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这些福利可以发,这些“红线”不能踩!
今年中秋国庆“喜相逢”
除了8天超长版假期
职工们还能享受节日福利
那么,哪些福利可以有
哪些福利不能发
发放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工【2018】72号)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3100元。
政策解读
1、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2、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3、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全国总工会就员工福利发放的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解释,不应把“八项规定”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立,工会经费可用于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除此之外
工会还能组织哪些活动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会员生日、生育等可以慰问吗?
◆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
◆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工会经费开支“八不准”
这些“红线”不能踩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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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厦门市总工会
文案编辑 |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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