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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笔谈】宋军| 回归本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宋军 城市规划学刊 2021-02-01

编者按

控制性详细规划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确立,经过30年的探索创新和发展完善,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最直接的法定依据。当前空间规划改革的大幕已拉开,新体系将详细规划作为一个专门的规划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治理能力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法定作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必将面临新的改革和创新。为此,本刊编辑部以“空间治理体系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与创新”为主题组织学术笔谈,邀请多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公众号分三期推送十三位专家的精彩观点,敬请持续关注!

(本文刊登于《城市规划学刊》2019年第3期)


宋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控制性详细规划学术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理事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回归本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0 年前借鉴欧美区划法诞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顺应了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在新中国规划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也正因为属于转型时期的产物,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及其与原有规划体系之间的“先天性”矛盾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首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导的传统规划体系中“水土不服”。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受前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很大,基本形式多年来没有质的变化。延宕多年的总体规划变革,也因为缺乏断腕的决心,使其在纳入经济社会等多元内容时难以融洽,甚至更加臃肿和脱离现实。作为“规划的规划”,总体规划不以指导(分区)详细规划为重点,甚至被直接用于指导地块实施和图斑监督,两级规划之间的所谓“传导”没有得到全面实现。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方面,“控制性”和“规划”二词本身含有一定矛盾。“规划”充满主动意味,像一个木匠,“无规矩不成方圆”,目标是将手中的原料打造成主观设计好的形状;而引入“控制性”定语的初衷,则是试图将规划转变为“花匠”,顺应规划对象的客观生长趋势来不断调整目标,“法无禁止皆可为”。

 

新的空间治理体系,全面覆盖国土空间,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更有利于保持国土空间系统的整体性。这个体系中,生态和农业保护、城镇开发刚性边界清晰,总量指标控制,各级事权更加明确,各层级规划通过“控制性”内容传导。总而言之,规划体系整体上向“控制性”转变。从这个角度看,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适应新的空间治理体系的先天优势。

 

不管在层级上还是在类别上,详细规划都是新规划体系的基本部分,它应当在守住空间底线、保障公共利益这个本原基础上,积极提升与完善自身,积极融入新的空间治理体系。首当其冲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 法定地位问题

 

在新的空间治理体系下,控制性详细规划面向法制化市场经济的“底线型”规划特点更加突出。应当考虑进一步提高它的法定地位,向它的前身区划法的地位回归。

 

多个空间类规划的归并,可能会给规划带来极大的“权力”,而权力的实施,一是需要法律的保障,二是需要法律的制约。在事权主要掌握在地方的情况下,如何从根本上避免规划朝令夕改的状况,也需要通过确定规划的法定地位来解决。

 

2. 时空覆盖问题

 

空间治理体系的全覆盖,要求在详细规划层面做出应对。山、水、林、田、湖、草、城、镇、村各类空间,需不需要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边界内全覆盖?还是按照上位规划的要求覆盖?针对不同对象的技术要求是怎样的?

 

时间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没有期限?即使在原有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面对长达几十年、甚至是“终极状态”的地块建设活动,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已经存在实际的差异。新的体系中,如果上位规划期限仍然是15~20 年的话,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与之一致,还是采取一次性制定无固定期限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的方式?

 

3. 内容简繁问题

 

相对稳定的法定规划,要实现更加周全的多方平衡,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方面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同时也应注意避免陷入“臃肿”规划的境地。接受以往教训,避免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做成大杂烩,需要制定专项规划的,应当由专项规划去完成,如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实施性的规划,不应要求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去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回归本原:专注于通过对空间底线的控制约束,达到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在这个本原得以刚性保障的前提下,给具体的设计工作留有充分的弹性发挥空间。


本文为《城市规划学刊》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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