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复活”关键证据】
2021年11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某处有人使用GOIP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杨某、辛某抓获到案,办案人员发现二人每天从一个通讯软件上领取任务,然后将收购来的电话卡插到GOIP设备上,开车带着GOIP设备外出寻找信号,辅助上游人员将网络信号转为电信信号拨出诈骗电话,每小时可获得几百元报酬。
“我们就是带着设备到处转,不知道对方干什么用。”到案后,杨某、辛某辩称他们只是为了赚钱而帮助上游架设GOIP设备,并不知道上游具体是做什么的。2022年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二人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GOIP设备是一种能将传统电话信号和网络信号相互转化的硬件设备,诈骗集团通过服务器远程控制就能拨出电话或发出短信,并通过这种‘人机分离、远程操控’的方式逃避侦查。由于以上特性,GOIP设备号称‘电诈利器’,对此类犯罪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办理该案的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冷介绍,在审查逮捕期间,办案组发现杨某、辛某很可能知道上游是诈骗集团,且二人使用的GOIP设备可能不止一台,犯罪金额有进一步侦查的空间。
为证明二人主观明知,办案组向北京检察科技中心申请技术协助,借力技术支撑自行补充侦查,同时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反诈平台开展侦查。
经过检察技术人员的鉴定,在押GOIP设备的插卡记录、通话记录、杨某短视频浏览记录、某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数据均被恢复。通过这些数据,办案组发现杨某经常浏览短视频,其中部分视频提到了其使用的诈骗分子下发任务的某通讯软件,且杨某曾通过该通讯软件与诈骗团伙沟通联络、接收指令,这证明了二人的主观明知。
同时,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反诈平台查到了通过被扣押GOIP设备拨出的所有电话号码。办案检察官仔细梳理电话数据,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某几个电话号码曾在相同日期有在其他GOIP设备上使用的记录。通过对大量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掌握的多个GOIP设备及使用时间段,进而确定了每台设备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期间涉及的诈骗案件及涉案金额。“经查确认,杨某、辛某共关联1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50余万元。”王冷说。
“检察官,你们的逻辑太严密了,我认罪认罚。”面对铁证,辛某和杨某均承认了他们知道上游是诈骗犯罪集团,且曾经使用过其他GOIP设备的事实。
原来,杨某从戒毒所出来后没正式工作,闲着没事经常刷手机短视频解闷。没想到,他看了很多短视频后竟学到了帮助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的方法,并和辛某共同实施犯罪。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性质,经办案组申请,2022年1月,北京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全市网络检察专业检察官联席会。会上,经讨论大家形成统一意见:对杨某、辛某这类主观明知为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而架设GOIP设备,客观实施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以诈骗罪定性,结合其在电信诈骗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以诈骗罪的从犯论处,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7月29日,经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辛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案件办结后,10月,大兴区检察院联合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大兴区通信管理局及各大运营商建立针对打击涉GOIP设备类电信网络犯罪的协同工作长效机制,共同筑牢反诈“防护墙”。“检察官不仅要把案子办好,还要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从源头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11月18日,王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田野 简洁 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