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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依据地方性法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如何界定?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1996年,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专门设有一章(第八章 听证程序),对听证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细致规定。其中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但是,对于公安机关依据地方性法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又该如何界定呢?


以5月1日刚刚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例,《条例》第七十一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依据上述条文作出罚款处罚,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


公安部规定:听地方的!


既然该项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我们首先找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天津市政府:听公安部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曾于1996年制定了《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行政机关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津机构的罚款限额,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综上,对于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这个问题,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的规定;如果地方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安部规定


回到前边提出的问题:对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于公安机关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决定前,应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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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截图来自剧集“暗黑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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