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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学生征兵政策|干货!参军入伍前你必须要知道的事

浙江省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01
复学升学1、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2、复学转专业。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免试专升本。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4、考研加分。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5、免试读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6、专项研究生招生。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计划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并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7、免修军事技能。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02
经济补助1、国家资助学费。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3、一次性奖励金。对全日制大学生入伍颁发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本科在校生增发10%,专科毕业生增发10%,本科毕业生增发20%。 03
成长成才1、选取士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士官;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首次选取士官,在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2、报考军校。专科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全军统一组织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两年。3、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4、士兵提干。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部队可以提干,主要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等等。
04
就业安置1、浙江省每年至少安排100名公务员指标,各市、县(市、区)每年至少安排1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面向从本省入伍后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招录(聘);国有企业招聘职工由各设区市统筹,至少安排5%的工作岗位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2、每年拿出部分人民警察、行政执法队伍公务员名额,用于招录从本省入伍后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招录。3、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4、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军退役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户籍地或应征地落户;在杭州、宁波市区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落户手续。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并计算工龄。5、加大从优秀退役士兵中培养选拔村(社)“两委”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专职社区工作者和村务工作者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予以优先招聘。

《应征体检标准》摘要


注意:此份《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要适用于义务兵体检、直招士官体检、定向培养士官体检。

01
外科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02
内科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心率60~100次/分;(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03
耳鼻咽喉科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04
眼科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05
口腔科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06
妇科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07
辅助检查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二)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二)尿酮体:阴性;(三)尿糖:阴性;(四)胆红素:阴性;(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外观:黄软;(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正常心电图;(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08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征青年标准条件


具体标准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执行。

01
年龄男性:年满18至22周岁(1998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放宽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性: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02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03
体重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男性:17.5≤BMI<30;女性:17≤BMI<24。其中,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BMI≥28须加查血液糖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04
视力1、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2、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或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3、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


05
文身瘢痕1、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2、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政治考核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的现实表现为主。

01
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烟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共同生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2
征集公民服役的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徳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集服现役的公民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


03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1、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或者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2、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3、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4、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继续参加宗教活动的。5、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6、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7、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8、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9、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10、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04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1、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2、违背社会公德,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枝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的。3、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话的。4、文身的。5、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6、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处分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7、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8、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



以上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定向培养士官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素材来源于:浙江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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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汪莉炜

责编丨孙伊雯

审核丨林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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