全国法院普遍开通诉讼服务网,提供网上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调解等多项服务,已建成28068个科技法庭以支持远程视频庭审,各法院已全部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支持各项司法服务活动。近年来我国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的探索和建设成果在抗疫期间得到了充分展现。

      上海法院不断推出新的工作举措,在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以上海浦东法院为例,浦东法院网上立案处理平台有两个登陆端口,一个是内网的12368处理平台,另一个是外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工作平台。由于权限问题,在法院刚复工时许多居家法官无法使用法院内网,给司法工作造成不便,经过反复尝试和讨论,浦东法院探索出居家网上审查和院内网上立案相结合的办案模式,为及时高效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上海高院成立了“智慧诉服突击队”,该队伍由立案庭和信息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基层法院在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答复、立即解决,为线上诉讼服务提供保障。截至2月9日,上海高院“智慧诉服突击队”已经为多家法院提出的问题给予解决,形成了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

      此外,关于网上缴纳诉讼费问题,上海法院从2月2日即开始紧急研发新功能,仅用两天时间就完成了开发测试,至2月4日,线上缴费功能开始试运行,2月5日,上海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短信升级版正式上线,在上海各法院全面推开,避免了当事人到现场缴费。为进一步便利人民群众,除探索升级在线缴纳诉讼费系统外,上海高院还紧急开发了移动端的网上信访功能,当事人可以通过“随申办市民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诉讼服务平台、“上海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登陆,进入网上信访功能。

      上海各法院都在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机制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在线诉讼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特殊时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实的后盾。在线解决纠纷的具体操作可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为例,上海闵行区在抗击疫情期间,首次在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启动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到电子送达调解书的全流程在线诉讼服务,在发挥在线调解工作灵活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庭审过程的规范性,实现了灵活性和规范性的统一。该案的在线解纷流程如下:

      总的来说,上海法院为提高网上诉讼服务和审判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高效开展诉讼服务活动做了许多努力。首先,为人民群众提供官网、微信公众号、诉讼服务栏目等多种线上服务途径和渠道,畅通了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调解、网上执行、网上缴费等网上诉讼服务渠道。其次,积极推进网上庭审和网上调解,自2月10日《在线庭审通知》发布以来,各法院坚持庭长带头,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质证辩论、提交证据材料、笔录签名、在线调解等诉讼活动。再次,必要时稳妥开展线下庭审,在不得不进行线下庭审时,法院要严格采取防控措施,以确保法官和当事人的安全为前提。法院将继续努力为打赢这场战疫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上海法院在线解决纠纷实践的效果


      上海市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安全、高效为前提开展诉讼服务工作是当前形势下化解纠纷的大势所趋,对法院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法院探索在线诉讼方式,转变传统的诉讼方式具有双重意义,既实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切实防控疫情;另一方面又可以确保法院司法工作的顺利、正常运转,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使疫情防控与工作正常运转两不误。

      从司法效果看,第一,各法院畅通网上立案和网上诉讼服务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线上诉讼服务,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自2月3日开启线上诉讼服务至2月16日,全市法院通过网上立案6947件,同比上升63%,其中2月3日至2月9日,浦东法院共处理网上立案1987起,占当时全市法院总立案数的一半以上,同时,自2月3日以来,静安法院、虹口法院、宝山法院的网上立案办理率均超过96%;在线受理诉讼服务申请共3.57万件,其中申请网上缴费、联系法官查询个案、递交材料等各类诉讼服务2.42万件,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智能语音服务1.48万件,网上信访95件。第二,各法院积极推进网上庭审和网上调解,自2月3日至2月14日,全市法院完成网上开庭、网上调解共292件。第三,自2月5日网上缴费新功能上线至2月9日,上海全市法院共计发送通知缴费短信188条,其中98名当事人通过缴费链接在线完成诉讼费缴纳。第四,自2月3日至2月16日,以线上庭审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线下庭审,法院在严格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法官和当事人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的线下庭审共753件。

      从社会效果看,自2月3日以来,上海全市法院均调整工作模式,确保网上、线上人员力量,保持线上渠道畅通。各法院积极探索线上司法工作,畅通网上立案和网上诉讼服务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线上诉讼服务,可以有效做到兼顾疫情防控与正常司法工作,网上诉讼服务热度不减反增,网上立案、12368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缴费以及网上信访尤为受到当事人欢迎,为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获得了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同时,也推动了法院网上诉讼服务、网上审判水平实质性提升,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在线解决纠纷方式的现实困境

     毋庸置疑,包括在线立案、在线审理、在线调解等在内的在线解决纠纷方式在这种特殊时期具有线下司法工作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一方面,在线解决纠纷方式又被称为“非接触式”诉讼服务,可以有效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病毒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稳定社会秩序,这正是线下诉讼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所不能达到的。另一方面,在线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多方面的价值,诸如诉讼效率高、成本低、便利当事人、司法公开等。以数据为证,“线上审理平均审理天数是32天,线下审理平均审理天数是61天。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其中62.35%的线上庭审平均用时才17分钟,线下庭审平均用时68分钟。总体上,线上审理模式大大提升了审判效能。”当然,不可否认,在线诉讼并不能取代线下庭审,它只是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众多方式之一,具有工具价值。而且,目前我国的智慧司法建设并不十分完备,在线解决纠纷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困扰着在线解决解纷方式的进行。



(一)智慧法院建设不完备


      智慧法院建设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智慧法院建设不平衡。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和司法观念等的影响,全国各地法院在智慧司法、信息化建设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状态,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差别。第二,重建设轻应用现象突出。自2016年提出智慧法院建设以来,各地各级法院纷纷购置相关技术设备,建成了供智慧法院、网上司法使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但是硬件设施装备好后,软件应用却没能随之建立起来,部分法院对网上司法的应用还局限于对审判过程的表格式管理,完全做到司法全流程无纸化办公还有难度。第三,法院信息网络的联动性有待提高。众所周知,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开展数年,各信息系统基本建设完成,然而系统之间的联动性仍然不足,各系统间相对隔离,没有形成有效联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这些都为法院在抗疫期间开展线上解决纠纷造成了一定阻碍。



(二)法院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缺乏


      在推行在线司法的过程中,人才是不可或缺的资源,然而在法院,既懂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信息化人才少之又少,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存在不足,给法院开展在线司法带来了压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表现为:第一,复合型信息化人才没有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我国法院的信息化人才大多分布在信息化部门,这些部门办理的业务并不是法院的主要业务,相比审执部门而言仅属于服务部门,出于相对边缘的地位。此外,法院往往倾向于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将智慧法院建设委托给第三方专门机构设计,法院内部的信息化部门工作人员则很少参与,这使得他们无法得到重视从而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于法院培养复合型信息化人才、建设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不利。第二,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的待遇严重不足。智慧法院建设的需要对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然而我国目前法院信息化人才的待遇与其要求并不成正比。再加上我国目前法院体系中并没有明确将信息化人才纳入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系统,对其职业保障也无迹可寻,不利于提高信息化人才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选择进入法院工作。



(三)法院信息网络安全面临挑战


      当前,为全面抗击疫情的需要,各地法院多采取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APP或者各司法服务平台等形式开展司法工作,在此期间,涉密信息的网络传送、信息的传输及其储存媒介的交叉使用给信息网络安全带来隐患,加之司法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和司法公开的逐步落实,给法院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网络司法安全事件多有发生,最广为人知的便是中国裁判文书网遭受网络攻击,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文书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如今,通过在线司法的无纸化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固然可以提高审判质效、节约诉讼成本,然而几乎所有的案件信息都将通过网络上传到司法平台,而法院的平台建设大多采用技术外包的形式,无形中对司法信息和当事人隐私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法院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完善在线解决纠纷方式的对策和建议

      如前所述,为有效防控疫情,同时保证司法服务不中断,最高院和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和通知对在线解决纠纷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网上调解、网上立案、网上庭审、网上保全和网上送达、网上缴费等各个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自身特点和现实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期能更加适应司法的现实需求。



(一)在线解决纠纷方式的相关理论问题


      在线解决纠纷并不是一种法定的或独立的诉讼程序,并未给诉讼带来根本性的革命,只是工具主义下争端解决的新方式,并未改变诉讼程序。因此,法院在采用在线方式解决纠纷时需要注意不得违背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和理念。

      1.辩论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院主持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全方位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可以说,辩论是诉讼的核心。辩论原则要求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对话既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也包括当事人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之间的对话。“互联网法院的诉讼本质是便捷、高效,其提供的司法产品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预期,一是得到公正的诉讼结果,二是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待遇。”[]因此,在线解决纠纷在实现诉讼效率的同时更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有效辩论,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2.处分原则。在进行在线解决纠纷时要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价值导向,在线司法的本质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促进纠纷高效化解。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法院进行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在线解决纠纷途径需要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当事人同意成为实施在线司法的前置条件,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得强制适用。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体现,在线司法工作中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处分原则有助于增进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接受度,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真实、提高诉讼效率。关于在线司法是否会弱化直接言词原则,从而对诉讼结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许多学者持肯定态度。比如,浙江大学翁晓斌教授就曾提出“网上审判带来的司法仪式化的减弱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弱化值得关注”线上司法确实很难完全满足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为此,在进行网上庭审时,法官应采取视频方式而不是语音等其他方式,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表情态度,利用法官心证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4.注重调解和诉调对接。首先,法院在线解决纠纷时,应当做到调解优先,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努力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其次,法官在推广线上司法服务时要善于引导。在抗疫期间,法院工作人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的帮助下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等多种调解方式及时在线解决纠纷。同时实现立案系统和调解系统的数据衔接和共享,促进诉调对接,通过在线司法确认巩固解纷成果,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实现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纠纷。



(二)建立在线解决纠纷方式的制度支撑


      除上述理论基础外,在线解决纠纷需要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才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和价值,首先要坚持立法先行,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其次要为其适用提供具体内容的支撑,包括明确规定适用的具体范围和效力并在法定条件下予以适当扩张以拓展实践应用等问题。

      1.坚持立法先行。将在线多元化解纠纷纳入立法,为实践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议上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当前,立法先行是极其必要的,立法可以为在线解决纠纷方式的推进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从比较法角度看,美国电子诉讼起源于1995年11月,在此后1996年《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即将电子诉讼纳入立法,规定在起诉的外延中,为电子诉讼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德国改革后的《电子司法法》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全面促进了电子法律交往,而且德国将于2022年起,专业人员(例如律师、公证员和官署)只能通过电子途径向法院递交书状。在线解决纠纷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立法的认可,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分阶段开展立法。在防控疫情期间,最高院和各地法院可以先行出台各种政策性规定来规范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为抗击疫情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为后盾。在疫情结束后,总结防控疫情期间在线解决纠纷的经验和教训,与此前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的经验相结合,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在线司法服务上升到立法高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在线多元化解决纠纷予以肯定,并对其适用范围、效力以及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转化衔接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在线纠纷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其得以长效应用和发展。

      2.拓宽电子司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司法必须以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前提,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民事诉讼法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也为其设定了范围对其进行限制。然而,法律当事人对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限制并不影响电子司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适当拓宽适用范围。以电子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为例,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而关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否适用电子送达,学者有不同的意见。大部分学者还是持否定观点,当然也不乏肯定论者,周翠教授在其2016年发表的文章中指出:为了促进电子诉讼,我国未来有必要借鉴奥地利和德国的做法,为律师等专业人群设定通过电子途径与法院进行交往的义务,为此我们应当解除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限制。在2019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试点主要内容的第五项规定了在试点地区“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表明立法者也对电子送达的这个限制态度有所松动。因此,为了促使包括电子送达在内的电子司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适当拓宽电子司法的适用范围,让电子司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和优势。

      3.适当强化电子证据的效力。在线上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以电子方式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电子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保留证据原件,以确保后期质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和2019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为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电子证据虽然是根据原始的证据材料转化而来,但由于其不是原件且具有特殊性,为保障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需要在质证过程中出示以促使法官正确认定事实从而做出正确裁判,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在裁判生效前保留原件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并出示。电子诉讼中需要大量证据以电子方式提交,然而,实践中不同种类的证据可转化为电子证据的技术难度不同,有些证据可能难以转化为电子证据,此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以非电子方式提交。笔者认为,在防控疫情期间,如果当事人确有理由不能当面提供证据原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该电子证据的效力,在该电子证据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支持的情况下,适当强化其效力。



(三)法院角度的具体完善对策


      疫情当前,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开展在线司法,既是适应和满足现阶段特殊时期的司法需求,也是促进审判方式改革,在疫情结束后利用在线解纷方式的优势结合线下庭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有效渠道。为此,法院要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司法工作,推动法院审判体系和审理能力现代化。

      1.完善智慧法院建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了2017年总体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设任务。如今,2020年已然到来,智慧司法建设需求进一步加强,要实现法院信息化3.0版的任务,就需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投入,包括人才投入、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此外,还要加强在线解决纠纷的基础性信息化平台建设,要优化和完善基础性信息化平台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优化网上办案平台。进一步优化无纸化办案系统,各种电子材料和具体办案进程实现同步流转,线上办案全过程留痕,同时建立电子档案信息共享平台,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查阅、打印相关材料,实现办案程序公开透明。第二,完善网络庭审平台。在现有基础上探索和完善移动微法院网络开庭版块,在当事人刚进入系统时严格识别当事人的信息和身份,避免造成虚假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更加注重当事人辩论权的实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完善互联网庭审系统,促进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远程庭审的顺利进行。第三,畅通线上服务平台。除了网上立案、网上庭审外,还要加强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电子送达平台、在线调解平台等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及时发布诉讼服务信息,推动在线多元化解纠纷、在线答疑、在线缴费等在内的全方位在线服务平台的建设。强化调解协议的在线司法确认制度,在特殊时期更加注重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范线上申诉程序,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实质性解决,全面满足人民群众在抗疫时期的司法需求,做到司法为民不中断,司法公正不缺席。

      2.加强法院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是智慧法院的主力军,也是法院推行在线司法的重要基础。因此,法院要把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不仅要求信息化人才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信息网络技术,能够熟练运用网络进行网上办案和处理网络信息。具体建议设想如下:首先,可以通过高校为法院培养复合型信息化人才,这既是满足法院对复合型信息化人才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响应教育部加强人才培养、建设“人工智能+X”复合特色专业的要求,培养“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为智慧法院建设和在线解决纠纷提供人才保障。其次,加强对法院现有审执人员的网络信息技术培训以及对现有的信息化人才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系统培训,使法院一定比例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成为既懂法律又懂信息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最大限度满足法院的人才需求。最后,提高复合型信息化人才在法院的待遇。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办案条件的信息化人才纳入审执队伍,提高其待遇水平,并为其提供符合特点的晋升渠道,从而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复合型信息化人才足够的重视也是防止人才流失的措施之一。

      3.保障法院网络信息安全。法院网络信息安全是在线司法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6年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就曾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信息安全一刀切地拒绝在线司法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在线司法的时代需求,通过互联网联动解决纠纷成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法院网络信息安全不容忽视。一方面,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法院信息化部门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培训,使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识别和排查安全隐患并消除隐患的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当事人信息的泄露,增加当事人对网络司法的信任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开发和建设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加强网上司法平台的安全度,要尤其注意对涉密信息的加密和保护。另外还要严格限制和管理数据外包工作,逐步建立起法院系统内部的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将数据管控在法院系统内部,减少安全风险。

      4.加强对在线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要强化宣传意识,全力推广在线纠纷解决路径,不断提高在线司法服务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如前所述,《网上诉讼通知》就要求法院加强网上诉讼服务的宣传工作,全力推广网上诉讼服务,提升当事人对网上诉讼的知晓率、信任度和认同度,从而提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选择网上诉讼服务的首选率。在线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不仅要有深度更要有广度,要及时提炼和总结在线纠纷解决的正面经典案例,借助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和方式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接受和主动选择此种相对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不仅在防控疫情期间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有利于智慧司法建设的完善,对疫情结束后在线司法的长效应用意义重大。


结语

      在线司法既是现阶段抗疫时期的时机需求,也是司法现代化的时代需求。面对突如其来的严峻疫情,人民法院积极并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将线下诉讼活动有条件地转向线上,在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做到司法为民服务不停止,不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人民群众在特殊时期的司法需求,而且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实质追求和智慧担当。法院在线解决纠纷既是立足当下应对疫情的紧急举措,也是着眼长远推动司法模式向网络化、现代化方向转型升级以适应社会实践需要的系统谋划。疫情过后,互联网司法在社会实践中的功能将更加凸显,人民群众的在线司法需求将得到有效激发,在线解决纠纷方式也将继续发挥作用,与传统的线下司法一起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责任编辑:梁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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