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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实务问题】
公安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必须是在收集证据时,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对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第四,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负责保管,只有在一些不宜由当事人保管的情况下才由公安机关保管。
第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公安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7日内应当从实际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计算,如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视为自行解除,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无需公安机关另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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