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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实务问答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编者按:近日,参与组织了一次行政处罚听证会,特将有关实务问题汇总整理了一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1.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除原文引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三种处罚外,还增加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规定。并对“较大数额罚款”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人民政府2000年下发了《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罚款权,应依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履行听证义务,但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驻津机构除外。据此,对于天津市公安机关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应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确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执行。


2.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是否适用听证程序?

答:2004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此答复下发后,公安部就此问题咨询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并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听证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这里“等”字表示不完全列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和“较大数额罚款”在性质上相同,都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此答复意见事先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并得到其认同。
 
3.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有无资质要求?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未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听证人员的资质进行限定,但部分省市规章有相关规定,如《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明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本机关调查人员以外的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熟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其他工作人员担任。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作为主持人组织听证。”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了解掌握当地地方政府规章有关听证程序的要求。
 
4.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是否要提前发布听证公告?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均应公开举行。对于公开听证的,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旁听席位数量、申请旁听的时间、方式方法等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发布的时间可与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时间同步。

5. 听证申请人以在办案单位见过听证员为由申请听证员回避,是否应当同意其申请?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即: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二是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综上,申请人虽然反映听证员在办案单位出现过,但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即可驳回其回避申请。
 
6. 听证人员回避的具体流程?(提出时间、决定回避的主体、自行回避)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未对此问题作细化规定。具体工作中,注意依照所在地政府规章关于听证程序的相关要求,以《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例,该《程序》明确了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调查程序开始前提出。
(2)回避申请提出后采取的措施及决定回避的主体。即: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主持人应中止听证程序,并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3)决定回避或驳回回避申请后的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的,应在3日内重新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并重新开始听证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驳回申请的,恢复已进行的听证程序。
(4)自行回避的提出和批准。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被指定担任听证职务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避,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7.  履行听证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告知听证时间、申请听证、受理听证、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限)

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时间: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在行政处罚前告知时告知其听证权利。《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使处罚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限: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受理听证的时限: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举行听证的时限: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8. 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想要调取新的证据,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申请人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如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是否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视情决定。
除此之外,《程序规定》还列明了其他几种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9. 听证中,听证申请人拒不听从主持人指示,扰乱现场秩序,导致听证无法继续进行,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终止听证。
除此之外,《程序规定》还列明了其他几种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10. 听证申请人拒不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必要时,对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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