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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赖骏楠、于明、马剑银、屈文生、陆宇峰:《话语/权力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文字简录

华政科研处 学术华政 2024-04-25




华东政法大学第2期“东方明珠大讲坛”









4月19日下午,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主办的第2期“东方明珠大讲坛”成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主任尤陈俊为我校师生在线主讲《话语/权力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我校法律学院教授于明、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马剑银、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骏楠、《学术月刊》编辑王鑫、我校科研处处长屈文生教授、副处长陆宇峰教授等参与讨论。


讲座持续近四个小时,讨论热烈,内容丰富,受到在场师生一致好评。现应广大同仁的要求,将部分内容文字简录如下,并附上讲座全程视频。








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陆宇峰教授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下午好!欢迎来到华东政法大学第2期“东方明珠大讲坛”。“东方明珠大讲坛”是我校科研处主办的最高级别学术论坛,立足“学术兴校”发展模式和“多科融合”发展格局,旨在打造覆盖全校所有学科、具有学界美誉度、产生全国影响力的一流学术殿堂,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和高雅的学术氛围,带动全校高水平科研成果、高层次科研项目、高级别科研获奖取得进一步突破。


3月29日,我校科研处和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了第1期“东方明珠大讲坛”,邀请了康奈尔大学於兴中教授主讲《法的自主性:神话亦或现实?——世界3与法的自创生系统》。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高鸿钧教授,我校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科研处处长屈文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老师、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丁玮、杨静哲、余盛峰等嘉宾依次发表了精彩的见解。康奈尔、清华、华政三校学者纵论法的自主性,从法学家兰德尔、霍姆斯、昂格尔、哈特、德沃金,谈到结构主义者维柯、索绪尔、列维·斯特劳斯、涂尔干、阿尔都塞,从波普尔的科学哲学谈到韦伯、卢曼、托依布纳的社会理论,从法律自主性的历史形成,谈到法律自主性的现实困境,为大家奉上了一场学术盛宴。科研处微信公众号“学术华政”推送了第1期论坛的视频和文字简录,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清华法治论衡》还将发表第1期论坛的全文实录,未能参加第1期论坛的老师和同学们可以关注微信公共号“学术华政”获取相关内容。


第2期“东方明珠大讲坛”我们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主任尤陈俊主讲《话语/权力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尤陈俊老师主要研究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中国法律史、法学学术史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已在《法学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编著多部。我读博士的时候,去人民大学法学院听名家讲座,常常都是尤陈俊老师主持。我到华政工作之后,多次代表科学研究院邀请尤陈俊老师讲座,可惜都未能如愿。直到我调到科研处,由屈文生处长出面,才请到尤陈俊老师。所以今天机会十分难得。


尤陈俊老师今天的讲座涉及“话语/权力分析”这一法学研究新方法。“话语/权力分析”原本并不是法学研究的方法,我们一听到“话语/权力分析”,可能首先就想到福柯。正如讲座预告里谈到的,借鉴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和方法,确实已经成为法学学术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趋势,我自己就一直尝试借助社会系统论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问题,并因此获益良多。“话语/权力”分析更是如此。尤陈俊老师给我们提供了三篇文献,从中可以窥见一斑。刘禾老师《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赖骏楠老师《文明论视野下的晚清中国及其对外关系》以及尤陈俊老师《“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力量及其复合功能》都是使用“话语/权力”分析方法的重要作品。我们十分期待尤陈俊老师就“话语/权力”分析方法为我们做系统的讲解,与我们分享他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研究心得。


( 刘禾老师 来源:http://ealac.columbia.edu/lydia-h-liu/)


第1期论坛的成功举办给了我们一个宝贵经验,就是必须合理配置话语权力形成高水平学术对话。我们向尤陈俊老师提出这一建议之后,尤陈俊老师特别提出邀请我校于明教授。众所周知,华政是全国的法律史学重镇,于明教授则是华政法律史学年轻一代的代表人物,“重中之重”。尤陈俊老师又提出邀请同样善于运用“话语/权力”分析方法的复旦大学赖骏楠副教授,他是目前治法律史而能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的少数几位年轻学者之一。他也是一个语言天才,除了几个月学通日语之外,我作为四川人,更佩服他能把前鼻音后鼻音分得特别清楚,这一点大家很快就能发现。尤陈俊、于明、赖骏楠三位老师都是北大博士,北大包容并蓄、崇尚讨论,三位北大人原本已经足以保障今天的热闹劲儿。但我们想来想去,为了万无一失,还是再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的马剑银副教授。马剑银老师少年时代就在水木BBS叱咤风云,人称“慧剑修罗”,讨论问题从来不留情面,在各种学界会议场合,更是令无数学者胆寒。近两年,马剑银老师还提出了“中国法理学不是已经死了,而是从来没有出声”这一振聋发聩的命题,令我们非常佩服。当然,为了避免过于浓重的火药味,维持友好交流的学术氛围,并向各位嘉宾致以最诚挚的敬意,今天我们科研处处长、学术能力超群、又最温文尔雅的屈文生教授也将全程参与。


我们也欢迎《学术月刊》王鑫老师的到来,他不仅是尤陈俊老师论文的编辑者,而且编发了很多我校老师的文章,是我们华政的好朋友。同时欢迎今天参加论坛的所有老师和同学。现在我将话语权力交给尤陈俊老师,请他给我们介绍他怎么运用话语权力。







尤陈俊老师主讲



《法学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很荣幸有机会来到华政的“东方明珠大讲堂”,非常感谢华政科研处屈文生教授、陆宇峰教授的盛情相邀和精心组织。在目前这个特殊的时期,以网络直播这种特殊的形式,与大家分享我的一些初步研究心得。


今天之所以选择讲这么个话题,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我以为,对于很多同学来说,通过一次讲座了解到某个非常具体的知识点,还不如了解一种可以用来研究诸多问题的方法的帮助更大。其次,同学们平时在刊物上、著作中看到的,都是老师们研究心血的最终结晶,但通常看不到老师们是如何思考创作这个学术作品的背后过程。有这么一则轶事,说的是钱钟书先生的一位粉丝想去拜访他,但被钱钟书先生给拒绝了,而钱钟书先生作拒绝时说的大意是,如果你吃一个鸡蛋,觉得好吃就够了,没有必要再去认识那只下这个蛋的母鸡。但我倒是觉得,如果能认识下蛋的母鸡乃至了解其是如何下蛋的,未尝没有好处。老师们将自己的思考过程展示给同学们(好比是展示下蛋的过程),相比于老师们只是向同学们提供自己最终发表或出版的论文、专著这些成品(好比是交出最后下的那个蛋),可能前者对同学们的启发要更大。再次,也与我自己的兴趣有关系。塞亚・柏林曾经将学者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刺猬型学者,专注于做一件大事,另一类是狐狸型学者,同时对很多件事情都感兴趣,并都有一些了解。我自己可能是属于狐狸型学者,习惯于不只是专注于某一个知识领域,而今天要讲的这个题目正是涉及多个知识领域。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想先讲下一个大的学术背景,那就是20世纪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的“语言学转向”。在20世纪,语言学的发展,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其中也影响到了法学。关于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我们今天可以谈到哈特对语言学分析方法的借鉴运用,以及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还有法律解释学、法律语言学这些专门的领域。但这些都不是我今天要讲的内容。我要讲的,是一个在现下中国法学研究当中相对受关注较少的学术脉络和研究方法。这就是话语/权力分析



话语/权力分析这一学术脉络和研究方法,与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有密切的关系。在中国法学界,福柯最为人熟知的著作,恐怕要属他的那本《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但与我今天要谈的话语/权力分析方法联系更紧密的,则主要来自福柯另外两本不大容易读懂的专著,就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和《知识考古学》这两本书,以及受到福柯的影响,英国学者费尔克拉夫所发展出来的一套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框架。费尔克拉夫有一本重要的著作,几年前就已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就是《话语与社会变迁》一书。这些是我今天所讲方法的总体知识背景。由于时间的关系,在这里没有办法详细介绍福柯、费尔克拉夫的思想和理论。接下来,我想挑着讲一下与今天要讲的内容联系最为密切的几个要点。


首先从福柯谈起。福柯的思想当中有两个非常关键的学术概念,那就是“话语”和“权力”。围绕这两个关键概念,福柯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学术观点,用其他学者就此所做的概括来说就是,“话语即权力”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话语”这个词,我们今天经常可以看到。那么,“话语”到底指的是什么东西?实际上,福柯所说的“话语”,即便在他自己的笔下,也很少看到有做直接的专门界定,在不同的地方似乎又有一些微妙的差异。不过,按照勒薇尔对福柯思想的理解,福柯所说的“话语”这一关键词当中,至少包含着如下几个要点。勒薇尔概括说:“在福柯那里,话语通常指陈述的总体,它们可以隶属于不同的领域,但它们却无论如何服从于共同的运行规则。这些规则不仅仅是语言的或形式的,它们还复制历史上限定的某些划分(比如理性和无理性的大划分);某一时代特有的‘话语的秩序’具有规范和规则的功能,它运用组织现实的机制,并生产知识、战略和实践。”


而福柯所讲的“权力”,与我们法学当中所熟悉的“权力”并不一样。福柯说的“权力”,通常是指“微观权力”。这种意义上的权力,不一定与国家相关,而是弥散性地存在于各种空间。



受到福柯的影响,费尔克拉夫提出了一种话语的三维分析框架,看起来更具有可操作性。这种话语的分析框架是由三个向度构成,一是“文本”向度(the text dimension),二是“话语实践”向度(the discursive dimension),三是“社会实践”向度(the social practice dimension)。用费尔克拉夫的原话来说:“任何话语‘事件’(即任何话语的实例)都被同时看作是一个文本,一个话语实践的实例,以及一个社会实践的实例。”


法学所研究的直接对象首先是规范,因此可以说向来重视文本向度。而上述的后两个向度,即“话语实践”向度和“社会实践”向度,在法学研究当中却通常不怎么受关注。我在这里主要讲后两个向度在法学研究当中的运用问题。


关于话语/权力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如果只是抽象地去讲,可能不大容易理解。接下来我想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进行展示。有些例子是我自己之前做过的研究,有些例子则是我正在思考或者一直关心的问题。


 图片来源:知网 


先讲第一个例子。去年我在《学术月刊》2019年第3期发表了一篇题目叫做《“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力量及其复合功能》的长文章。最初促使我关心这个话题的,是二十多年前第一次看、后来又看了很多遍的周星驰主演的一部电影《审死官》,可能有些同学也看过。《审死官》看似是一部无厘头的喜剧电影,但其中藏着很多值得讨论的学术问题。在我看来,这部电影讲的可以说是一个关于报应的故事。在这部电影当中,周星驰扮演的讼师宋世杰口才非常了得,经常昧着良心帮人打官司赚钱,但贪财的他也因此受到了报应,他的妻子之前为他生过十几个孩子,每个孩子都活不到一周岁就会死掉。后来宋世杰为身负奇冤的寡妇杨秀珍挺身而出,使杨秀珍沉冤得雪,将真正的犯人绳之以法。自此以后,宋世杰夫妇生了很多孩子,且每个孩子都茁壮成长。我最初看这部电影时感到的一个疑惑是,电影中所刻画的这种讼师职业与因果报应之间的关联,究竟只是这部电影的导演为了追求喜剧效果而做的艺术虚构,还是反映了某种相延已久的看法?后来由于研究讼师的缘故,我读的文献越来越多,就愈发感觉到这里面潜藏着一些可以做认真讨论的问题。


讼师这个行当,通常被认为是从宋代尤其是南宋时期开始形成气候。而在这一行当形成之初,就已经出现了一些将讼师与报应联系在一起的说法。例如南宋时期李昌龄编著的《乐善录》一书中,就记载了这么个故事:“文光赞父,自少至老,无岁无狱讼事。以宿因问昙相禅师。师曰:‘汝父前生本写词人,故今反受其报。’光赞恳求救免,师教以纸糊竹簟为桎梏,令自囚三日,然后为作忏悔。姑录之,以为教唆者戒。”按照这则故事当中那位禅师的说法,文光赞的父亲之所以每年都会遭遇牢狱之灾,是因为他上辈子是一位“写词状人”,所以今生才遭到这种业报。而代人撰写词状,恰恰正是讼师最主要的营生。这则故事后来还出现在元代、明代的不少书籍当中,比如在元代的《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居家必用事类全集》和明代沈节甫编的《由醇录》、刘万春写的《守官漫录》等书当中都有收录。这则故事在宋元明三朝的相继传播,说明了那种认为专门代人写状纸的营生将会受到报应的看法,当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话语模式。


明代有一位名叫陈实功的医生,曾经写过一本医书,书名叫作《外科正宗》。我们今天可以看到这本书的明代万历年间刻本。这本医书的卷四的名称叫作“杂疮毒门”,讲的是一些如何治疗毒疮恶疮的方法,但很有意思的是,这卷的内容当中还附有一节叫作“造孽报病说”的文字,其中记述了这么一则轶事。有一位讼师经常帮人打官司,“破众家私,伤残骨肉,不计其数”。有一天,这位讼师发现自己大腿上长了一个很硬的肿块,而且非常疼,只有用绳子将那只长了肿块的脚吊在房梁下面,疼痛感才能够稍稍止住,一旦放下,就又会像被刀砍那样疼痛。由于陈实功是当地有名的医生,这位讼师的家人就请他来诊治。陈实功看过之后,认为这是孽报,说他治不了。后来这位讼师在被这种怪病折磨了四个月后,痛苦死去。一年之后,这位讼师的妻子也身染怪病,她的家人同样找陈实功来医治。陈实功看过之后,认为讼师的妻子得此怪病是由于受到她丈夫的孽报牵连,仍然推脱说自己没办法救治。后来讼师的妻子在当年冬天也非常悲惨地死掉了。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陈实功对上述事情的一番评价。身为医生的他,在这里并没有从医术方面讲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怪病、该如何治疗等等,却只是说“此异常之报也,所谓逆天害理虽由已,古往今来放过谁,无漏矣”。这则轶事居然出现在一本记载救死扶伤之技的医书当中,说明了“讼师恶报”这套话语在当时社会大众当中的流传已经非常广泛。


中国近代有一份非常著名的报纸,叫作《申报》, 1872年在上海创刊,一直到1949年才停刊,前后办了七十多年。1881年10月17日的《申报》在第一版当中登载了一则“新闻”:“客有自楚北来者,谓该处有程姓讼师,本徽州人,早年入籍崇阳县,素善刀笔,舞文弄墨,不难架空中楼阁,以实人罪,是以健讼者相敬服,被诬者恨如切齿,咸宁、蒲圻、崇阳三邑,遐迩皆知其名。月前有人请其捉刀,程即策骑应召。行至中途,见一牛啮草路侧。马过牛傍,忽惊跃,将程掀翻,堕于牛头上。牛即乘势一触,角已穿入程腹。迨落地,人已昏晕,肠半拥出。未几,有过而见之者报知其家,始臾之归。医治罔效,寻毙。人皆谓其平生作恶太多,以致得此惨报云。”这则被写得活灵活现的报道所讲的每一个细节是否都是真的,我们无从考察。值得关注的,是这则报道里面的最后那句话,就是“人皆谓其平生作恶太多,以致得此惨报云”。这位姓程的讼师的死亡,原本是一起意外事件,但上面这篇报道中却直接将他的死亡与他是因帮人打官司作恶太多而受到报应的说法联系在了一起。这种归因思维出现在《申报》这样当时影响力很大的报纸上面,值得思考。


在宋代以来各种类型的文献当中,像上面那样的文字记载有很多,我在文章中发掘引用了不少。从宋代一直到清代,讼师这个行当为什么会被那么多人认为是不得好报的?我想要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我主要分三方面来做解释,要探讨一下“讼师恶报”这种话语模式对于官方、社会大众以及讼师自身各自都有着什么样的意义,有什么相同之处,又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


首先,对官方来讲,为什么要极力宣扬讼师恶报?在我看来,这里面有个大的时代背景,那就是从明代中期以来,全国不少地方衙门收到的诉讼案件数量有了很大的增长,给当地衙门的官员造成很大的压力。面对这种情况,讼师往往被官员们认为是造成诉讼案件增多的首要根源。基于这种看法或者说偏见,明清时期的官府越来越倾向于严厉打压讼师。这种打压,并不仅仅只是体现为在立法上创设“讼师”罪名、在司法上严禁讼师干预词讼以及在行政上将讼师视为地方上的蠹害要求加以查拿,还包括在话语层面上对讼师所操持的营生的正当性的坚决否定和对其危害性的大力宣扬。通过这种强调讼师将会受到恶报的说辞,官方劝诫读书人,即便家里再穷,生活过得再艰苦,也不要靠做那种将会受到恶报的讼师营生来赚钱,从而希望从源头上减少讼师队伍的后备补充人才规模。


其次,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他们对这些讲述“讼师恶报”的故事的传播,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削弱讼师的社会资本和剥夺刀笔之技的象征资本的作用,不仅会促使讼师在他们所在社群乃至整个社会当中更加孤立,而且还会导致讼师及其所操的刀笔之技的象征性恶名,盖过他们作为读书人原先所拥有的那种文化资本,例如将讼师斥为“斯文败类”。从而导致那些生活于普通百姓身边的讼师,即便因帮人打官司而发家致富,也无法享有诸如尊荣、良好的声望之类的象征资本。借助这种方式,那种鄙夷讼师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不仅可以得到维系,而且还能够被不断再生产。


再次,对于讼师本身来说,由于明清时期的讼师不像我们今天的律师职业,有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来进行内部的职业伦理建设,明清时期流传的“讼师恶报”话语模式,恰恰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功能替代,而作为一种从外部嵌入的弱控制机制发挥着微妙的作用。具体来说,在报应观念对社会大众的影响极深的明清时期,对于众多分散在各地民间的讼师个体来说,“讼师恶报”的话语是他们无法完全忽视的心理威慑,从而对每位讼师的行事构成了因人而异的弱约束;而对于整体的讼师行当来说,“讼师恶报”的话语,程度不等地影响着每位操此营生的讼师,并通过这种从外部嵌入的弱约束,在某种程度上维系着讼师行事的大致下限标准,不至于出现绝大部分的讼师都是在毫无底线地唯利是图、胡作非为的情况,从而维系着整个讼师行业那种独特的“不具官方正当性的社会需求”。


我这篇论文实际关注到了前面讲到的费尔克拉夫提出的话语分析框架的三个向度,虽然我在文章中并没有直接挑明。一是文本的向度,即哪些文献当中有讲到讼师会受到恶报。二是话语实践的向度,即关心“讼师恶报”是如何成为一种总体性陈述,被社会大众所广为传播、复制和扩展。三是社会实践的向度,即分析当很多人都相信并传播“讼师恶报”话语时,它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又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再来讲第二个法律史的例子,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延续到了今天。在18世纪末,发生了一件在今天中国的初高中历史教科书当中没怎么多讲,但实际上却对中国近代的历史影响非常深远的事件,即马戛尔尼使团访华。1792年9月,英国政府正式任命乔治·马戛尔尼为正使、乔治·司当东为副使,以祝贺乾隆帝八十大寿为名出使中国。当时不像今天这么交通便利,没有飞机,也没有高铁,这个使团是坐船来的,在海上差不多走了一年,才到中国。1793年8月,马戛尔尼一行终于抵达北京。9月2日,英国使团离开北京,去承德避暑山庄晋见乾隆帝。乾隆皇帝当时正在承德避暑山庄。9月13日,英国使团抵达热河,向清政府的代表和珅递交了国书,并同和珅等人就觐见乾隆皇帝时将用的礼仪问题发生了争议。最终双方达成妥协,英国使节觐见乾隆皇帝时单膝下跪行礼,不必叩头。这就是近代中西交往史上著名的“礼仪之争”。美国学者何伟亚还专门就此写了一本在学界褒贬不一的专著,好多年前就已经被翻译成中文,书名叫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找过来看一下。不过,我这里不是要详细地介绍这场中英“礼仪之争”,而是想请大家一起来关注中英“礼仪之争”带来的后续影响当中的一个细节。


马戛尔尼率领的访华使团有很多人,其中也包括画家。使团中的英国画家根据一些参加了这场觐见的使团成员的描述,画了英国使节觐见乾隆皇帝时的场景。后来,当时英国知名的讽刺画家詹姆斯·吉尔雷,又按照同样的画面布局画了一幅漫画,刊登在英国的报纸上。在詹姆斯·吉尔雷画的这幅漫画中,乾隆皇帝被特意画成了一个举止傲慢的大胖子。


近年来,中外学术界已经有不少揭示“文明等级论”话语的精彩研究。例如哥伦比亚大学刘禾教授的专著《帝国的政治话语:从近代中西冲突看现代世界秩序的形成》和编著《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专门讨论法律世界当中的“文明等级论”话语的,则有复旦大学赖骏楠老师的专著《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陈利老师获得列文森奖的英文著作《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此外,美国学者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加拿大学者卜正民等人合著的《杀千刀:中西视野下的凌迟处死》和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的《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等书,也都有涉及对“文明等级论”话语的反思和讨论。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想着重介绍一篇文章,这就是2011年出版的《北大法律评论》第12卷第2辑上发表的陈利老师的《法律、帝国与近代中西关系的历史学:1784年“休斯女士号”冲突的个案研究》一文。这篇译文的内容,也是刚才提到过的他后来出版的《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一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估计绝大部分的同学都没听说过1784年发生的“休斯女士号”事件,比对前面讲到的马戛尔尼使团访华更觉得陌生,但这起事件对近代中西关系史的影响之深远,尤其是对于西方世界而言,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不亚于我们中国人在看待鸦片战争时赋予鸦片战争的那种历史重要性。所谓“休斯女士号”事件,是指在1784年时,一艘停靠在广州城附近的黄埔港、名叫“休斯女士号”的英国船上的一名炮手在鸣放礼炮时,将旁边中国船上的两名中国船员轰成重伤致死。围绕对这个事情的处置,清政府的当地官员与在广州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进行交涉,驻广州的其他国家代表和行商后来也卷入其中,惊动了远在紫禁城内的乾隆皇帝。最后,乾隆皇帝亲自下令将那名英国炮手处以绞刑。之所以说“休斯女士号”事件影响深远,主要是因为它后来成为西方宣扬“中国法律野蛮论”的关键事例,不断地被西方人所提起,成为在西方世界广为传播的中西“文明冲突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套话语,不仅影响到西方如何看待中国,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当时中国在面对所谓“国际大家庭”时的境遇。


 图片来源:知网 


举一个可以说明此点的例子,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的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本海(Lassa Oppenheim),在1905年出版了一本书名叫International Law的专著。这本书后来出了好几版。商务印书馆很早就出版了此书的中译本。在这本国际法名著当中,奥本海明确承认近代国际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并且专门提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中国当时的文明“还没有达到使它们的政府和人民能在一切方面了解和履行国际法则所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说,当时的中国,在西方人看来不具备“国际大家庭”所要求的那种文明程度,故而不能成为“国际大家庭”的正式成员。近年来的很多研究都已经指出,近代的国际法秩序是建立在一套对“文明”与“野蛮”进行区分的话语之上,而中国则是长期被归入“半文明”这个很是怪异的范畴里面。西方当时这种在话语层面所做的“文明/野蛮”的文明等级区分,绝不仅仅只是一种文本上的话语表达或者简单的话语实践,而是深刻影响到当时中国面对“国际大家庭”时的实际处境。就此而言,福柯所强调的话语/权力,在这个例子当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今天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文明等级论”话语其实并没有消失,而是变得更为隐蔽地镶嵌在法治话语及其话语实践当中。无论是上世纪美国主导的法律与发展运动,还是如今的全球法治运动,其实都隐藏着某种文明等级论的话语,不仅微妙影响着我们在看待“全球法治指数”这样的问题时的观感,而且在当代的法学知识生产过程中也有某种体现。我们尤其需要反思法学知识生产中那些实际上脱胎于“文明等级论”的话语/权力。


最后对我今天讲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在此想重申两点:第一,话语/权力分析,不仅要研究话语本身,更要关注话语背后的权力因素尤其是意识形态;第二,话语/权力分析,不仅能帮助我们分析一些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而且也能够促使我们反思法学研究本身,即一种可以让我们在做研究过程中保持自我警醒的有益思考方式。


谢谢大家!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骏楠与谈







我想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对法学研究中的话语分析方法,尤其是法律史研究中的话语分析方法,谈一谈自己的一些个人体会,以及自己心中的一些疑惑。


我想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话语分析可以独立存在吗?从事学术研究时,可以只考虑话语,而彻底脱离话语所处的物质结构吗?


话语分析方法,虽然说理论首创者是福柯,但一开始主要是用于战后的文学研究、文学理论领域,所以这种方法就很容易呈现出脱离物质结构,只考虑纯话语、纯文本的倾向。法律史主要还是个经验研究。法律史学者会尽量避免纯话语分析,尽量避免让读者觉得,仿佛话语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它可以脱离其他的看起来更硬的、物质性的力量,比如军事力量、政治力量而独立存在,可以独立发挥作用,改变他人的意志和行动。由于法律史学接触历史性和经验性的东西相对更多一些,所以会认为现实比这种纯话语分析要更为复杂。我自己在硕士和博士期间从事晚清中国与西方国际法间关系的研究时,也是强烈地感觉到19世纪国际法上这种文明等级论,与其说是独立存在、以独立的方式给中国知识分子洗脑,不如说这种话语权力和西方列强的军事权力、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是紧密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与中国的。


在最近几年,为了更好、更深入地进行法律史研究,我又尽可能去积累了一些历史社会学理论。目前在我看来,对社会科学意义上权力的理解,可以从多个维度去出发。总的来说,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在《社会权力的来源》这套作品中提出的权力理论,也就是权力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意识形态权力、军事权力、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法律史作为一种经验研究,可能需要对现实中的这四种权力都进行考察,并观察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我想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话语分析未来要如何去发展?或者说如何让这种话语分析看起来更加像“法学”领域中的话语分析?


我不知道今天来参加本次活动的同学们,有多少是民法学或者刑法学的?也不知道民法、刑法学科的硕博士同学,听了今天的讲座和与谈人发言后,是否能真心理解并认同我们的这些跨学科思维。我想首先说一下尤陈俊老师和我本人在本科、硕士时期,开始接触学术时,法学院的学术环境是什么样子。在十几年前,国内法学院的学术研究的路数可谓是天马行空,兼容并包。各种学科的理论和视角,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学研究之中,包括社会理论、政治哲学、经济分析、话语分析、历史分析、文化分析、后现代的、后殖民的……但是,十几年后的今天,局面完全不一样了。我们所有人都能够强烈地感受到德国式法教义学在几乎所有法学院中的支配性力量,尤其是在民法和刑罚学领域。在部分最为极端的教义学者看来,以前法学院的种种跨学科研究路径,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而民、刑这些主流学科,也确确实实控制着法学体制内的某些核心资源。这就是当代法理学和法律史学科必须勇敢去面对的“血淋淋”的现实。


因此,法学研究中的跨学科进路不能仅仅停留在自娱自乐。我们能不能用话语分析的方式来对法教义学形成回应呢?尤其是去回应教义学的核心关注领域: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我们能不能去思考、观察话语、符号这些因素,在法学家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是否起了作用,起到多大的作用?能不能去观察一下,现实中的各种司法判决,是否是严格遵循了法教义学的形式逻辑的法律推理?还是说法官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其实下意识地使用了一些话语、符号、口号(法治、权利、环境保护等等),以代替更为严谨的教义学推理,或者用来以更强烈的语气来说服当事人?总之,在我看来,如果我们法律史学不能去精确地回应主流法学的问题意识,精确地击中他们的“槽点”,那么可能我们真的在法学院里面会变得毫无生路。


我今天的发言就到这里,再次谢谢主持人和华政。







华东政法大学于明教授与谈







首先非常感谢尤陈俊老师给华政师生带来的精彩讲座。前面陆宇峰老师介绍时就说了,一开始是尤陈俊老师提出可以让骏楠和我来与谈。其实这就暴露了一个话语和权力的关系。因为就像宇峰前面介绍的,我们都是在北大读的博士,陈俊老师比我高一级,骏楠比我低两级,所以我们很早就认识了,也一直是很好的朋友。这种权力结构也就决定了我今天的评论不会是很过分的,一定是有分寸的。当然我会批评,因为熟人之间恰恰是可以批评的,但我的批评也不会特别激烈,一定是小骂大帮忙的。当然,陆宇峰老师也洞穿了我们这个话语权力结构,所以特别邀请了马剑银老师来与谈,因为马老师是清华毕业的,所以他更有可能提供真正激烈的批评,因为大家都知道,说北大不好的经常是清华的。


接下来言归正传。尤陈俊老师的讲座为我们展示了话语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可能。我自己是法律史专业,我觉得话语研究在法律史中的确非常重要。传统的法律史研究分为制度史与思想史,话语史可以看作一种思想史研究,但又不同于传统的思想史。用剑桥学派波考克的说法,传统思想史是一种学说史或教义史(history of doctrines),关注的是重要思想家的教义、学说的演变,而话语史(history of discourse)关注的是具体行动的个体如何在语境中展开对话。话语史关注的对象不再只是那些最重要的思想家,而是关注那个时代的人如何展开讨论,以及背后的权力结构。比如就我研究的英国法律史而言,在剑桥学派的研究中,对英国宪制真正有影响的就不是霍布斯和洛克,而是柯克、哈灵顿、西德尼这些人,他们对当时宪制的塑造影响更大。就像陈俊的研究一样,他关注的不是那个时代的大儒,而是普通官员、讼师、普通人的看法。因此,话语史关注的材料也不再是过去的典章制度,而是报纸、笔记、档案等更偏社会史的材料。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史研究的话语史转向就非常重要,可能揭示过去研究中被遮蔽的东西,也可能成为未来法律史能有所创新的领域。


以上是关于为什么要关注话语史的研究,接下来是我们如何去做话语史研究,这可能是更难的问题。但这里也会有两个难点。首先话语可能揭示过去被遮蔽的信息但也可能隐藏信息。因为我们知道很多话语不一定是真实的,当时的人们之所以这样说而不那样说,背后可能有更深的考量和权力结构的支配,这需要更多的信息和语境来辨识,但这种辨识是很难得,有时候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误导。因此我赞成骏楠说的,我们不能因为强调话语史,就只看到人们在说什么,更要看到那些没有说的和不说话的东西,只有把话语史和制度史、社会史结合起来,才可能更接近历史的真相。其次,另一个难点是我们还要辨识话语背后的权力格局,这需要一个客观的观察者立场,但这种立场也是很难得的。尤其是在当代话语的研究中,这种客观的立场更难。我和骏楠的看法不一样的是,我对法律史的研究比较乐观,而且认为法律史是话语史真正可能有所作为的场域。当代话语研究首先面对的是信息的复杂多元,比如你要了解今天中国的法律话语,你不仅要看书本文章,更要关心微信朋友圈、微博热搜、抖音、快手,才能真正知道普通中国人的看法。但较之海量信息的困难,更难的是客观中立的立场。因为每种话语背后都有生产它的权力结构,比如像方方这样的事情出来,各种话语都呈现出来,但其实这些话语未必针对事实本身,真正较真的是话语背后所隐藏的立场。因此,如果要分析当代的话语权力,可能你的立场首先就会制约你。就像刚才陈俊老师讲到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他就不可能很客观,因为他就是社科法学最初的发起人之一。也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史研究反而可能是话语分析更好的一个场域。


最后,当然还是要提出批评。就是从目前的话语史研究来说,多数的研究还是太简单了,更多是对当时多元话语的呈现,只是众声喧哗的场景展示,但缺少对于背后权力结构和逻辑的分析,缺少将话语实践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就像尤陈俊老师讲座中发给大家的关于讼师恶报和文明论话语的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我都是最早的读者之一,在他们发表前都给我看过,我当时也都提出过批评,就是这些分析还不够深入,对话语背后的权力逻辑的分析太初步。虽然尤陈俊老师解释说这些问题他要在另外的文章中继续讨论,但在我看来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因此这两篇文章如果作为话语史研究的范本也许并不是最理想的。事实上,尤陈俊和赖骏楠关于话语史的研究都有更好的作品,比如尤陈俊之前关于讼师贪利的研究、厌讼与健讼的研究,赖骏楠关于近代国家法话语、国民话语的研究,都是非常精彩的研究。如果在座的同学们想要进入话语史的研究,不如先读读这些作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与谈 







非常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来学习尤陈俊老师关于话语分析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观点,听下来获益良多。


刚才于明教授说的那个话其实就是话语权力,对听众有影响力,让听众有期待(听我批判),好为他之前的批判解套,让大家觉得他批评的很温柔。但事实也许是他这次批评很犀利,而我很温柔。


我对话语分析这个话题很感兴趣,最近在我所关注的慈善法领域就尝试做一些话语研究,例如目前作为舆论热点的“轻松筹”、“水滴筹”,作为互联网个人求助服务平台,是不是在做公益,做慈善?大家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慈善这个概念,慈善背后不同的文化背景使得同一个词不同的人表达,在不同的场合表达,说给不同人听,涵义都不同,但对普通大众来说,可能会很困惑,造成认知与理解上的障碍。我主要表达以下几点:


(1)刚才尤陈俊老师说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这非常重要,是人类认识世界的革命性事件。以往的哲学都是建立在主客体二分基础之上的,主体(人)认识客体(世界),但语言学转向之后,世界尤其是社会世界,并不仅仅是人类认知的客观对象,而且还是人类交往沟通过程中通过语言建构起来的。福柯和哈贝马斯都使用discourse这个词,他们都强调语言对社会实体的建构功能。区别在于,哈贝马斯的discourse更强调主体之间的沟通,因此翻译成对话,人们在对话中互相理解从而建构(社会)世界,而福柯认为人们通过discourse建构一个秩序去影响他人,因此翻译成话语,也就是人对人通过话语的具有规范性(即建构秩序的)微观权力,他有一篇文章题目就是《话语的秩序》(L'ordre du discours)。


(2)因此20世纪中叶之后,因为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我们获取知识时就要特别小心。凡是我们看到的观点(用话语表达的),话语背后有各种物质生活条件、文化背景、政治立场、叙事方式,需要仔细观察观点所在的语境;凡是看到的事实(用话语描述的),也不一定是事实,有可能是伪装成事实的观点,有很多的修辞与前见,需要进行仔细甄别。因此要进行话语研究,讨论话语作为权力,是说作为权力的话语,不仅仅是话语本身,因为这个话语着更多的物质、文化、经济等条件,说出来的话语还包含着很多没说出来的东西。


(3)我并不同意于明教授说的话语分析特别适合在法律史或者历史学科中进行研究的观点,实际上所有法学学科,包括各个部门法学,甚至是以法教义学为基础的民法、刑法,都可以进行话语分析(话语-权力分析)。例如,中国法上的拾得物处置规则,就体现着传统私有制基础的民法和社会主义语境结合的文化意义,“先占”的话语被“公有制”话语所抵制。


(4)用话语(话语-权力)分析还可以更深刻的看待法律思想的演变。现在法理学常常说三大流派: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与法社会学,但这三个流派并非处于同一个平面,或者在同一个时空中进行比较,而是需要具体的语境,因为每一种学派的话语表达具有特定的时空背景,例如自然法学是代表革命的学派,在和平年代自然式微,除非遇到激烈的道德与政治冲突,它的话语才更有力量;而动荡的年代,法教义学、法律实证主义根本没有市场。目前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同样应该放在当代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语境中,可能才更清楚它们各自话语背后的权力结构以及人们对它们认知与理解的空间。


(5)因此,例如尤陈俊老师研究讼师恶报,为何这种观念在清末竟然还可以堂而皇之发表在报纸上,而现在如果有人写在报纸上则肯定会被人笑话,而当时作为舆论为何能影响人们的认知呢?因此就如我所说,所有的观点和事实都可以进行话语分析,因为每一种话语就代表着一个特定的时空的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


(6)例如刚才于明老师谈到了方方日记,这个事件在中国当下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体现社会撕裂的事件,无论是支持方方还是反对方方,都陷入了尤老师说说的话语总体性的纷争,方方变成了一个符号,而把方方这个人、方方的日记、方方日记在海外出版、方方日记事实的真实性、方方个人的人品道德都放在一起讨论,如果这些问题分开,你会发现你的态度会更加复杂,但是目前公共领域中的话语不容许你分开讨论,而是需要你总体性的给一个态度。这样一个话语权力结构使得更多的人沉默,他们不愿意表态,只要你的态度复杂一点,会两边不讨好。说话与不说话,成为一种话语形成的特殊权力结构的必然产物,要么简单表态,要么沉默。


关于方方日记的讨论中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对方方日记的态度是一种新旧之争。这种话语其实很可怕,因为这里隐含着一种二元对立的话语权力结构,支持方方的已经过时,反对方方的代表未来。这让我想起了前几年台湾和香港的年轻人,他们不也是一种观点吗?新旧之争只不过表向,甚至只不过是某种因为操纵话语权力结构形成沉默的大多数之后形成的一种幻象。如果我们对台湾青年的“台独”倾向,对香港青年的“港独”倾向有警惕,那么我们同样要警惕方方日记事件带来的这种话语幻象。


之前尤陈俊老师和骏楠讨论的文明论和近代中国国际法问题,实际上大家也会发现这里存在着二元话语体系中的权力结构,在文明/野蛮这样的话语体系中,构建起来一种话语幻象,而跳不出这种二元话语体系,我们就只能二元对二元,非此即彼。


当然了,整体而言,话语权力的这样的一个分析,是偏左的,是批判法学的,是后现代的,在中国语境当中是带有本土化和民族主义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倾向。但这并不是全部,我们反而要跳出政治立场的二元区分,去讨论更为细节的内容。


尤陈俊老师今天带来的这样一种有关话语/权力分析的话题,在法学研究当中的应用,有广泛市场的。我们期待更多关于话语/权力分析的作品,不仅仅在法律史这样一个领域,而是在法学研究各种各样的领域中都能够有好的作品。







《学术月刊》编辑王鑫与谈







非常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的邀请。


尤陈俊老师这篇文章是我在一年前编的,虽然过去一年了,但至今印象深刻。当时给这组文章取了一个专题名,叫“中国法制史中的话语构建和传播”,后来因为编辑部开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异议,就把名字拿掉了。尤陈俊老师在这篇文章中通过中国法律史/法制史的话语传播的研究,从过去一直不甚关注的“讼师恶报”的角度谈起,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尤其是对我们今天讲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中国古代的哲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现实的政治哲学,现实的政治哲学就是教你怎么样正确的地做人,如《大学》开篇就是如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及处理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儒家不光在教我们怎样正确地做一名君子,也教你为什么要这样做,但这样的社会文化体系的道德约束机制比较薄弱。因为中国古代道德的基础是建筑在宗族亲情关系上面,如“亲亲相隐”就是由血缘关系来决定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不该做。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最早靠“好有好报,恶有恶报”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但这样说法容易被证伪,因为在社会中有很多可以看得到的例子证明好人不一定有好报,做坏人也不一定有坏报,如一句俚语说的“好人不长久,坏人活千年”,这就给社会道德形成很大的冲击。佛教传进来之后,就帮助解决了这个社会道德约束力不足的大问题。佛教带来了六道轮回的说法,把因果报应跟六道轮回结合在一起,把好人好报,恶人恶报放到来世。大致意思就是这一世积善行德,下一世能够大富大贵,这一世做了坏事,下一世做牛做马,这个来世是不可能证伪的,因此,来世报作为促进道德约束的一种机制来说,它弥补了中国传统方面的不足。


可以看到,“讼师恶报”背后折射了中国文化深层的含义,是中国文化一千多年积淀的成果。这样的研究视角,对我们今天讲话语/权力构建的问题很有意义。我们今天讲的现代法治很多移植于西方,甚至可以说,现代的就是西方的,尤其在“五四”时期,知识分子高呼“德先生”和“赛先生”达到顶峰,我们对于西方的学习在近代史中一直是拒绝到模仿,再次拒绝再模仿。在这样剧烈反复的背景之下,折射出如何能够既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又不同于西方的道路,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该如何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资源。即使在最近几年话语问题成为中国思想界的一个热词,但即便是目前,我们依旧处于非此即彼的拉锯之中。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屈文生教授与谈







非常感谢人民大学尤陈俊老师接受华东政法大学的邀请,担任我校“东方明珠大讲坛”第二场的主讲嘉宾,接续康奈尔大学於兴中教授和清华大学高鸿钧教授的第一场演讲。


在这场学术嘉年华中,正如我在筹备会议阶段所言,尤陈俊老师、于明老师、赖骏楠老师,现在分别供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都是北大出身,北大系的;马剑银教授和陆宇峰教授,目前在北京师范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供职,寻根溯源的话,皆为清华出身,清华系的。这是一场巅峰对谈。今天的主讲人和与谈人,都深为我本人和华政师生所钦佩,都是严肃的学者,某种意义上都有学术洁癖,当然我是在褒义上使用“洁癖”这个词的。感谢《学术月刊》的王鑫编辑参与讨论。感谢出席今天讨论的全体师生。


近年来我经常向我的学生推荐尤陈俊老师的两篇大作,一篇是12年前发表在《开放时代》的《“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另一篇是数年前在《探索与争鸣》发表的《作为问题的“问题意识”:从法学论文写作中的命题缺失现象切入》。尤陈俊老师的《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以及尤陈俊老师和黄宗智合编的《从诉讼档案出发》,都是领风气之先的清新之作,都是从事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绕不开的作品。



尤陈俊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话语/权力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在网络上发布后,包括列文森奖得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历史系陈利教授在内的很多好友,都在称赞这个选题,陈利教授讲 power knowledge 和discourse analysis 也是他一直在研究的。我在这里先向大家做个宣传,我们正在积极对接陈利教授,争取请他在近期也到“东方明珠大讲坛”主讲一期。大家知道,陈利教授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其在哥大出版社出版的《帝国视野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 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在学术界备受好评。


我近年来的学术兴趣在中英中美的不平等条约研究之上。在此期间,我也翻译了徐中约的《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特别感谢李秀清教授和今天的与谈人骏楠教授为该译做的译序,骏楠很敏锐地将该书定义为“晚清外交史的奠基性作品”。在此期间,我到哥伦比亚大学刘禾教授(Lydia Liu)所在的the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Literature and Society(ICLS)任访问学者,期间多次听刘禾教授和李陀教授谈福柯,特别是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知识考古学)、Discipline &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规训与惩罚)、The Birth of Biopolitics(生命政治学的诞生)、词与物(The Order of Things),受益匪浅。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普遍的知识交流和无限自由的话语交换”一度被认为是仅属于欧洲人的神话,“在东方专制暴政下,知识则是秘密的,被人垄断的”,但福柯认为这个观点站不住脚。在福柯看来,宗教的、法律的、政治的话语主要是靠ritual(仪规)来构建,都不可能摆脱“仪规”的控制。下面我就今天的主题谈以下三点。


第一,就“话语权力”这一问题而言,在我有限的知识框架中,我知道福柯在其“The Order of Discourse”(话语的秩序)一文中对此问题有系统的表达。特别是福柯谈到的话语活动存有难以想象的权力,“话语是斗争的手段和目的,话语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等论断,被广为引用。不过有意思的是,引用者在引用括号中的这段话时,多将出处指向许宝强、袁伟选编的《语言与翻译的政治》一书中收录的福柯论文,但是我核对后发现,这可能是伪注,至少该书的译文中并无“话语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一模一样的话。我在《知识考古学》中也暂未找到,所以这样打引号的引用,很有可能只是秘密的“挪用”。当然我还不是很确定。福柯关于“疯狂和理性”的讨论也是经典的,他讲“疯人众多的话语仅被视为纯粹的噪音,只会被允许在舞台上象征性地言说,无害而又顺从”,因为是疯言疯语。



从应然意义上说,翻译在突破观念冲突或樊篱的进程中,应是重要的沟通桥梁,翻译应是使交往双方通向理解之路。但从实然意义上说,翻译也可能造成某些误解甚至是冲突与纷争。在近代中英关系史上,翻译、理解与误解是伴生的。


“话语”的说法,借用李陀的话来说,恐怕已是一种“灾难性的时髦”,但话语/权力分析在解释中西关系时,的确非常有效。像1860年签订的中法《北京条约》中,传教士为实现自己利益在该条约第6条中曾擅自加上“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房屋自便”文字的事实、中英双方延宕60年之久的“城口”之争,以及我们发现的威妥玛先是在1858年《天津条约》汉约本第十六款内通过翻译添附“会同”两字,继而在1876年《烟台条约》中再次将此“会同”二字扩大解释为英国官员在华英交涉刑事案件中的“观审权”,都是很好的注解。


(来源:百度百科)


翻译在话语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的作用,值得细究。词语并非完全软弱无力,它可以关闭其作为符号的本性,拥有全新的力量。勒弗菲尔(Lefevere)说,翻译并不是一种中性的、远离政治及意识形态斗争和利益冲突的纯粹的文字转换活动。



第二,关于“文明论”。刘禾讲,“文明论”俨然成为统辖人心的一种超级意识形态。文明等级论就是要逐渐征服人心,进而被世界公认。但这种公认会产生一个严重的后果,它意味着儒家的世界秩序观被《万国公法》的普世性,包括尤陈俊刚刚讲的奥本海所言的“欧洲人的国际法”所取代。西方老牌殖民地宗主国捍卫的是殖民宗主国的特权和经典的文明标准。正是不满于此,刘禾认为,我们不能不追究文明论的历史谱系,要为打破“文明论”(文明冲突论)超级意识形态而努力,这既是为了国际法,也为了思想本身。这是刘禾在其作品《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全球史研究的新路径》中秉持的重要理念,也是她在完成《跨语际实践》《帝国的话语政治》两本书后,对世界秩序构建课题研究所做的进一步探索。我们可以深入思考刘禾的逻辑体系,从跨语际实践到话语政治,从话语政治到世界秩序,我认为刘老师的三部曲不止是“经验研究”,是形而上的文本研究、话语实践研究和话语的社会实践研究


来源:https://www.socialdifference.columbia.edu/


话语的跨语际实践研究非常有趣,比如反抗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协定关税特权、最惠国待遇话语实践的过程;比如从通商到通商外交,比如公使驻京(从广州到上海到北京)的实现,国际法确立的过程,比如主权、民主、共和、权利,政府、议会、法院;民法、宪法、六法,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新名词从译著文本落实到现实制度与国人观念之中的过程。这些过程不简单是符号的转码过程,也不止是一个简单的寻求公度性的过程。从传教士、商人、外交官、学者,到今天的政府、大众(公民外交)甚至连机器,也正在成为话语体系构建的主体



第三,关于尤陈俊老师在演讲中所提吉尔雷(James Gillray)马戛尔尼使团夸张的宫廷漫画《觐见图》(The Reception)一节,限于时间关系,我和大家分享两点。一是《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一书的封面设计很有意思,就是取自吉尔雷这幅图。你看其中传统中国建筑是叫背脊、斗拱还是飞檐的,代表的是中国,而小斯当东手中的那颗热气球,则象征着地球或国际大家庭,这个背脊的一角在视觉上是“楔入”了气球,就十分契合“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的书名。商务印书馆孙祎萌编辑选择了这幅压题的图片。


另外,图中的weathercock风信鸡,也叫定风铜箭,我在做《望厦条约》照会件研究时,曾对徐亚满案做过研究,那个案子与此前一件涉及 weathercock的案件有关。这个在英国的国礼礼单中,我去年到英国访问时,看到哈利波特电影拍摄地国王十字火车站(King's Cross Railway Station)房顶上,还有这个符号性的风信鸡,很是有趣。







华东政法大学陆宇峰教授与谈







前天我拿到了尤陈俊老师发来的三篇文章,为今天的讲座预习。这三篇文章分别出自刘禾、赖骏楠、尤陈俊老师之手,从方法上看,都强调对话语实践的研究。我比较阅读了三篇文章,对话语分析这种研究方法有了一点自己的认识,与大家分享。


第一,话语分析方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出更丰富的世界图景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刘禾老师的作品谈起。刘禾老师是享有国际声誉的大学者,她所编写的《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试图说明“文明/野蛮”的话语如何既奠定了欧美国家认知现代世界的基础,同时又得到被征服者的接受,刺激着他们的进步主义观念和对本国“落后文化”自惭形秽的感觉。这样一来,话语研究这种方法,就与萨义德的东方主义理论结合起来了,揭示出西方如何通过虚构和贬低东方,完成文化征服,从而配合武力征服。



人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多重批判,一是对文化征服过程的批判,即文化征服的过程本身就充满了盲目和偏见;二是对文化征服目的的批判,即文化征服不过是为了配合武力征服并获取经济政治利益;三是对文化征服结果的批判,即将不公正不平等的当代世界归因于现代史上的文化征服。所有这一切,都对文明话语和进步主义产生了解构效应。


但我并不看重这样一种解构效应。一方面,我们很难简单地说西方对东方的认识都是基于偏见谬误且心怀不轨。近代西方是否并不了解东方,只是想象、虚构着东方,甚至刻意贬低东方?这本身需要历史研究。据我所知,复旦大学李天纲老师就认为,这是萨义德无知的说法。他能够清楚地证明,孟德斯鸠根据包括税收统计等严谨的历史资料,得出了中华帝国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结论。甚至可以说,马可波罗给西方人带去的关于中国的浪漫想象,是被后来的传教士们带回的更真实信息,一点一点改变的。另一方面,如何评估文明话语和进步主义的价值,它们到底带来了福音还是灾难?我只能说,这实在不是一个学术问题。


我想刘禾老师的作品更重要的,是通过话语分析展现了另一幅世界图景。用系统论的话说,这在根本上是由于她改变了观察世界所使用的区分,从“中西之分”“东西之分”中,剔除了“文明/野蛮”“进步/落后”的古今之分。这幅世界图景不是不同文明构成的等级秩序,而是多元文明并存的去中心化的秩序,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和内在张力。破除思维的框框,让人们看到更加色彩斑斓的世界图景,对我来说,这才是学术贡献。


第二,相应地,话语/权力分析方法的使用,需要特别谨慎。赖骏楠老师的作品《文明论视野下的晚清中国及其对外关系》,就给我这样一种分寸感。回到刚才的讨论,赖骏楠老师很明确地保持一种学术目标,这使他远离了庸俗的东方主义套路。尽管他仍然关注文明论的话语,但他不是去夸张地抱怨、指责西方的文化征服,而是去观察不同于国际法学家的侨居地汉学家眼中的近代中国。赖老师有意识地选择了观察对象,亦即聚集在《中国评论》这个平台上的侨居地汉学家群体,因为这些汉学家并不是简单地接受了文明论的教条,而是在生活历史中实实在在地经历了文明的碰撞,形成和巩固了文明论。这个特殊的观察对象,使得赖老师能够构造出新的想象空间,让我们去揣测文明论思维的来源。


我从赖老师的文章中,能够读到文明论思维形成和巩固的可触可感的具体历史:西方的传教士和汉学家来到中国,一开始认可中国文化的诸多优点,但由于遭到中国的严重排斥和贬低,由于对中国文化名实差异的逐渐认识,以及由于在中国维护和扩大既得利益的现实需要,亦即出于情绪、理性、利益的多重原因接纳了文明论的叙事。至于《中国评论》的作者们一再叫喊要中国人改宗基督教,乍一看令人义愤填膺,但还原到现实的历史之中也不难理解。他们切身感受到了儒家伦理的虚伪一面,特别是政府将儒家伦理作为愚民之术的一面,认为这是缺乏信仰所致。更简单的原因则是,这些作者大量是传教士。


不那么准确地说,赖老师的文章给我一种“狡猾”的感觉。不同政治立场的人都可以从中读到感兴趣的内容,似乎既有西方进行文明征服的证据,又有对此一历程“同情的理解”。他显然不想陷入对文明进行话语权力分析的泥潭,而是致力于以更清晰的姿态呈现19世纪的中国与世界;他说他希望未来能够避免中国与世界的误解与怨恨。这都淡化了话语背后的权力分析,也正因如此,赖老师的话语分析反而呈现一种学术的丰富性


第三,那么什么是好的话语分析?我想,尤陈俊老师的文章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并不是“话语—权力”分析,而是“话语—功能”分析,这就是好的话语分析。在《“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力量及其复合功能》这篇文章中,尤老师再次向我们展现了话语分析丰富世界图景的价值,说明了“制度资源”和“恶报话语”的双重打压,才是古代讼师面临的真实法律环境。而且在他看来,“讼师恶报”话语对讼师活动的压制,并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权力的支配,那只是这套话语之于官方的功能。对于大众来说,“讼师恶报”话语有宣泄情绪、表达正义观念的功能;对于讼师群体来说,它还有替代职业伦理、发挥自我约束作用的功能。


这样的“话语—功能”分析,不仅超越了单纯的对正式制度的研究,也超越了强调非正式制度重要性的西方“法与社会研究”。“法与社会研究”的重大不足,就在于满足于对话语实践或者说非正式制度的权力分析。这种政治还原论,根本上不是科学研究的方法,而是障眼法。把一切话语实践都还原为权力问题,能带来什么?只能带来政治立场的对峙。把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还原为另一个不可解决的问题,这种做法并没有丰富我们的认识,而是恰恰相反,简化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


系统理论强调,同样的话语,在不同的社会脉络之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发挥着不同的功能。这一点,尤老师已经通过他对讼师恶报话语的研究加以了证明。其历史背景,是宋代以降的传统分层社会。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诸社会脉络更加分化,话语功能也必然更加分化,值得具体研究。通过话语—功能分析,帮助我们理解各种法治话语如何作为诸社会系统的耦合结构起作用,进而为全社会的法治化这项巨大工程做出贡献,我认为前景广阔。





注:文章内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来源 |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责任编辑 | 何伟 梁葵珍 王逸菲 徐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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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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