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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非法偷排水污染物、倾倒危废,刑拘!

佛山生态环境 佛山生态环境 2022-06-07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两起违法排放污染环境案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案件一

勒流监督管理所接报新安村联防队员巡查发现疑似偷排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陆某使用水泵把车辆槽罐内的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该仓库内设置的一个白色PVC弯管后直接流入市政管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偷排行为。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陆某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水污染物中含第一类污染物(重点管控有毒物质:镉和其他有毒物质: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二

在街道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谢某在冲鹤村旧淀粉厂房空地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废包装桶)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废机油桶内有废机油溢出,沾染到其他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场地地面未硬底化,部分机油渗漏到泥土地面。现场贮存及粘附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数量较多,且造成污染,存在非法倾倒污染物的情形。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今年3月,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两名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条件,属于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条件,属于第十六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切勿偷排漏排

非法倾倒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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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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