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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实录 | 马长山、左卫民、蒋传光、张凌寒: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

华政科研处 学术华政 2023-01-13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抗疫特别活动(一)

疫情来袭,华东政法大学封闭管理。在此非常时期,全校师生互帮互助、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校园依旧鸟语花香、井然有序。有感于此,科研处临时决定,于3月12日晚在线举办“东方明珠大讲坛”科研抗疫特别活动(一)。

本次特别活动有幸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主讲“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样荣幸的是,本次特别活动也邀请到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我校科研处处长陆宇峰教授等专家学者将参加本次活动,活动由科研处副处长彭桂兵教授主持。

现将讲座实录整理如下: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尊敬的马长山教授、左卫民教授、蒋传光教授、张凌寒副教授,以及各位老师和同学,大家晚上好!自从3月10日开始,华政松江校区实行了闭环管理。在此非常时期,全校师生互帮互助、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校园依旧鸟语花香、井然有序。有感于此,科研处临时决定,于3月12日晚在线举办一场“东方明珠大讲坛”科研抗疫特别活动。

今天是东方明珠大讲坛科研抗疫活动第一期,“东方明珠大讲坛”是华东政法大学立足“学术兴校”发展模式和“多科融合”发展格局,由科研处牵头,与各二级学院紧密合作,升级打造的代表本校最高级别、覆盖全校所有学科、具有学界美誉度、产生全国影响力的一流学术殿堂,旨在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和高雅的学术氛围,带动全校高水平科研成果、高层次科研项目、高级别科研获奖取得进一步突破。尤其值得说明的是,“东方明珠大讲坛”自2020年3月开坛,原本就是科研处主动请缨“科研抗疫”、践行“有组织科研”的产物。大讲坛由科研管理者与热心师生利用业余时间举办,有心传承爱岗敬业的服务观念与追求真理的学术理念,在全校凝聚无私奉献、迎难而上、苦中作乐的“科研抗疫”精神。此外,为了隆重纪念华东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围绕“勇担时代使命、繁荣法治文化”主题举办“学术校庆”,让“东方明珠大讲坛”惠及更多校内外师生,本次讲座主办方通过B站全程直播

本次特别活动有幸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主讲“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马长山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是中组部“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人社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同样荣幸的是,本次特别活动也邀请到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同时莅临东方明珠大讲坛的还有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陆宇峰教授。接下来,我们就把话筒交给马老师,有请马老师。


主讲人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在目前华政闭环管理的情况下,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来跟大家交流汇报我最近的一些理论思考,稍后会形成一篇较为系统、严谨的论文予以发表。在这里,首先要感谢左卫民老师、蒋传光老师和张凌寒老师对华政科研抗疫讲座的大力支持,也感谢科研处的精心安排和辛苦工作。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其实在几天前我参加山东大学博士答辩会后的学术活动时,就已经围绕这个主题做了一个简单交流。今天再请三位老师、还有在线的同学们多加批评指正。

    我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字法学的时代诉求”,主要是讲作为新兴理论的数字法学,是数字时代要求的产物;第二部分是“数字法学的演进路径”,主要是阐述应运而生的数字法学的三种路径;第三部分是“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讲数字法学有哪些研究内容;第四部分是“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主要是讲数字法学与目前的法学相相比,究竟演绎着哪些不同的深层逻辑;第五部分是“数字法学的建设策略”。我的核心观点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经过几百年演变发展的“现代法学”,到了更新换代的关键时刻,它将全面转型升级为“数字法学”。但这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时代变革发展的必然。

一、数字法学的时代诉求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社会科学,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学,都是其所处的时代生产、生活规律的反映,都是其所处时代的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作为新兴的法学理论,数字法学则是当今信息革命所催生的重大理论突破,它源于三个时代要求:

一是数字经济秩序的要求。人类经历了从原始时代的采摘经济、封建时代农耕经济、资本主义时代的工业经济的演进过程。几百年的工业社会已经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而新一轮信息革命又带来了全新的数字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无疑会形成数字经济秩序,它不同于工商经济的秩序,更不同于农耕经济的秩序。这不仅会对法律产生新的需求,也会促动信息革命背景下的国家发展转型。于是,我们国家2015年提出来了“数字中国”战略,后来就写进了十九大报告。2019年发布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21年,制定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纲要里的第五篇提出了四大方面: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社会、打造数字政府、营造数字生态。这里的数字生态不是指环境,而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的生态。由此观之,这个规划基本上是全面数字化。2022年,国家又发布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就是说,中国未来的趋向,要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全面地转向数字经济。

与国家战略相对应的,就是地方的创新探索。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既有宏观的统一规划,也有地方的不同探索,这是非常成功的一种做法。特别京津沪、长三角和珠三角,这些地方有技术支撑、有经济基础,还有配套的社会环境等优势。因此,北京、上海、浙江纷纷发布了数字化转型的措施和方案来打造“数智”治理新范式。其目的在于以数字化转型来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变革,进而实现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和革命性重塑。如此,便形成了巨大的、新型的数字经济秩序重建的过程。而我们所熟知的现代性法学理论,很多的原理、规则都是没有办法来回答和解释这个重建的过程之中产生的新问题。

二是数字法治转型的需要。“数字法学”不仅是数字经济秩序的要求,当下数字法治转型的需要。

首先,数字化转型兴起。从一定意义上说,信息革命直接导致了现代法治基础的瓦解,比如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面临着全面的数字化重建。事实上,现代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反映的是物理空间中人\物\事的行为逻辑、互动关系和秩序状态,不论是合同、侵权还是刑法、经济法,涉及到的主要是物理性、生物性要素环境,几乎没有数字性因素。如今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生态,就对现代法治、现代法学产生了“釜底抽薪”效应。这就出现了重大的数字化转型,需要新的法学回应。

其次,数字立法时代开启。在网络法理论发展的初期,有个很有名的“马法”的故事,核心观点是讲,网络法无非是一个新的问题,原来的法律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因为一匹马就搞个“马法”,因为马的归属可以适用物权法,买卖可以适用合同法,踢人了可以适用侵权法,这些问题都能解决。类推下来,还需要建一个网络法吗?当时大家觉得好像是这么回事,觉得搞个网络法是炒热点。但今天再看一看,哪个国家不在大量制定网络法,哪个国家不在搞数字立法?当时并没有看到这么远。在我国,近年来同样颁布了许多重要法律,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许多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确立了“三大规则”,即《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这使得整个司法的运行机制都会发生改变。

再次,数字法治呼之欲出。国家刚刚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其中提出了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和数字法治政府,完全是两个时代的产物,加上的“数字”两个字,本质上是数字时代中的“数字”迭代意义,不是一般的数字涵义。数字法治政府会有其独特的原则、规则、机制和运行方式。浙江高院的数字法院建设方案中也提到,要建设“全域数字法院”,是“从数字赋能到制度重塑的革命性变革”。这些指向都是数字法治。

最后,数字法治需要法学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巨大变迁,反映出了正在形成的数字法治。这就需要新的法学理论来回应和解答这个问题。

三是新文科和新法学的呈现。新文科概念由2017年美国希莱姆学院提出,其核心是信息技术背景下的学科重组和文理交叉。2018年8月24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2019年4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科技部等13个部门启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版,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2020年11月3日,教育部在威海召开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现代信息技术与文科专业深入融合,积极发展文科类新兴专业,推动原有文科专业改造升级,打造文科“金专”。这个新法学的前沿领域就是数字法学,它反映了新法学国家战略、中国话语与新时代发展,体现了我国交叉学科建设的守正创新。

二、数字法学的演进路径

数字法学已经默默的成长了一段时间,它有三个不同的演进路径。

一是方法论的路径。方法论的路径是将数字法学视为现代法学的一种扩展方法,也就是说,它仍然是在现代法学的框架之内,并不认为数字法学是现代法学之外的东西,而是现代法学自身的一种扩展方法、革新策略或者优化路径。这种路径相对比较保守,其核心观点就是把科学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更好的融入到现代法学之中,进而来解决现在我们面临的数字时代挑战。这些学者认为,计算法学是计算思维和法学思维的融合。比如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的《计算法学宣言——迎接文理交融新法科的时代》指出,如果对计算法学的概念做出最宽泛的表述,可以界定为以信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系统为主要方法,对法律、权利以及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和模拟的学科集群,并力图通过守成转型、守正创新,为现代法学提供一种新思维、新策略和新方法。可见,在方法论的路径看来,新兴技术和数字法学无非是现代法学的一种新的工具。

二是认识论的路径。认识论的路径要比方法论路径更进一步,其基本取向是,将数字法学视为由归纳演绎向数据分析、由知识理性向计算理性、由人类认知向机器认知的范式转型。此种路径的核心观点是,计算和算法的观念为人类提供了一种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它是过去几千年的经验认知(实验、描述)、过去几百年的理论认知(模型、归纳)、过去几十年的计算认知(仿真、模拟)之外的第四种范式。机器从认识论的边缘逐渐走入认识论的中心,形成了非人类中心认识论的新形式,人类也会越来越多依赖机器认知和信任算法决策,进入便捷自动的智能社会。比如人脸识别、自动驾驶、智慧医疗,都可以完成自动化研判。这无疑是非常深刻的变化。

三是本体论的路径。它比认知论的路径又更进一步。该路径的基本取向是,将数字法学视为伴随“物理时代”转向数字时代的本体重建和代际转型,是从前现代法学、现代法学迈向数字法学的变革发展新阶段。该路径认为数字法学将成为数字时代的主导形态,其核心观点是,通信技术是世界的再本体论化,而虚拟世界则是个更具自主性且与物理世界在本体论上具有某种对等性的新世界,它带来的乃是根本的、史无前例的转换。

事实上,古典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学理论、近现代的法学理论,都是当时那个时代的社会生产生活规律的反映与规则表达。人类已经从物理时代迈向了数字时代,现代法学一定会面临重大的挑战。因为现代法学是基于物理时代的生产生活规律进行归纳提炼概括的理论,一旦其基础与条件发生变化,便会面临总体性的本体重塑。从某种意义上说,计算理论之于数字化社会,就像牛顿力学之于工业化社会,是一场“法学革命”。

就这三种路径而言,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本体论的路径,认为数字法学是整个法学的转型升级与革新,并不简单是研究方法和认识论上的革新。

三、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

就数字法学的定义和名称而言,我认为不能从文理交叉的意义上来进行界定,而应该从它的性质和功能上来界定;不应当从它的内容新旧上来界定,而应当从代际交替的角度上来定义;不能从新兴问题来认定,而应该从核心和本体的角度来进行界定。基此,我认为数字法学是以数字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是对数字生产生活关系、行为规律和社会秩序的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

在名称上,目前有关数字法学的名称繁多,比如说互联网法学、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认知法学、未来法学等。目前国内也增设了好多研究机构,比如说人民大学的未来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的智能法治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的互联网法治研究院,还有华政和浙大的数字法治研究院。但我并不赞成这样的定位和名称,因为这些名称都涵盖面太窄,比如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概括不了数据法学、数据法学概括不了计算法学,计算法学概括不了认知法学,但是数字法学就能将它们全都概括进来。因此,统称其为数字法学,概括力会更强。

从总体的研究对象内容看,它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迁移承继。任何法学变革,都不可能完全抛弃现有的制度规则和知识体系,特别是在婚姻、侵权、传统犯罪等人身属性较强的领域,现代性法律依然是可靠有效的,需要迁移承继。第二部分是更新重建。即在既有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对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予以拓展,在人格领域纳入“数字人”概念、在经济法领域纳入数字竞争、在行政领域纳入数字行政、在诉讼领域纳入在线诉讼等。第三部分是新兴数字法学。这部分是既有法学理论和制度之中欠缺的,比如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AI规制等,这些很难通过既有规则的扩张解释或者类推解释来囊括和解决。

就具体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而言,需要在迁移承继仍然准确有效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导向的体系化重构。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扩张重释。这涉及到异步审理、智能合约、电子搜查、算法裁判等。异步审理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开庭,需要对过去直接言辞的原则予以重释。智能合约究竟是否是合同,存有争议。电子搜查并不需要进入到物理空间之中,它是否需要搜查证来进行合法性确认?算法裁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它的合理性、正当性在哪里?这些都需要重新解释。

第二,理论创立。这涉及到数据竞争、算法合谋、数字主权、元宇宙规制等。维纳说,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不遵守能量守恒定律。一方的数据多了,并不一定导致另一方拥有的数据变少;但在功能上,数据流通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是不一样的。数据必须要共享的,不共享就没有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如果共享的话,它的边界又在哪里?各方的权益如何界定和保护?还有,过去的主权可以通过领海、领土、领空来判断其边界,但现如今的数字主权却并不存在这些边界。最近比较火的是元宇宙,它肯定存在着与现实世界不同的规则和理论,需要要创立很多新的规则,所以要完成理论创立。

第三,原理探索。这涉及到数字权利、数字行为、数字关系、数字正义等。数字权利的出现,需要我们对过去的权利理论予以重构。权利理论讲意志论和利益论,但很难解释如今的数字权利;现有的因果关系理论很难解释数字行为,现有的法律关系理论很难解释数字关系,现有的正义理论很难解释数字正义,这些都需要进行原理性的深入分析和探讨。

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数字法学和现代法学究竟是什么关系?我认为,数字法学并不是现代法学内部刚刚兴起的交叉学科或者二级学科,而是对它进行替换和转型升级的新形态,也是现代法学发展变革的下一阶段。

四、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

数字法学的逻辑源于数字社会的逻辑,那么数字社会是什么逻辑?我认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个逻辑,是信息中枢。人们常说,信息就是新时代的石油,其根本上是一切的中枢。因为;万物信息化已经成为时代的趋势,其伴随的必然结果,就是信息权力化。有一句话就讲,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权力,就掌握了分配,掌握了控制,掌握了所有的资源。通过这个信息中枢,可以控制财产、行为与社会秩序。事实上,网格化治理的本质,便是通过信息中枢来进行控制。

第二个逻辑,是数字行为。目前每一个人都身处虚实交互的生活世界,人的行为已经很少能是纯物理性、纯粹生物性的行为。也就是说,人类大量的行为都在数字化,带着手机每天走到哪里都会有定位,叫外卖则涉及到喜欢吃什么、什么时间吃、吃多少钱的、给送到哪个位置、大概什么消费水平、大概什么阶层,这些都能分析出来。这些都是数字行为的呈现,都属于数字交往的社会关系。

第三个逻辑,是算法秩序。数字时代是一种智慧时代,人工智能不再是一种简单的工具,而是可以辅助人类进行决策的伙伴。这意味着,自动化决策会更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其背后就是算法。从古到今,人类社会有三种规则,宗教塑造着人类的精神秩序,道德塑造着人类的伦理秩序,法律则塑造着人类的世俗秩序。当今数字时代的算法决策,则采用了代码规制的新范式,建构着新型的算法秩序。其关键,就是把法律认知转换机器认知,把法律逻辑转换成计算逻辑,进而变成人工智能法律的自动执行系统,如电子交警、凤凰智审等等。

第四个逻辑,是节点治理。在过去的物理空间架构中,强调的是层级治理,重视地域和级别。而数字时代的到来,则使层级化转向了节点化。节点治理主要是依托访问权和处理权,什么样的权限就有什么样的访问权。其特征是全程留痕、全场景可视、全过程回溯、扁平化和去中心,运用控制范式,贯彻社会效果原则,形成跨时空治理。

上述这些数字逻辑,需要转换成法学的表达。首先,我们需要进行数字逻辑的法理表达,完成命题提炼、原则归纳和原理探究。之后,要完成数字逻辑的理论正当化。即以核心价值、发展方向、数字正义观为基准,完成正向证成、中性厘定和反向否证。比方数据/信息确权需要正性证成,平台治理需要中性厘定,算法歧视则需要反向否证,这样数字法学才能有它的理论支撑。

通过对数字逻辑体系化的构建,数字法学可以形成一套新的概念、范畴、原则和方法,最终形成它的体系构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理论体系。这包括了继承发展的现代法学理论、全新崛起的数字法学理论,法学立场的技术规制理论。二是价值体系。包括数字正义、数字人权和数智人文。三是学科体系。这包含了很多传统的现代性法学的因素,里面有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当然还有很多新的学科,比如信息法学、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等等。

五、数字法学的建设策略

第一,确立数字法学理念。我们需要立足数字立场。我们需要顺应数字时代要求,革新观念和改革课程体系。我们学科就准备开设“数字法治导论”(本科)、“数字法治概论”(硕士)和“数字法治专论”(博士)。我们也要关注社会实践创新,注重命题提炼。

 第二,强化交叉融合研究。这个交叉融合是法学维度的知识融合。这种融合并不是开设不同的课,比如分别开设法律和人工智能的课,让学生在脑子里完成知识交叉,这其实是不对的。我们应该让老师完成知识交叉,形成一个交叉融合的课程给学生开课。此外,要促进AI系统的专业合作,这样才能实现制度创新的跨界互动。

第三,创新法学教育模式。在生源上,增大本科、硕士、博士招生中的复合专业背景和跨学科教育比例。在学位上,推行双学位、主辅修、微专业,以及跨院校、跨专业、跨行业、跨国界的协同育人。在课程上,走出“法学+X”的课程平行相加模式,增进学科交叉和知识融合,而非是简单的、碎片化的开设学科。在实践上,加强高校与头部企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

第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数字化转型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需要全球协作来共同治理。人工智能的伦理规则也需要世界共同交流,而非单纯争夺话语权来主导这个规则,来更好地保护世界的人类数字文明

数字法学不是一代两代法律人,更不是一个人、两个人所能完成的任务,但是我坚信这是一个必然发展的趋势。我们越早进入这个行列,就越能在这场变革中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简单看法,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多加批评指正!谢谢!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感谢马老师一个多小时的精彩演讲!马老师构建数字法学的不懈努力和创新精神,令人钦佩。实际上,数字法学能否称得上一门学科也是目前经常被争议的一个话题。我前不久还跟宇峰处长闲聊的时候说,有一篇法学文章对未来法学的命名和是否能成为一门学科进行了批评性的回应。但是今天听了马老师的精彩讲座,让我茅塞顿开,也有很多的新体会。马老师从为何要建立这个学科,深入到学科的体系与架构,并详细阐述了该学科的理论基础。马老师的讲座让我印象最深刻的观点是,现代法学可以被纳入到数字法学之中,成为数字法学的一部分。之前我也看过一些文献探讨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马老师刚才提出的观点,可能和有些观点与理论还是有碰撞的。接下来,我们想听一听三位与谈人对马老师讲座的看法,希望能擦出一些学术的火花。首先,请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左卫民教授,我们把话筒交给左老师。


与谈环节

与谈人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刚才听到马老师一个多小时非常精彩的学术报告,受益匪浅。我自己也长期从事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就是关于数据的法律研究,而这个问题延伸开来就势必涉及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于法学的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数据法学、未来法治、信息法学等等。

我的第一个感受是马老师非常敏锐,即对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这样一种变化的思考。变化是偶然的,但也是非常深入的、正面的、全方位的,所以马老师也是如此思考数据/数字法学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第二个感受很深的地方是马老师非常鲜明的提出了要打造“数字法学”的这样一个理论体系,而且做了一个系统的论述。以前我也了解到相关的论述,但是今天是更为鲜明地感受到,因为马老师写了书也写了论文,今天是非常具体、鲜明的论述。当然我觉得这跟马老师的主要背景也有关联,马老师本科是研究哲学的,在转向法学以后,从事法理学方面的研究。这样一个背景使他更具有一种整体性和思辨性。

第三个感受是我与马老师“英雄所见略同”。我也认为中国社会在当今时代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用马老师的话来说就叫做“数字时代”、“数字社会”的到来。数字时代的到来影响了社会,当然就要求或必然要求法律和法学的变化。比如马老师刚刚提到的、以及待会儿凌寒老师提到的算法,通过算法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他们大规模的商业行为和大规模的这样一种运动过程中,正在大量的使用构筑过的自动化算法来进行商业的决策运作。所以我们可以深刻感到,时代的变迁当然就要求法律的介入,当然就要求法学的变化。所以马老师的这样一个基本的观点,我深以为然。当然我们今天也不能仅仅局限在正面的谈马老师的东西怎么对,我们要在马老师的基础之上展开一些讨论。

我觉得要思考的是:传统的法学,或者马老师提到的现代的法学,能不能面对这些问题,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是用现代的法学来面对数字时代、数字社会的问题就够了,还是说要另辟蹊径、另起炉灶,搞一个全新的数字法学。那么这一点我们还要去认真的研究它,当然这个是一个过程。

目前来说,我们在法的层面是有些新思考,也有些新的提法,比如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最新的关于算法的规定。我也发现现有法学的立法和理论有些变化,但是整体上来说好像也还没有根本性的变化,而且甚至于传统的比如说法学理论、宪法理论,民商法的理论、经济法的理论、行政法的理论就已经充分的概括进去了。所以我个人的看法,是否可以视为某种程度上现代法学的一种新使用,以及在面对新问题、新挑战的一种新发展。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如果我们要提出一个数字法学的话,我们能提出哪些不同于现代法学、现代法治的一些新的东西?这些东西是不是一种根本性的东西,以及有多大程度上构成根本性的东西?系统性的数字法学体系,也许还有待时日。

当然我并不是说完全不可能构成新的,而是说现在的实践还没有充分显示这一点。我们在未来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把它落实。马老师本身的研究也是有这样的含义,构建一个初步的框架,这种框架已经有一些大的概念,一些地方有中型的构架,但是细节、具体的内容法理学家们还没有去构建。就像凌寒这样一些新锐的青年学者,尤其是研究经济法的学者,从算法等角度去展开研究。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个问题不管怎么样,是值得去深入研究的。

同时今天我又看见另外一个消息,美国白宫在Tiktok上面请了30个,用中国的话来说叫“大v”,希望他们去宣传与美国政府一致的观点。我们就会发现网络时代有些新的变化。也正因为如此,我个人认为,我们始终要关注世界,以此来思考问题。所以就像马老师刚才系统论述的,聚焦在细节层面、操作层面以及在构建层面,在未来就会有更丰富的内容,我就不展开细说。我想下面还有两位优秀的老师,我也期待听听他们更精彩的论述。以上的看法仅供马老师参考,谢谢!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谢谢左老师高屋建瓴的与谈!刚才听了左老师的与谈,可以看出来与马老师的学术观点稍有差异,但总体上是同意马老师关于构建数字法学的观点和理论。好,接下来,我们再请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与谈,有请蒋老师。


与谈人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教授

谢谢陆宇峰处长!感谢论坛的邀请,这次学术活动给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数字法学是近年来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法学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全新的知识增长点。马长山教授在数字法学研究领域成果丰硕,对数字法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

我个人不像今天参与研讨的其他各位学者,他们对数字法学都有一定的研究。我对数字法学几乎是一个门外汉,这方面的知识缺乏积累,因而对这个问题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也谈不出太多的东西,但是我听了马长山教授的学术报告,确实也感到很有收获、很受启发,享受到了一场丰富的精神盛宴。他的报告主体是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与构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法学的构建是时代的需要、实践的需要,它适应了数字时代的要求、适应了数字经济秩序的要求。作为适应数字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有其现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数字法学的构建是数字经济秩序的需要,是数字法治转型的需要,也是目前新文科和新法学建设的需要。马长山教授从5个方面系统论证了数字法学建构的必然性、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对数字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详细阐释了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概念、原则、规则的构建,论证了数字法学的理论体系以及数字法学体系的架构等,为我们清晰勾勒和擘画了数字法学建构的未来图景。这个报告虽然总体比较短暂,时间不是很长,很多的内容也都没有进一步的展开,但我觉得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还是获得了海量的信息。最近一两年来我也在试图学习相关的数字法治或者说数字法学的相关知识,今天的报告让我获益匪浅。

听了马长山教授的精彩讲座,我觉得可能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讨论。如果作为一种新的学科体系的构建,是否能够得到大家这种认同,要进行认真的学理论证。

第一个是关于这个学科的研究对象问题。数字法学如果它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是什么?这要认真论证。毛泽东曾经说过,各个学科以及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矛盾特殊性而同其他学科区别开来,成为具有独立性的一种学科。那么,数字法学要和现在的传统法学加以区分,它的独特性研究对象和其他学科相对相应的界限划分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数字法学如果成为独立的学科,要明确他的研究对象、范围,概括总结这门学科的框架体系,明确它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的地位以及意义所在。

第二个是概念和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每个学科都要构建自己的学科理论和概念。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学术理论体系,另一个是构成学科的话语体系。一个学科只有具备一系列具有专业性系统性的概念范畴命题,揭示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形成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一体,才能称它是一个成熟的、健全的学科。那么数字法学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新兴的学科,不是现代法学的分支,而且是一个超越现代法学学科体系的一个新兴的学科,你就要创建它的一系列概念和范畴。通过这一系列的概念和范畴来构建数字法学的话语体系,表达数字法学的基本原理,这个方面可能是学科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以及话语体系的构建,这是一个学科安身立命的根本,否则就很难有这种支撑。我听了马长山教授的学术报告对数字法学学科体系构建论证的介绍和阐释,我相信他在这方面已做得非常好。

第三个是数字法学与传统法学和现代法学体系的逻辑关系的论证问题。我感到马长山教授提出了一些具有颠覆性的观点,也就是说提出一些很超前的一些理论。比如说关于数字法学是对现代法学的突破,而不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分支或者一部分。现代法学恰恰是数字法学的一部分。这些理论逻辑关系确实是富有挑战性的。作为一个学科的理论支撑,我觉得要认真进行论证。

第四个是随着数字化社会的到来,数字化在造福人类,为我们带来便利,为社会带来颠覆性变革的同时,我们怎么来限制或者防止数字化对社会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也即我们如何面对数字社会的挑战以及法律如何应对的问题。比如刚才马长山教授提到的数字鸿沟、数字集资、数字人权、数字化带来的道德问题等,就涉及到如何对数字化的弊端进行限制的问题。我也关注了比如人脸识别技术,我们现在广泛应用,现在新冠疫情期间学生和老师进出校园要反复刷脸。但是我看到一个资料介绍,美国国会就通过立法严禁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除了特殊目的之外是严格禁止的。而且前不久美国的一个电视节目主持人访谈中国驻美大使,其中他问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的问题。我认为既然都在讨论这些东西,我们就要重视对这项技术怎么能够让它正当地使用,对它进行合理的限制,确立使用的合理边界,做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私权利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这些都是我们将来数字法学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对数字化问题主要是个学习者,上面所讲的只是我所认为的学科建设应该关注的问题,讲得不当或错误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马长山教授在长期的法学研究过程当中一直具有开拓性,我认为这是他的一个学术的特点,也是他能够很敏锐的发现问题的一个独到的地方。我也希望马长山教授在今后的数字法学领域、数字法学学科的建构方面,能够做出开拓性的贡献,成为一个奠基者。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从一开始提出到能够被人们认识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我相信随着数字化的发展,数字法学建构的今日之梦能够变为现实;数字法学将来在法学整个学科体系构建当中,不仅有它的一席之地,而且肯定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希望马长山教授能给我们提供和分享更多这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提供和分享具有引领性的理论支撑成果。

再一次感谢论坛的邀请,谢谢马长山教授,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感谢蒋老师!蒋老师从学科对象,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学科体系,以及数字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如何应对数字社会的挑战等方面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也提出了一些请教性的问题,我们待会留时间再请马老师回应。接下来请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来做与谈。张老师在《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多篇关于算法的论文,一直聚焦于算法的理论创造。现在就有请张老师!


与谈人 张凌寒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主持人,感谢华东政法大学和马老师的邀请!今天非常荣幸,马老师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讲这篇文章,让我有机会能够认真的学习。在我看来,马老师的讲座实际上非常有力的回应了对于数字法学一直以来的质疑,很像是上世纪末在美国发生的“马法”之争,这里简单讲讲这个故事。

在1996年的时候,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办了一个网络法的论坛,当时网络法的这些开山鼻祖们,包括莱斯格等写作《代码2.0》的学者都在现场。美国有个著名的法官叫伊斯特布鲁克,他在论坛上发表一个观点:搞网络法的人,实际都是在研究“马法”。

什么叫“马法”?好像一个法学专业的人,他将来要做马匹的养殖和贸易相关的法律业务,所以法学院就开了马匹买卖合同,马匹所有权、马匹伤害侵权责任,涉马匹诉讼程序的专业课。他认为与其学这些还不如老老实实去学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程序法,这样还能更完整更全面的去理解制度原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简直就是一个踢馆式的演讲。

这个讲座当然引起了网络法学者的不满,包括我们非常熟悉的网络法鼻祖,写《代码2.0》的莱斯格。96年的演讲之后,网络法发展的标志性事件98年千禧版权法案诞生。随着网络法研究了这么多年,是不是马法之争已经盖棺定论了?实际上我们看到并不是这样。即使现在这么多的美国常青藤大学开设了人工智能法学专业的课程,或者我们现在有这么多的学者在做这方面的研究,实际上对于网络法学也好,数字法学也好,学科的独立性和成立的必要性一直都在受到质疑。那么首先向马老师表示感谢,作为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我是非常希望我们能够有一个像马老师这样的开山之作去详细的阐述我们这个学科究竟不同于其他传统的法学学科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它成立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马老师总结的三点特别好,第一是数字法学不在文理交叉,而在性质功能;不在内容新旧,而在代际交替;不在新兴问题,而在核心本体。在我看来,数字法学和马老师所说的现代法学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现代法学是基于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创立并且发展起来的,而数字法学是基于数字社会生产的模式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同学们从上初中的时候就开始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过的一个最基本的原理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那么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已经从农业时代到了工业时代,现在又到了数字时代,那么自然而然基于社会生产力的这种上层建筑,最终也会发展到数字法学的层面。即使在工业时代,整个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生产关系也是在不停的随着社会生产模式的变化而变化的。

以侵权责任制度发展为例。在大规模工业生产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的侵权责任法也从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迅速发展到公平性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等。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也随着一些大规模的环境侵权,还有一些毒物侵权的出现,因果关系认定模型发生了改变。数字社会生产方式已经迅速发展起来了,我们法学应该拥抱数字法学的发展而非否认它的存在。马老师也提出的重要观点就是数字法学和现代法学的关系。他认为数字法学既包括对于现代法学的迁移继承,包括更新重建,同时可能还有一个新兴和颠覆,我是非常赞成这个观点的。

数字法学的出现不代表它要全面取代和颠覆现代法学,反而有大部分的制度我们是要从传统的法学当中去继承的。我举个简单有趣的例子,比如说当时在汽车刚刚出现的时候,实际上那个时候马车还是社会的主流,于是那个时候的街道其实并不是为汽车而存在的,而都是为马车设计的。同学们如果去过纽约的话,你会发现在纽约的曼哈顿,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街边的台阶有半层楼那么高的。为什么台阶那么高?是因为当时整个街道都是为马车的行驶设计的,所以有很多的马粪。一到了下雨的时候,整个街道污水横流,如果把这个门设置的和地面一样平的话,马粪的水就会倒灌到室内。汽车刚出现的时候,有的这个人认为汽车跑得太慢了,还不如马跑得快,所以就拿马车去拉汽车在街上跑,也是一道奇景。然而现在,整个道路系统都是为汽车设计的,如红绿灯,如斑马线,而这样基础设施的替代过程也经过了200年的交替。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新旧的交替和冲突,实际上是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的。而这个过程中各种混乱、不适、甚至倒退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

我本人是学民法的,在民法领域我也深刻的感受到了很多民法的各种传统规则在受到这个数字时代的挑战。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在合同领域,前段时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元气森林在搞活动的时候,它把一款饮料错误定价,瞬间就被羊毛党抓住了,用机器下了几千箱。对于这样一种合同定价错误,我们也可以用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去解决吗?再比如说大数据杀熟,在传统的合同法看来可能也就涉及到一个价格欺诈,可是为什么普通消费者维权起来那么难,而大数据杀熟你说不出来什么地方错误,却让你觉得那么不舒服。在侵权领域,比如说数据泄露算损害吗?大家都知道曾经某学生因为被电信诈骗自己的学费而自杀,那么最后数据泄露方承担了责任,那么如果普通的老百姓他在一个银行或者一个平台存储的数据泄露了,现在这些数据还没有被后续用来电信诈骗,或者说用来侵害你的个人信息,或者用做来做身份伪造等等这样的侵权行为,那么是否泄露你数据的人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也就是说出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当中的这种个人信息的泄露又是否算损害?

除了我们上面说的这些民事法律规则,人的生存样态也在数字时代有非常大的改变。马老师刚才提到了,数字时代的主体要有双重属性的主体身份,数字交往的社会关系可能比社会交往还要重要,我是非常赞同这个观点的。比如说对很多的千万级粉丝的微博“大v”来说,我们并不关心也不了解他在现实生活中是个什么样的人,可是如果你把他的微博账号封号了,那他可能所有的收入都没有了。再比如说大为什么在朋友圈、微博上诋毁他人,能让他人“社会性死亡”。“社会性死亡”跟我们之前所说的侵害名誉是什么关系呢?西班牙就曾经有一个案子,一个人起诉到法院,说他在一个游戏里被杀了30多次,那么他认为杀他的玩家对他构成了侵权。在游戏当中的这种故意反复杀你的游戏账号要承担侵权责任呢?在物权领域虚拟财产算是财产吗?数据权属是个真问题吗?这些新兴的问题很难完全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去解释的。

最近两三年出台了很多的数据相关的立法,大家都有一种跑步进入数字时代的感觉。包括在网络法研究的学术圈里,大家开玩笑吐槽一到了周末我们的立法行政监管机关就开始“留作业”。这实际侧面反映了整个国家的治理和运行方式悄悄在发生变化。例如,我们现在全国有3000多个地、省、县、市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来如果经济活动大量的转移到了平台上,那么是不是我们有中央对于电商的和网监的这一级监管就够了,而省市县的市场监管部门会相应萎缩。再如刚才马老师提到的,现在我们都可以有自动驾驶的汽车,人工驾驶还可以超速,那么将来自动驾驶的汽车连超速的可能都没有了,因为所有的规则都已经被设定到了自动驾驶的代码当中。

马老师提出的现代法学应该成为数字法学的下辖学科,我虽然不敢做此大胆的设想,但是想这个从事数字法学研究的年轻学者和在座的同学们聊一聊。

第一,研究数字法学是非常需要勇气的。我个人经历头几年投稿的时候经常会遭到退稿。当时退稿的理由都是“研究的不是一个法学问题”。当然现在数字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法学的热点,但无论你何时加入都需要坚持下去的勇气。

第二,研究数字法学的研究还要有不畏人言的勇气。很多人应该听过数字法学是不是投机取巧、追热点之类的这种评价。还是要坚信自己是在做一个正确的事情,而且要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我的这位好朋友,也是数字法学的一位年轻学者说,数据法学是一个非常新的学科,这个领域总要有一些人像马老师一样领着我们去认真的做一点事情,做一点有质量的工作,这个也是一种坚持的力量。研究数字法学的学者们会面对着很多的传统的学科建制的力量。所谓的敢为天下先就一定会有很多的非议和坚持,相信自己做的事情是有价值的,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从属数字法学领域的工作也是未来司法实务中的一片蓝海。律师去做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从事信息技术风险管理、企业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等等,都是未来很好的一种发展方向。不管怎么样,我始终对于数字法学的这种发展是抱有非常良好的期待,我也相信在马老师这样学者的带领和开拓之下,数字法学一定有更好的未来,谢谢大家!


问答环节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谢谢张老师!刚才三位与谈嘉宾已经就马老师提出的数字法学的议题,谈了自己的想法和学习体会,以及一些想请教的问题。辛苦马老师对刚才老师们提出的问题进行简短的回应。


主讲人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首先,非常感谢三位点评专家对我报告内容的指导。蒋老师甚是谦虚,其实他在这方面很有研究;凌寒老师是青年学者的代表,参与了算法推荐的立法活动。因此,他们提出的问题和见解都很深刻,特别是左老师、蒋老师提出:倘若认为数字法学可以取代现代法学,到底有哪些根本性、系统性的依据?能否获得认同?其具体地位、对象、体系究竟如何?

其实,这次报告的是我近期将要发表的论文,我也预感到会遭遇一些批评,比如论文中没有提出系统性的概念、范畴、体系等。但我写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未来趋势的展望,从而提供一种思路,一个框架、一种理论基础。而完整的体系、具体的范畴、确定的概念则是需要国内外几代人共同的努力才可能逐渐形成,而非我个人力量所能成就。换言之,唯有随着时代的变迁,当法律人普遍意识到这一问题后,才可能共同创造出完整的理论体系,共同将现代法学成功地转化成数字法学。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我个人非常佩服马老师对新理论的研究和创造。早年,马老师研究市民社会,如今又着眼于数字社会,体现出法理论大家对学术研究的持续性深耕、挖掘,保持持续性的学术激情,谢谢马老师的精彩讲座和与谈。B站老师和学生也提了一些问题,有请马老师和其他三位老师回答。


主讲人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第一,数字法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数字权利和数字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一个是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power和right。

第二,从目前来看,没有专门介绍数字法学的期刊,但各个期刊尤其是主流期刊分别设有专栏、专题发表此类文章,比如《东方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研究内容也很广泛,分别从互联网、智慧司法、区块链等不同领域进行分类研究。此外,还有一系列有关数字法学的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我期待更多年轻人加入数字法学的研究,该领域的研究前景也是非常广阔的。

第三,元宇宙这一问题肯定是数字法将来要面对的非常重要的问题。元宇宙是在平行世界之上发展出来的一个新兴技术构架,因其沉浸式体验而形成一个“新的世界”。元宇宙应用场景很多,最开始在游戏里边,以后可能应用于会议形式,就像在实际会场上一样,还有各种商业场景,办公场景都会广泛适用。由此就会形成新的社会关系,比如人和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交易关系,甚至还有管理关系。这些关系的处理规则与我们现实物理世界的规则肯定是不一样的,但又并非完全分离。过去,我们将之称为“双重空间”,现在称为“虚实交融体”。在元宇宙语境下,以虚拟为主,亦会形成以虚拟为主的规则,那么这就是数字法学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当然,元宇宙作为新兴事物,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较为陌生和新奇,我也在学习和研究之中。但不容否认的是,元宇宙必定会对人的思想观念产生深刻影响,比如在元宇宙中可以“编辑世界”,这就对很多法律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改变了现代法学关于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国家和社会这样的二元构架。可见,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还是重要的哲学问题、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和B站的老师和学生说抱歉了,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选三个问题请专家回答。接下来,有请科研处处长宇峰教授就本次讲座的主题发表看法并做闭幕致辞。


致辞人 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谢谢桂兵,谢谢各位专家。今天这场科研抗疫特别活动,其实是接续了刚刚结束的东方明珠大讲坛第34期。由于华政松江校区突然封校,科研处为了缓解同学们的紧张心情,举办特别活动,以此帮助同学们静下心来,了解最前沿的知识,开阔视野、愉悦身心。

回忆我的大学时代,有一年“非典”疫情肆虐,全国学校也封校管理。那时王人博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草地读书会,同学们在读书会的陪伴下度过了最难熬的时光,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回忆。想到这一点,我找到了马长山教授,因为他既是法学名家,也和王人博教授一样,是同学们的学术偶像。虽然准备时间仓促,但我们依然注重讲座的规格和质量,为了形成重要法学专家之间的互相对话,还托马长山教授特别邀请了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以及人称“算法女王”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凌寒副教授与谈。今天上午,我跟王人博教授说起本次活动,王老师感慨道,在那段艰难的时光与同学们一块儿围坐在草地举办读书会,是他一生中难以忘怀的“高光时刻”。另一位朋友马上说,这才是“大学应有的样子”。再次感谢马老师、左老师、蒋老师、凌寒在这个特殊的时刻,为我们带来这场有关数字法学的精彩讲座!

对于数字法学我也做了一点相关研究,就此谈一些个人体会。马老师开篇提到,社会发展到怎样的阶段,就会有怎样的法学,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他立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从经济基础的改变,即从农耕经济、工商经济到数字经济的改变出发,思考上层建筑的变化。

我从另一个视角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进入信息社会之后,社会的组织模式有没有改变?我的答案是,社会组织模式并没有改变。从古代到现代,简而言之就是三种主导的社会组织模式,或者说社会分化模式。第一是分割分化,人类社会被分成块状的、同质性的氏族、部落;第二是分层分化,人类社会被分成不同的阶层;第三是功能分化,也是当今社会的组织模式,即分化出政治、经济、法律、科学等不同的功能系统,各自承担一项社会功能、解决一个社会问题。信息技术为分化开来的各功能系统赋能,使政治的控制更加有力,经济的运转更加快速,法律的覆盖更加全面,科学的创新更加深入。各社会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持续提升,功能系统之间的分化以及相互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加剧,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复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但在数字技术条件下,进入了高度复杂的发展阶段。

其次,我同意马老师的观点,社会结构确实因社会基础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了改变。如果说社会最重要的环境一直是我们这些有血有肉的人(碳基生命),未来社会则可能面对更多像我们一样能够思考的非人类智能(硅基生命)。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社会基础设施发生改变,从原先的钢筋水泥的物理性基础设施,转变为数字化基础设施。我们生活在被数字技术编织的全新架构之下,这种社会结构与线下实体社会的结构完全不一样。我们需要认识到,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社会,产生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系统。哪怕是相同的主体,在线上和线下也会有所不同,因为行为模式发生了变化。甚至是同一主体处于不同的网络空间,也会有不同的行为模式。比如,有些人在微博上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表现为“键盘侠”形象,在相互熟知的朋友圈营造出“乖乖女/仔”形象,在抖音中又是网红形象。究其原因,是社会结构不同。在不同结构的社会空间中,不同的评价标准迫使个人采用不同的行为模式。在不同结构的社会空间中,人们的行为后果、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会不同。正如我们都知道,微信好友的关联程度较高,微博好友则是较为松散的连接关系,抖音有不同。

左卫民老师和我都是四川人。四川人吵架时爱说:“我要让你从社会上消失!”但实际上,并没有谁具备这样的能力。但在网络空间中,平台企业真的可以通过禁言、封号等方式,让人在网络空间中销声匿迹。之前百度“竞价排名”之所以导致严重的问题,原因也在于,在信息泛滥的网络社会之中,只有少数信息能够很快被人看到,只有排在前面的信息才可能被人关注,而排在后面的信息就实际效果而言,相当于在社会上消失了。这还仅仅局限于互联网范畴,还未涉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但我们都已经感受到了巨大变化。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改变了,社会关系、行为主体、行为模式、行为后果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

面对这些变化,一开始我们显得非常地捉襟见肘。之前有一个关于网络诽谤的讨论,什么是网络诽谤?《刑法》中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在网络空间中,捏造事实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又为何?2013年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倘若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试想一下,在线下世界中,行为人所捏造的信息被五千人知晓,或者被五百人口耳相传,可能导致被诽谤者所在小区或者所在学校都了解这一信息,对个人的负面影响而言,其严重性是很直观的。但在网络微博中,除了个别明星名人,普通个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是较为松散的,加之微博热点切换频繁,甚至五百个转发者都不知道当事人具体是谁。这种负面影响与线下负面影响的程度是否可以相提并论,仍有讨论的余地。另外,线下社会结构决定诽谤信息散布以后便脱离了行为人的控制,行为人无法掌控信息的传播面,无法控制事态的发展。但在网络空间则不同,网络结构允许传播者、转发者通过删帖等方式控制传播面。

利用网络技术还能规避法律!只要造谣者控制点击量或者转发量,即在数据即将到达五百、五千时删除帖子等便可逃避法律的处罚。这样一来,网络诽谤处罚与否成为了一场执法者与造谣者之间的猫鼠游戏。又比如,“实际被点击”如何认定?点击了就是点击了,没有什么实际不实际之分。不小心点击也是点击,刻意点击依然是点击。还有“浏览”,网络空间的浏览概念与现实生活中的浏览概念完全不同。比如吃饭时,我在饭盒下垫一张报纸避免弄脏桌面,此时我并没有浏览报纸,我看的只有我的饭盒。但是,我空闲之余随手打开一个网页,实际上我可能并没有看,此时“浏览”与“不浏览”之间的界限就较为模糊了。

换言之,线上线下世界中,看似相同的行为,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传统法学对此缺乏相应思考,因此对特定网络行为加以定性时,就会出现各种不适。信息技术造就了新的社会空间,而农耕文明、工商经济都只在物理空间发生。如今我们所面对的是不同于以往的由信息技术造就的数字空间(过去将之称为虚拟空间)。这是现代法学所要直面的问题。

我认为,未来可能面临着法学范式的转型问题。第一方面是本体论问题,第二方面是认识论问题,而认识论以本体论为前提。这让我想起库恩的范式理论,范式的变革不可能是知识的直线积累,而是一种创新和飞跃,一种科学体系的革命。在当今社会背景之下,观察法律现象的方法、研究法学的方法都可能发生变化,法学的本体也会随之变化。这就意味着法学范式的转型,但此种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的积累。

从理论上讲,理论之间没有绝对的对错问题,只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无法容纳新状况的问题。起初,一个理论解释了众多新现象并得到普遍共识,当遇到无法解释的现象时,会试图通过扩大解释,将新现象包容进旧理论。但随着例外的增多,随着现有理论无法包容所有的新现象时,就逼迫着发生思维方式的改变。这不意味着过去的理论是错误的,就像牛顿的物理定理并不随着爱因斯坦相对论的提出而被否定;与爱因斯坦不同,维纳提出了强调不确定性的学说,并因此成为控制论的奠基者和现代计算机先驱,但这也不妨碍今天的物理学家们仍然追随爱因斯坦的理论。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也是如此,这就是范式转型的体现。

再次感谢四位老师,也请封闭在校的老师同学保重自己,我们定能渡过难关!


主持人 彭桂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

谢谢宇峰处长饱含深情的闭幕致辞,非常感谢马老师、左老师、蒋老师以及张老师在特殊时刻支持东方明珠大讲坛的举办,也感谢B站所有师生的参与。本次讲座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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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东方明珠大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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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责任编辑丨翁壮壮 徐佳蓉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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