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20个法定通知、告知要求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哪些办案环节需要公开、哪些需要通知和告知,很多民警拿不准,现将这些执法环节一一梳理列举,方便大家学习掌握:
1.受案时告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开具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2.受案时公开:书面公开。受案登记表处单位领导要对是否公开情况作出意见,需要公开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公开登记表。
3.口头/书面传唤告知:口头传唤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书面传唤制作传唤证,均要告知被传唤人被传唤的理由和依据;
4.传唤时通知家属:采取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或者短信通知等方式。制作传唤家属记录,将实施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通知其家属;
5.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告知:采用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建议采用制式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告知,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
6.被询问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回避的权利告知:采用口头告知。虽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已经告知,但仍要在笔录中注明(注意:证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通知:口头通知。但应在笔录中体现;
8.检查场所时有关人员到场通知:口头通知。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需要在检查证和检查笔录上签字;
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通知: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传真通知等方式。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10.调取证据的告知:口头告知。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调取人应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字;
11.鉴定意见的告知:书面告知。采用鉴定意见告知书或者笔录告知的形式。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12.诊断证明的告知: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13.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告知: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公安部没有相关制式文书,建议效仿鉴定告知的方式,由办案单位制作告知文书由被告知人签字或采用笔录告知;
14.现场检测结果告知:书面告知。制作现场检测报告书,由被检测人在报告书上签字;
15.鉴定时限的告知:书面告知。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对案件相关证据需要做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但由于公安部没有相关制式文书,建议效仿鉴定告知的方式,由办案单位制作告知文书由被告知人签字或采用笔录告知;
16.对适宜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告知:口头告知或者书面告知。对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可以将本案可以调解处理的情况及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
17.调解时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口头通知。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18.处罚前告知:书面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9.行政处罚的公开:书面公开。行政处罚审批表处单位领导要对是否公开情况作出意见,需要公开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公开登记表;
20.拘留后通知家属:书面通知。制作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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