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 |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是否适用听证?

【实务问题】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是否适用听证?


2004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此答复下发后,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遵照执行。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就此问题请示公安部,公安部就此问题咨询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并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听证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这里“等”字表示不完全列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和“较大数额罚款”在性质上相同,都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此答复意见事先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并得到其认同。


备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答复是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只具有参考作用。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可以事前征询一下同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内容摘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九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新行监字第27号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9月4日



更多精彩


实务 |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收藏 | 基层民警出警十原则 实用到想哭

实务 | 应对“讨债型”警情要记住这八点!





法制参谋

行政执法研究与探讨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