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清远出台政策给按时交楼上“保险”
延期交楼、楼盘烂尾……
这些问题是购房者最怕遇到的,
现在好消息来了。
11月12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发了《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不但要求专款专用,并且规定预留一定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以保障工程建设,从而更好的保障购房者利益。《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根据《办法》,预留的商品房预售款包括“保证金”和“重点监管资金”两部分。其中,保证金是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预购人对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款项。保证金按照监管账户入账总金额的5%留存。当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该监管解除。
重点监管资金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施工许可面积核定。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项目建设成本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当监管账户入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预留比例为监管账户入账金额的10%。当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逐步核减预留。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0%;工程项目排栅落地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质量验收完成、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可提取全部重点监管资金。对于同一施工许可范围内,形象进度不一致的楼栋,以最低施工进度的楼栋为准。
另外,房地产管理部门还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等级情况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诚信等级为A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0%;
诚信等级为B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作调整;
诚信等级为C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20%;
诚信等级为D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40%。
诚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抵顶同等额度的预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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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南方日报、南方+全媒体记者 黄剑琴
编辑 | 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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