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检察官在“江浙之巅”公开“训诫”四名非法狩猎者
第 705 期
“检察院依法对你们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逃避了法律的惩罚,而是法律给你们悔过自新的机会,现对你们进行公开训诫”,4月18日上午,一场特殊的不起诉公开宣告及训诫会在“江浙之巅”丽水龙泉凤阳山举行,接受训诫的是周某某、翁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等四名非法狩猎者,对他们进行训诫的是丽水市龙泉检察院的检察官。
去年10月,上述四人窜至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某村,使用电击、夜间照明等禁用方法猎捕42只野生石蛙,经专家鉴定,该野生石蛙为棘胸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案件诉至龙泉市检察院,该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对四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中国棘胸蛙之乡——龙泉”的野生动物资源,该院决定在案发地凤阳山对四人进行公开训诫。
训诫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公开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预防和减少犯罪。当天,在案发地举行的公开训诫中,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深入的“以案释法”,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方面对四名相对不起诉人进行了严肃教育。
四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分别宣读了“悔过书”。当地干部群众二百余人旁听了公开训诫,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和生态保护课,龙泉市检察院还积极促成四人主动缴纳生态修补补偿金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方”的效果。
在同日的活动中,龙泉市检察院还联合法院、凤阳山管理处、林业局在凤阳山设立了凤阳山生态保护联络站,旨在打造集信息共享、执法办案、普法宣传于一体的多功能环境资源保护平台,形成打击破坏凤阳山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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