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 | 办案单位是否适用回避?



办案单位是否适用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办案单位不适用上述条文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人民警察,对方认为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办案单位办理案件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以上述第3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的,不适用回避规定。

但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决定由其他办案单位办理。

在办理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尤注意回避问题,建议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被阻碍执行职务办案单位以外的单位管辖,从而避免当事人以此为由对公安机关执法公正提出质疑。

参考资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

推荐阅读

首播 | 专题片:人民的保护神——漳州110

实务 | 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重磅 |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判例 | 试用期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阻碍其抓捕构成妨碍公务罪

参考 | 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第三辑)




法制吕sir|公安执法研究与探讨

投稿邮箱:457954648@qq.com

微信ID:fazhicanmou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制吕sir


好文分享,记得点“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