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萍乡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
江西法院发布了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大典型案例
萍乡法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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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
因帮工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邬某诉邱某等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日中午,邬某驾驶货车向某施工工地搅拌站运送水泥。距搅拌站约400米左右有一陡坡。邬某因坡陡无法驾驶货车上坡,便打电话给邱某,询问铲车司机周某电话,想请周某帮忙助推。因周某家中有事无法前来,邱某便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驾驶周某的铲车,助推邬某的货车上了坡。在返回下坡的过程中,因路面坑洼,邱某驾驶的铲车不慎翻车,致邱某受伤。经鉴定,邱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邱某要求邬某赔偿损失。邬某认为其未请邱某助推,且邱某没有铲车驾照,又是在助推完成后下坡时受伤,应对事故的发生和遭受的损害自行承担责任。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邬某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邬某赔偿邱某各项损失27万余元。邬某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无偿为邬某提供帮助,是互相帮助的体现。即使邬某未请邱某帮忙,但邬某在邱某驾驶铲车无偿为其货车上坡助推时未明确拒绝,故邬某与邱某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邱某在驾车返程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属于帮工活动的延续,邬某作为被帮工方,不应推卸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邬某在非紧急情况下未审查邱某是否有铲车驾照,邱某明知自己没有驾照,在非紧急必要情况下过于自信,且在路面状况不佳情况下未谨慎驾驶,双方过错相当,各自承担50%责任。遂改判邬某赔偿邱某损失的50%,即2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义务帮工是指善意的行为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心的人文精神。助人为乐本是好事,但在实践中,由于义务帮工人自身的过错、外来因素的介入等原因,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损害赔偿等众多纠纷。本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首先对邱某的助人为乐行为进行了肯定,认定其与邬某之间构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明确被帮工人邬某应对帮工人邱某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双方的过错,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妥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本案的判决,既保护了义务帮工行为,弘扬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提醒帮工人量力而为、谨慎行事,避免“好心办坏事”,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引领作用。
来源:江西法院网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萍乡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西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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