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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国庆节未升挂国旗 他把镇政府告上法庭

吕sir整理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基本案情】


冯吉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第7条,认为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在国庆佳节拒绝悬升国旗是违背党和国家法规,遂将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2016)浙0602行初73号)】。

 

冯吉华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案号:(2016)浙06行终88号】: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冯吉华不服,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并认为:升不升国旗与再审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没有履行行政职责,构成行政乱作为,原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

 

再审法院认为【案号:(2016)浙行申8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所诉的被申请人国庆期间未升国旗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一、二审裁定对冯吉华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冯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冯吉华的再审申请。

 

【小编点评】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但最终都由于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在向冯吉华的执着表达钦佩之情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思索一个问题,抛开诉讼结果来说,镇政府在国庆节期间未升挂国旗的做法违法吗?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第七条)。

 

显然,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机关——孙端镇人民政府本应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升挂国旗,但事实上却恰恰相反,明知有错却不知悔改,引来本不该发生的诉讼。虽然最终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却给百姓心中留下了政府“知错不改”的不良印象,正所谓赢了官司、输了诚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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