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说案 | 防卫人拾刀追砍不法侵害人致死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附现场视频)

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k07695qv4wd&width=500&height=375&auto=0


8月27日,江苏昆山一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后车主与一骑车人发生纠纷。宝马车上一花臂男子与骑车人争吵后,从车上拿出刀具砍人,结果刀掉了地上,反被骑车人拿起砍死。@昆山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虽然本案正在调查之中,但仍有很多网友提出疑问:电动车主的反击追砍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认定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网络配图,与案件无关)


从视频来看,本案电动车主拾刀还击的行为,符合上述起因、主观、对象要件。但对于是否符合时间要件和限度要件,即是否构成事后防卫或防卫过当存在疑问。


一种观点认为,宝马车主手中刀具掉地,并被电动车主拾起还击后,其不法侵害已经被迫停止,而电动车主出于报复对其追砍,继续进行加害行为,其行为系不适时的事后防卫,防卫的时间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伤害故意明确,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宝马车主手中刀具虽然掉地,并被电动车主拾起还击,但其扔试图抢回刀具继续伤害电动车主,即其并未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虽符合正当防卫部分要件,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对方受伤致死的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正当防卫和事后防卫并存于同一个案件的情形,因此较为复杂,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被制止,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都应当全案分析,而不是一对一地简单判断。


本案应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宝马车主对电动车主实施砍伤行为至其掉刀、并遭对方还击逃跑前),电动车主在对宝马车主实行防卫时,宝马车主正在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此时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第二阶段(宝马车主落败逃跑、电动车主继续追砍),宝马车主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但电动车主仍不罢手,继续加害于不法侵害人。


本案正在调查,尚不知宝马车主的致命伤形成于哪一阶段。笔者认为,如致命伤形成于第一阶段,则第二阶段电动车主追砍行为只是其认定防卫过当的事实根据。但如果致命伤发生在宝马车主落败逃跑以后,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而是一种事后防卫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欢迎留言交流探讨。(完)



推荐阅读


案鉴 | 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启示

要案 |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判决摘要(附庭审视频+追责名单)

下载 | 国家移民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汇编(PDF版)

热案 | 北京丰台右安门外辱骂路人事件涉法问题解析(视频)

法制参谋|公安执法研究与探讨

投稿邮箱: 457954648@qq.com

微信ID:fazhicanmou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制参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