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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斌等 I 超越传统贸易:数字贸易的内涵、特征与影响

摘  要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技术浪潮中,数字革命将对未来全球经贸发展与规则体系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在贸易动因、贸易模式、贸易结构、贸易对象、贸易主体、贸易与分工组织形式和贸易监管要求等方面体现出新型特征。尽管精确测度数字贸易的规模目前尚存在一定难度,但是毫无疑问,它将带来巨大的收益,包括:降低贸易成本和实现产品多样化、提升效率与福利、化解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在传统贸易中的竞争劣势和区位劣势、促进就业、深化多边贸易体制等。另一方面,数字贸易发展必须有效克服互联网接入不足、数字本地化要求、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受限、隐私和消费者保护争议、知识产权保护乏力、移动支付普及度不足、缺少适宜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数字技术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估计,2016 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约为27.7万亿美元,比2012年增长44%。2008-2012年间跨境数据流动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49%,而在此期间全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年平均增长率仅为2.4%。由此看出,在电信、计算机和全球信息网络的推动下,数字贸易已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跨境数据流量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传统的货物与服务贸易。世界经济正在被新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技术浪潮所重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数字技术方兴未艾,数字革命将在未来对全球经贸发展与规则体系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本文试图阐释数字贸易的内涵与类型,对比剖析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异同点,评述数字传输的测算方法,最后总结数字贸易的经济影响及其所面临的新型贸易壁垒。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与类型

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无统一标准界定数字贸易。不同组织、机构、国家界定“数字产品”、 “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相关概念的视角、内涵、外延均存在一定差异。

(一)数字产品

萨夏·武恩西奇-文森特(Sacha Wunsch-Vincent)指出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以网络形式传输的数字内容逐渐增多,这种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和交付的内容产品被称为“数字产品”(digital product),或“数字传输内容”(digital content product),包括以下四类:(1)电影和图片;(2)声音和音乐;(3)软件;(4)视频、计算机及娱乐节目。在WTO的谈判中虽未给出明确的“数字产品”定义,但是也通过列举方式做出相同分类。由此看出,WTO范畴内的“数字产品”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数字产品仅限于四类内容产品;第二,数字产品需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传输和交付。在双边和区域维度,“数字产品”一词最早出现于2003年达成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明确指出“数字产品”是指“以数字形式编码且可采用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它产品”,美国对“数字产品”的这一定义沿用至今。

(二)电子商务

1998年WTO设立“电子商务工作项目”(E-commerce Work Program)以“检查所有与全球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议题”,该工作项目明确界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生产、配送、营销、销售或交付的货物或服务”,由服务贸易委员会、货物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以及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共同负责该项目的执行。201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做出相似定义,指出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订单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或采购”。多边框架下的“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包含一系列交叉议题,其交易标的物的边界与美国“数字产品”定义相近,包括有形和无形产品及服务。然而,成员方并未明确依托有形载体以物理方式运送的数字内容应分属于货物贸易范畴还是服务贸易范畴。

(三)狭义的数字贸易

美国是最早的正式界定数字贸易的国家。2013年7月,USITC首次提出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传输货物或服务的商业活动”,主要包括数字内容、社交媒介、搜索引擎、其他产品和服务等四大类。同时,它们指出数字贸易作为极具挑战的新议题,其内涵与外延仍处于演变之中。2017年8月,USITC对“数字贸易”做出最新界定,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网络连接传感器等相关设备交付的产品和服务”,涉及互联网基础设施及网络、云计算服务、数字内容、电子商务、工业应用及通信服务等六种类型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与2013年版的定义相比,新定义回应了数字技术的最新发展,印证了数字贸易边界的动态变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属于“狭义“的数字贸易定义,强调贸易的交付模式应为“数字交付”,因此剔除了大多数实物商品贸易,例如在线订购的实物商品以及通过CD或DVD出售的书籍、软件、音乐、电影等数字化的实体商品。

总体看来,现阶段的跨境电子商务处于数字贸易的初级阶段,数字贸易是跨境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高级形态。数字贸易在简单的货物和服务交易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不断拓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内涵,致力于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运营能力和运营效率,将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作为最终目标。

(四)广义的数字贸易

OECD从贸易的属性(“如何”)、交易的对象(“什么”)和涉及的参与者(“谁”)三个维度对数字贸易进行拆解,得到“广义”的数字贸易内涵。   

根据交易方式的差异,广义的数字贸易可分为数字订购型(digitally ordered)、平台支持型(platform enabled)、数字交付型(digitally delivered)。其中,以数字形式订购的跨境交易指直接通过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订单的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支付环节及货物或服务的交付通过线上或线下完成均可。该模式不包括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达成的交易,仅覆盖通过网页、外部网、电子数据交换达成的交易。平台支持型数字贸易指间接通过中介平台进行的商业交易,中介平台为供应商提供设施和服务,但不直接销售商品,例如阿里巴巴、亚马逊、淘宝、京东商城等。数字交付型数字贸易指直接通过信息及通信技术网络远程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可下载的软件、电子书、电子游戏、流媒体视频、数据服务等,但不包括有形货物的交付。广义与狭义的数字贸易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包括了通过ICT技术和数字方式交易的实体货物或商品,而后者不包括。 

数字贸易的交易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信息。结合交易属性的差异,可进一步细分为数字订购的产品、数字订购的服务、数字交付的服务以及数字交付的信息四种类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或信息是数字贸易引入的第三种国际贸易标的物。数字交付的信息指数字贸易平台(例如社交网站“Facebook”和搜索引擎“百度”)通过免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以换取用户信息,并通过广告投入实现盈利,用户信息的数据流是数字贸易平台获得广告收入资金流的标的物。

数字贸易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传统的国际贸易发生于企业之间(B2B),或企业与政府之间(B2G)。然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降低了贸易门槛,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了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购买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可能,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成为数字贸易的主体,C2C和B2C成为数字贸易时代的重要商业模式。

根据订购方式、平台支持方式和交付方式的差异,以及交易对象和参与者的不同,数字贸易的提供方式存在显著不同。OECD和IMF列举了16种数字贸易的不同类型。从数字贸易的属性来看,大部分数字贸易为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9种)以数字方式订购(14种)发生的国际贸易;从数字贸易的标的来看,以服务为载体(11种)发生的数字贸易多于以货物为载体(5种)发生的数字贸易,尽管信息流未作为数字贸易发生的直接标的物,但却是支撑并贯穿16种数字贸易发生的重要元素。从数字贸易的参与者来看,企业之间发生的B2B贸易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B2C贸易(均为7种)为数字贸易的主要商业模式。除此以外,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的C2C贸易(2种)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型商业模式。

二、数字贸易的发展特征

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发生的行为本质、内在动因、贸易利得并未改变。数字贸易的本质为生产要素及最终产品(服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内在动因为贸易伙伴国之间技术水平的相对差异带来贸易成本的差异,使得一国可专业化生产本国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品;贸易利得表现为贸易伙伴国生产的扩大、消费的增加、价格水平以及产品多样化的变化,最终表现为各国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然而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比较优势的来源、国际贸易的模式、贸易标的物的构成、国际贸易的主体、国际分工的组织形态、贸易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存在新型的特征。

第一,从国际贸易的驱动因素看,数据和数字技术是数字贸易时代的新型比较优势来源。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及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制度因素均是一国比较优势的来源。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可逐渐替代不同技术水平的劳动力投入,劳动力禀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将逐渐降低,物理基础设施、跨境手续和空间距离对国际贸易的制约作用也相对降低,而与数字技术相关的知识密集型资本与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却在显著提升。数据和信息构成现代数字时代中个人、社会和商业活动的基础,数字技术以及收集、使用和分析数据的能力是数字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比较优势来源,成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驱动因素。此外,随着基于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建模的“数据价值链”的形成,与之相关的数字基础设施、数据流动监管、知识产权、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也成为影响一国数字贸易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

第二,从国际贸易的模式看,线上互联网平台成为数字经济协调和配置资源的基本经济组织。传统贸易在固定经营场所和常设机构发生,依靠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环节,通过纸质单据和书证材料完成交易。在数字贸易中,数字平台代替了传统的贸易中间商连接供给和需求,一方面为供应商提供互联网平台接入、商品展示、接收订单的渠道,另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快速搜索,并匹配需求的服务,同时提供包括在线支付、进出口、物流、营销、保险和消费者保护的服务,最终集成数字贸易的商品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数字平台通过为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设施和服务,收取佣金和服务费,并通过不断优化用户界面和用户体验,为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便捷访问与对接,降低了信息的非对称性和碎片化,削弱地理距离对国际贸易的制约作用。

第三,从国际贸易的构成来看,服务贸易在数字贸易时代的重要性显著提高。根据WTO的研究显示,服务贸易占国际贸易的比重从1995年的18%提高为目前的23%,以增加值计算的服务贸易占增加值贸易的比重更高达50%左右。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与互联网普及率和使用率的提高显著相关。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数字网络的效率,形成了快速发展的数字基础设施,电信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可数字化服务”获得巨大发展,其增长速度远超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通信和交易成本,减少空间距离对国际贸易的制约作用,将部分传统线下服务转变为线上服务,创造了提供服务贸易提供的新方式,扩大了跨境交易的服务范围种类。例如,在教育领域,数字技术可以创建虚拟教室,通过视频录制讲座、数字幻灯片、数字问题集和在线论坛,为全世界的学生提供开放在线课程。据统计,目前参加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大学在线课程的学生,有71%来自美国以外的地区。

第四,从国际贸易的对象看,数字贸易改变了传统货物贸易的结构。数字技术的变革直接带动信息技术部门的跨越式发展,信息技术产品出口成为世界贸易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2016年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是1996年的三倍,占全球商品出口的约15%。从贸易成本的角度看,数字技术对贸易成本的削减作用取决于贸易成本的结构和数字化成本的比例,其对通讯成本、运输成本、监管合规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数字技术的应用将大幅提高时间敏感型商品(time-sensitive goods)、认证密集型商品(certification-intensive goods)、合同密集型商品(contract-intensive goods)在传统货物贸易中的比重。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也大大降低了复制、创建、访问和传播创造性工作的成本,电子书、新闻应用软件 (news apps)、内容流媒体(media content streaming)或下载服务逐渐取代实体书籍、报纸、录像、DVD和音乐唱片,这使得可数字化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比例不断下降。据WTO统计,可数字化有形商品占全球进口总额的比重已由2000年的2.86%下降为2016年的0.8%左右。

第五,从国际贸易的主体看,数字贸易主体由大型跨国公司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扩大。在传统贸易中,受规模经济的制约,固定成本是阻碍中小企业和数字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阻力。然而,距离成本对数字贸易效率的影响程度仅为传统线下贸易的35%。数字贸易削弱了市场的物理距离,剥离了固定成本(表现为在线搜索成本)与距离的相关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出口成本。此外,数字平台一方面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与大型跨国公司完全相同的捕获信息的渠道,促进竞争性贸易环境,使市场机制更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将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快速、深入了解中小企业的途径,提高消费者对中小企业出口商的认知程度。从存活率来看,在全球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贸易的中小企业的存活率为54%,比离线企业高出30%。

第六,从国际分工的组织形态看,数字贸易可能会加速全球价值链生产布局的碎片化。信息通讯技术、射频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新型数字技术通过降低价值链贸易的通信成本、运输和物流成本、匹配和核查成本提高了全球价值链的透明度,进而拓展了价值链贸易的长度与复杂度,进一步实现国际贸易生产制造、物流、研发、设计、销售、消费环节的空间布局的分散性。另一方面,3D打印等新型技术创新了未来货物运输和交付的形态,实现了直接将从互联网下载的数据文件在本地生成物理对象,“数字传输、本地生产”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货物贸易的新业态。从长期来看,3D打印技术将减少生产步骤,降低对中间生产环节以及库存、仓储、分销、包装的需求,最终改变零部件和中间品全球价值链的布局和运作模式,进而引发制造业回流发达经济体,从而加剧割裂劳动力密集型国家与资本和知识密集型国家之间的差距。

第七,从国际贸易的监管体系看,数字贸易对“边界后措施”一体化程度的要求更高。20世纪传统国际贸易的主要型式为“一国生产、一国销售”的最终品贸易,国际经贸治理以互惠关税削减、扩大市场准入为核心内容;21世纪国际贸易的主要型式演变为“世界生产、全球销售”的价值链贸易,而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保、竞争政策等“边界后措施”的规制协调成为贸易谈判与协定的主要内容。在数字贸易时代,数字产品订购和交付的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距离、基础设施建设、物流等传统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制约程度,但是与此同时,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网络安全等数字贸易所特有的新型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制约程度却在不断凸显,它们已经成为当前制订国际贸易新规则的焦点性议题。

三、对数字贸易规模的测度

目前,尚无关于数字贸易规模的可用官方数据,精确衡量数字经济以及相关的价值创造和贸易规模存在较大难度。首先,目前尚不存在广泛接受并认可的数字经济或数字贸易定义;第二,缺乏关于其关键组成部分和层面的可靠统计数据,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数据。IMF和OECD尝试依据交易的属性(“如何”)、交易的对象(“什么”)和涉及的参与者(“谁”)等三个维度衡量数字贸易规模,然而这一框架在统计过程中仍存在较大困难。例如,针对数字订购型数字贸易,现有统计数据多以企业调查数据和家庭调查数据为主,辅之以金融数据(如信用卡、电子支付数据等)和海关的货物贸易数据。然而,企业和家庭调查存在准确度和精确度不足的问题,现有海关数据则遗漏了数字贸易中“高频低值”货物的统计,并且各国针对不同运输模式、不同税收种类所适用的关税减免标准均不相同,尚不具备可比性。针对平台支持型数字贸易,对互联网中介平台的分类识别是获知平台支持型数字贸易规模的前提条件,这要求所有互联网中介平台必须登记在各国行政机关的特定行业分类目录下。针对数字交付型数字贸易,数据流量是企业广告收入的基础,但是却并未呈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和核算中缺少与数据流量相关的会计科目,也缺乏关于数据评估、分类的国际公认方法。

现有文献对数字产品国际贸易规模的统计仍以有形货物的贸易为主。201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UNCTAD”)在以往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对“数字传输”贸易额的估计方法,这一测算方法在其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中得到运用。具体来看,UNCTAD分三个步骤对“数字传输”贸易规模进行估测。

第一步,明确数字传输的范围为过去以物理形式传输,现在可同时通过物理形式和数字形式传输的国际贸易。2019年,UNCTAD在HS-6分位编码上识别出49种数字产品,主要包括摄影胶片和电影胶片、印刷品、音乐和媒体、软件和视频游戏等五类。其中,包括了由于技术发展而迅速数字化的产品,如扑克牌、智能卡等“其他游戏”。

第二步,使用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s(简称WITS)数据库对上述49种数字产品在1998-2017年间的有形货物双边贸易流量进行简单加总,得到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总量。

第三步,估算2011-2017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数字传输贸易流量。假定不存在数字化时,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增速保持恒定不变,则可根据1998-2010年间各国有形货物进口数据,计算在此期间全球数字产品进口的年均增长率,进而推知此后特定年份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贸易流量估测值。该年数字产品的数字传输贸易额为估测值与实际的有形货物进口的差值来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拉希米·邦加(Rashmi Banga)测算得到2017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总额为1160亿美元,若设定2011至2017年间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年均增长率与1998至2010年间保持一致(均为8%),估测可得2017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总额估测值为2550亿美元。根据上述方法可得,2017年数字产品的数字传输进口总额高达1390亿美元。这表明,2017年超过一半的数字产品是以电子传输形式交付。从产品类别看,印刷品和软件占全球数字产品有形货物贸易额的比重最高,分别为33%和29%。从国别角度来看,1998年WTO发达经济体数字产品出口占世界总出口的91%,发展中成员占比8%,中国占比2%;2017年,发达成员占比降至76%,发展中成员占比跃升为23%,中国(占比18%)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产品出口方,德国、中国香港、美国、英国分列第二至第五位。

四、数字贸易带来的新机遇

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数字经济的扩张创造了许多新的经济机会,然而数字贸易利得并非在所有国家或地区间公平分配,它将根据不同行为主体自身发展水平和参与数字经济的程度产生差异影响。本部分将阐释数字贸易将为全球经济和贸易、就业、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消费者以及国际经贸治理体系带来的潜在机遇。

首先,数字贸易将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刺激技术创新,进而带动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增长。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使得数据和信息可以近乎零边际成本迅速在世界范围内传输,同时提供了现代化运输管理系统、货物实时追踪系统等兼具高效率、低成本优势的途径对货物和服务进行运输和配送。根据USITC估计,数字化使各国贸易成本降低26%,使数字密集型产业的生产效率提高7.8%-10.9%。邢(Xing)利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数据库、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简称WDI)数据库、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简称WEF)数据库2013至2015年间51个国家的相关数据,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接入率每提高10%,双边货物贸易出口将提高1.2%;电话和宽带用户数量每增加10%,将分别使双边贸易流量提高0.1%-0.2%和0.23%-0.36%;网络安全水平提高每10%,双边贸易流将提高0.03%-0.04%。另一方面,与距离相关的贸易成本在企业定价行为中所占的比重降低通过进口替代效应,提高本国消费者对进口品的需求,降低国内产品相对需求量,这将刺激国内相关传统行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应对国际市场的冲击。进一步的,技术创新将对其他部门的生产产生巨大的正面溢出效应,实现本国其他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据卡尔多纳(Cardona)等人估计,电子商务将使零售服务业产出降低约2.6%,但与此同时,将对其他部门分别产生0.9%-2.6%的生产促进效应。

第二,数字贸易将对全球就业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在传统产业中,数字技术以牺牲就业的形式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进而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贸易竞争力。然而,“数字化”每摧毁一个工作机会,同时将在上下游行业或互补性行业中创造2.6个新的就业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货物和服务均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存在,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的边界逐渐融合,可贸易品与不可贸易品的边界日渐模糊,供各国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的服务和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所激发的“间接就业影响”(Indirect employment impact)将对各国就业产生显著的放大效用。此外,互联网技术将简化职位搜索流程、提高空缺职位与员工间的匹配程度,实现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筛选与雇佣员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结构性失业人数。特别是中小企业作为最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者,其创造全球66%的就业岗位和86%的新岗位。随着中小企业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最大受益者,其对全球就业的正向促进作用也将进一步扩大。

第三,数字贸易将化解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在传统贸易中的竞争劣势和区位劣势。搜索、收集和处理国外市场信息是阻碍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而数字技术的发展有效缓解了国际贸易中的信息摩擦与信息不对称现象。根据易贝(eBay)的数据统计,在传统贸易中,中小企业的出口参与率仅为2%-28%,然而97%以上的互联网中小企业都存在出口行为。互联网中介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营销与网络基础设施,同时将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的人员培训、客户服务和数据分析等配套服务,极大地降低了中小企业自建网络平台的技术性壁垒及成本。据WTO估计,数字贸易将使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型中小企业生产效率提高75%以上。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数字密集型行业具有巨大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大型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市场效应有效保证了其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此外,随着物理性基础设施、地理因素、通关效率、制度因素等传统比较优势来源的重要性相对降低,内陆或偏远地区的经济体以及基础设施和海关程序欠发达的经济体将通过建立信息和通讯技术产业获得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机遇。

第四,数字贸易将推动消费品供给向多样化、定制化转变,提升消费者福利水平。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供应商得以精确衡量消费者需求,更好地组合消费者偏好,实现个性化产品设计和定制,从而推动了国际贸易向大规模定制化方向转变。最终,相似而高度差异化的产品贸易增加,从而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偏好。根据布罗达和韦恩斯坦(Broda和Weinstein)研究显示,通过大规模定制促进出口产品多样化可带动美国消费者进口总值占GDP的比重提高2.6%。此外,在货币收入不变的条件下,数字贸易通过促进定价竞争、降低价格和产品供给多样化提高一国实际收入水平,改善消费者福利。据USITC预测,数字贸易使美国实际工资水平提高4.5%-5%,使家庭消费提高1.07%,贸易利得从零售部门向其他生产性部门和家庭消费部门转移,其对消费的影响效果大于对GDP的影响效果。

最后,对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可加强WTO在国际经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同时对其他新规则的谈判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含义。2019年1月,中国、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76个WTO成员方发表《电子商务联合声明》,确定各成员方有意在WTO现有协定和框架的基础上,开启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在WTO改革前景未卜的形势下,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议题是目前为数不多的、符合各国贸易谈判诉求、兼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利益的议题之一。在WTO框架内对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一方面可更新与完善现有WTO“电子商务工作项目”(E-commerce Work Programme)的内容,打破该项目多年来始终无实质性谈判成果的现状,同时为WTO规则谈判职能注入新的内涵与活力;另一方面,数字贸易作为典型的“交叉性议题”,兼具“第一代”和“第二代”贸易政策的特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数据流动、消费者隐私等多个议题,该领域规则的达成不仅将直接对相关议题的市场准入及规制融合程度产生引领效应,还将对其他交叉性议题的谈判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五、数字贸易面临的新型贸易壁垒与制度挑战

第一,不同地区、国家、企业在ICT基础设施和互联网接入水平上差异巨大。互联网和ICT基础设施的顺利连接和访问是各国实现数字贸易利得的必要前提条件,然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大型跨国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在该指标上存在巨大差异。依据WTO2015年ICT指标数据库,发达国家移动互联网接入率高达86.7%,而发展中国家这一指标仅为39.1%。其中,非洲国家的移动互联网接入率仅为17.4%,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数字连接(e-connectivity)是各国中小企业与大型跨国公司差异最为巨大的绩效指标,这一差距在最不发达国家表现尤为明显。目前,最不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互联网接入率仅为大型企业的22%,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指数为64%。通过加强对数字化基础设施的投资、技术支持与援助是克服全球性“数字鸿沟”和消除“数字赤字”的当务之急。

第二,数字本地化要求成为数字贸易的主要壁垒。目前,各国政府对外国数字密集型企业提出本地化要求的三种方式包括:(1)数据存储本地化要求;(2)规定或鼓励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国服务、技术、投入;(3)提供针对本国数字密集型企业的优惠采购。此类数字本地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供应商选择,阻碍企业做出最优的市场决策。最终,数字本地化要求将提高外国企业的贸易成本,甚至迫使其因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市场需求而退出市场。鲍尔(Bauer)等人利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GE)对欧盟、中国、韩国等八个实行数据本地化限制的国家进行模拟分析,结果显示本地化壁垒对各国的贸易流量、投资和福利水平的影响远远大于传统贸易壁垒,将致使各国GDP降低0.7-1.1%,投资水平降低0.5-4.2%,并直接导致福利水平平均损失630至1930亿美元。

第三,数据跨境自由流动难以实现。一方面,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数字贸易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保障;另一方面,作为国际贸易的标的物,数据自由流动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出于社会稳定、数据隐私、消费者保护、互联网协议保护要求、网络安全及国家安全的需要,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在各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均通过网络搜索的定向化、限制访问外国网站等手段保护本国企业市场竞争优势,提高市场份额。如何有效平衡数据信息的跨境自由流动与公共秩序、数据隐私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是数字贸易新规则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第四,不同国家与行业间在数字隐私与保护标准上难以达成共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据与信息可同时在多个地点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复制与传输,因此,对特定交易司法管辖权的界定成为数字贸易中的重要难题。然而,目前尚无全球统一的与数据隐私与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同国家与不同行业间关于数字保护的法律条例具有显著的行业性法规(sector-specific legislation)和国家自我监管(self-regulation)的特征,国家间和部门间标准、条例和法规的巨大差异不仅导致各国数据隐私与保护规制的碎片化、差异性及程序复杂性等问题,同时致使数字密集型企业难以同时满足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差异化法律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贸易成本。据欧盟统计,数据保护政策的差异每年将对欧洲企业造成30亿美元的额外贸易成本,美国与欧盟数据隐私与保护标准的差异也使得每年双边贸易流量降低6500亿美元。

第五,与数字贸易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措施亟待加强。互联网技术一方面为数据与信息的传递和获得提供便利化渠道,进一步激发创新与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为网络盗版和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窗口,网络侵权已成为数字贸易中危害性最大的问题。据估计,2010年美国盗版数字音乐、电影和软件的总值为300-750亿美元,2015年这一数值已增加至800-2400亿美元。在数字贸易中,产品和服务均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零边际成本进行复制并传播,其交易不受时间、空间和交易形式的限制,如何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数字贸易与创新是实现数字贸易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缺少鉴别数字贸易中侵权行为的资源和能力,同时不具备对盗版行为做出有力回击的经验和能力,切实有效并被广泛认可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其进一步融入数字贸易尤为重要。

第六,数字支付的普及程度有限。数字贸易的发生必须经由信用卡或其他即时支付系统的结算而完成,然而根据2014年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仍有超过25亿人口尚未持有信用卡或其他即时支付渠道。此外,实现国际支付系统的改善还将面临以下三方面的挑战:一是信用卡或其他即时支付系统与电子商务网站端口的有效对接,据加拿大商会的研究表明,目前加拿大国内96%的中小企业已设有本企业的商业网站,然而支持在线支付的企业占比仅为27%;二是各国政府对网络资金账户在线支付存在最大金额的限制;三是对交易对象进行甄别的能力,以避免涉及欺诈、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活动。

第七,缺少适用于数字贸易“低值高频”类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数字贸易中的贸易标的物以中小企业的低附加值货物和服务为主,争端双方多为以中小企业或消费者为代表的个人性行为,这与目前争端解决机制以大型国有企业代表、具有行业特征的国家或政府行为具有根本性差异。利用现有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中小企业“低值高频”类货物或服务的争端案件一方面将降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效率,造成WTO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有限资源使其难以承担WTO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其他风险。

六、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促进国际组织与私人部门、学术机构的进一步合作,建立“数据质量框架” (Statistical Quality Framework),提高数据统计范围与精确度。统计数据是制约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定量学术研究的主要因素,也是政策制定与评估的重要壁垒。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等私人部门作为数字贸易的最重要参与者,掌握着中小企业、个人卖家、消费者、物流公司等所有数字贸易相关环节的第一手资料与微观数据。可由政府部门组织主导、私人部门积极参与、学术界加强研究,建立“数据质量框架”,设定数据收集和交换的模型、规制合作框架、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的相关技术。这一方面可保障数据质量、安全与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可扩大数据的来源与基础,改善获取数据的质量,提高数据关联度,改进内部收集、处理、分析和使用综合数据的质量与能力,精确解释数字贸易和数据流的经济影响。

第二,对WTO现有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与规则进行解释澄清、升级、扩充等,形成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适应性改进。在货物贸易领域,须解释并澄清制约WTO“电子商务工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三个核心问题,即:数字产品应分属货物还是服务、是否应对电子交易暂停征收关税、工作项目机制设置如何安排;成立“外部专家小组”指导工作项目的具体落实与执行,并为数字贸易议题的谈判设定谈判框架;构建“数字贸易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分析、监控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所有数据与信息。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发展中国家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承诺中对《GATS电信服务附件》、GATS第4议定书和《参考文件》的参与程度;结合数字贸易的发展程度,进一步澄清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之间的差异;澄清、升级GATS第4议定书和《参考文件》对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中“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界定,以提高其使用频率。在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据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进一步推动“无纸化贸易”,逐步降低各国关税最低减让标准,同时引入对退换货商品实行快速通关手续并免征关税的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纳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进一步建立“版权安全港系统”,平衡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数字贸易服务平台的限制条款、追责措施和合理保护,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数字贸易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开展和深化各方在数字贸易规制协调上的合作。在数字合同与电子签名领域,各国政府可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基础上,与私营企业就数字合同生效的形式、基本准则、数字签名及鉴定技术等辅助程序上进行磋商,并达成多方共识。在引入与数字签名相关的新法律时,可引入“必要性测试”以避免各国通过不必要的法律阻碍电子签名在合同中的使用。在消费者保护领域,鼓励设立有效的共同监管和自我监管机制以提高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程度。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国际网络,建立对话与合作机制,实现各国消费者保障机构的协作,并授权其可针对网络欺骗和欺诈等不端商业行为进行披露与制裁。同时,还可通过建立“资源池”、“专家库”等形式为消费者提供行使相应权利的技术与资源保障。在数字支付方面,可取消对资金流和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限制,以便于银行和信用卡公司验证并授权支付。另一方面,可通过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合理评估对数字贸易企业贷款的资金风险与成本,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各国政府应针对数字贸易的跨境、低值、海量的交易特点,一方面可鼓励企业自发在多边框架内成立“私营第三方争端解决服务机构”,并通过此类机构设立、资助、运营庭外争端解决指南或判决程序,以实现高效、及时、低成本的争端解决,另一方面,数字贸易服务平台可建立在本平台内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如阿里巴巴、eBay等),在保证争端解决的时效性、低成本性、通用性和可执行性的同时,实现对数字密集型企业运营的持续监督。

第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ICT基础设施的能力建设和支持力度。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可合作推动E-Trade项目,一方面作为各国政府与私人部门援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平台与渠道,汇集、协调、统筹所有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援助资源;另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包括电子商务评估、ICT基础设施、数字支付、物流、法律和监管框架、技能培训及融资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服务,进而提高援助资源的配置效率。可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现有基础设施详细备案,根据其所具有的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可获得的技术援助等各项资源构建“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监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相关领域的执行程度与改善程度,同时利用该指标指导未来工作,设置技术援助和资源分配的优先等级目录。此外,可通过开发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的融投资实现拓展宽带基础设施,降低发展中国家互联网接入成本,并以公共资产负债表的模式引入私人部门对其数字经济的融资。




作者信息

盛斌(1971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高疆(1990年生,通讯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博士后。



来源

文章原载:超越传统贸易:数字贸易的内涵、特征与影响,《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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