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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公安民警依据地方性法规对嫌疑人实施传唤应注意三个问题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1日将正式施行,对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公共环境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条例》中很多条文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那么,公安民警在依据地方性法规对嫌疑人实施传唤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笔者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例,作以简要分析:


违反文明条例嫌疑人经公安机关要求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且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应给予处罚的。公安民警应及时受案,对违反文明条例嫌疑人依法传唤,并及时开展询问查证工作。


对于违反文明条例嫌疑人传唤的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即: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由此可见,对违反文明条例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也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但需要注意三点问题:


一是对仅有违反文明条例行为的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不能适用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设定,如常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仅可以依法设定查封、扣押措施,但不得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仅有违反文明条例行为的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仅可以对其口头传唤或使用传唤证传唤,不能适用强制传唤。


二是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并无权设定行政拘留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故针对仅仅违反《条例》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对其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难道


警察蜀黍


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并非如此


且看


三是嫌疑人除违反文明条例外,还涉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不受上述不得强制传唤和8小时传唤时限的影响。


在执法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嫌疑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时具有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强制传唤或延长传唤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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