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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 | 北京丰台右安门外辱骂路人事件涉法问题解析(视频)

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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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18时,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官方微博“丰台警事”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曝丰台右安门外一男子驾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并当街辱骂路人事件,驾车人曹某(男,35岁,辽宁省铁岭市人)于8月3日13时许自行到丰台公安分局右安门派出所自首。


经调查,2018年8月2日7时许,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由翠林路东口至右外斜街东口段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


目前,针对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丰台交通支队已依法对其作出处罚;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从上述情况通报微博的转发和评论数量上看,丰台右安门外辱骂路人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小编不禁要问:一个外地人,在北京城开着京牌车,辱骂北京路人,这得需要多大的“勇(zuo)气(si)”?


闲话不多说,简要解析下此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一是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这里的“专用车道”一般分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单针对其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曹某最高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当然,这不算完,重头戏在后边。


二是曹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对于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均有规定,但根据其行为表现不同、具体情节不同,对其行为的法律定性也不同。


如果仅仅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从丰台警方情况通报可知,嫌疑人曹某自首后已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说明其行为性质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涉嫌罪名应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破坏的是社会秩序。行为主要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罚方面主要有两档:1、有上述四种行为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曹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曹某违章行车,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辱骂中还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该属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当然,最终如何认定,还需要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和法院的最终判决。


结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公安机关始终坚持的信条。曹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得到严惩,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支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密切关注案件办理进展,而不是意气用事,非法聚集、起哄闹事、影响办案,跟着裹乱。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不能因为个别人渣的不法行为而影响北京人与外地人互需共存的稳定局面,毕竟,北京人、外地人,说到底都是“中国人”、“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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