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67岁入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高院再审)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2024-09-06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陈秀姑,女,1950年9月2日出生,2017年10月1日,入职永佳公司。

2018年1月29日,陈秀姑的丈夫驾驶二轮电动车送陈秀姑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丈夫负事故主要责任,陈秀姑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5月14日,人社局认定陈秀姑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陈秀姑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1、陈秀姑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2、公司是否承担工伤待遇;3、如公司需承担工伤待遇,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判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公司需支承担工伤待遇,包括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陈秀姑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虽然2017年10月入职时,陈秀姑年满67岁,但陈秀姑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陈秀姑与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陈秀姑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第二、陈秀姑被认定为工伤,主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公司主张其无需支付陈秀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400元、医疗费159682.9元、护理费280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36元、交通费151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陈秀姑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公司与陈秀姑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支付工伤待遇。

二审判决: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超过退休年龄也可享受工伤待遇,但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与陈秀姑之间是否属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规定不能推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没有加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前提条件。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对构成劳动关系并没有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为前提。

公司于2017年10月聘用陈秀姑时,陈秀姑已年满67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陈秀姑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陈秀姑以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由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陈秀姑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陈秀姑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陈秀姑受伤害时与公司之间虽为劳务关系,但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依法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陈秀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陈秀姑2017年10月受聘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再行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其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陈秀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陈秀姑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反推出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达到退休年龄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公司与陈秀姑之间是否属劳动关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明确了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该条法律并没有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司法解释也不能反推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陈秀姑受聘时已年满67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依法应认定公司与陈秀姑之间为劳务关系。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陈秀姑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但陈秀姑受聘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再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陈秀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闽民申963号(当事人系化名)


 

公司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员工的处理,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广州下周开课!纯干货,后附报名方式!

HR-LAW出品
必是精品
1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

广州 2024年6月28-29日

深圳 2024年7月19-20日

北京 2024年7月26-27日


从劳动用工实践看,工资支付环节和违纪处理环节很容易发生劳动争议,本课程从企业实操作角度出发,详细讲解工资支付及员工违纪处理中的风险控制要点和实操方法!纯干货,杜绝水分!席位有限,先报先得!

课程大纲

工资支付及违纪处理实操技巧

主讲:李迎春律师


资深劳动法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曾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包括深圳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中国饭店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高级顾问等,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尤其在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实务经验丰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多本劳动法实务著作。


专题一:工资支付风险控制及实务操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工资的构成、不属工资总额的项目、福利费的范围;

2、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算工资还是福利费?

3、员工凭发票报销支付的费用是否属工资?

4、公司发的过节费、午餐补贴要计入工资总额吗?

5、社保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构成及范围;

6、如何计算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哪些项目可以剔除?

7、工资条中列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吗?

8、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个人应缴的社保费和公积金?

9、哪些情况下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应得工资、实发工资、本人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等含义与用途;

11、工资支付期限及超期支付法律风险;

12、本月工资在下个月月底发合法吗?压一个月发工资有何风险?

13、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法律允许延长多少天支付?

14、哪些情况下未及时支付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5、工资支付方式;

16、劳动合同解除与工资结算要求;员工没履行交接,能否暂不发工资?

17、工资支付表的制作要求、保存期限;

18、工资清单的内容与签收要求;

19、员工泄露薪资信息、互相打听工资是否属违纪?能否解除合同?

20、违法解除后恢复劳动关系按什么标准补发工资?

21、员工岗前培训期间工资标准怎么确定?

22、工资支付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等等……


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方法


1、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约定的常见“挖坑”条款;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如何约定?

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约定?

4、提成工资的约定方法及法律风险防范;

5、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有风险吗?

6、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方法;

7、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处理方法;

8、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报酬?

9、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及约定方法;

10、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确定;

11、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日的法律风险;

1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约定方法等等……


三、加班工资的支付与加班管理风险控制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相关问题


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2、计件工资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4、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5、计算工资时,20.83和21.75如何使用?

6、补休与加班费的适用条件;员工能否不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

7、平日加班和法定节日加班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如何防范风险?

8、加班和值班的区分以及在实务中的适用;

9、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1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与约定技巧;

11、能否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法院会怎么审查其效力?

12、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是另付2倍还是3倍?

13、加班工资的追溯期限;

14、加班费争议中,员工与公司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加班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如何避免支付加班费?

2、公司与员工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3、加班审批制度能否对抗加班费支付?如何避免风险?

4、超时加班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5、员工拒绝加班安排,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6、哪些情况下员工拒绝加班可做违纪处理?

7、员工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8、员工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法院是否支持?

9、电子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名,员工否认考勤时间主张加班费如何应对?

10、员工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11、出差期间遇上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要算加班费吗?

12、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电子邮件算加班吗?

13、如何有效降低加班工资争议的法律风险等等……


四、各类假期工资支付及法律风险控制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2、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

3、停工留薪期内员工上班,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工作工资能否兼得?

4、超过法定医疗期是否需支付病假工资?

5、婚、丧假的工资支付;

6、探亲假的工资支付;

7、事假如何扣发工资?

8、连续请事假期间含法定节假日的,是否应计发工资?

9、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

10、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适用?二者出现差额如何处理?

11、女职工产假内提前返岗或未安排哺乳时间是否按照加班费支付?

12、女职工孕期反应或保胎等事由请假的工资支付等等……


五、停工、停产、停业工资支付


1、停工、停产、停业的事实认定;

2、停工、停产、停业的原因认定;

3、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点如何确定?

4、停工、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支付;

5、单位部分停工停产能否执行停工工资?

6、员工本人原因、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工资支付;

7、停工、停产、停业工资常见争议与防范措施等等……


六、年终奖支付中的争议与法律风险控制


1、年终奖的性质;公司是否有法定义务支付年终奖?

2、年终奖与13薪的区别与适用规则;

3、员工主张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4、新入职员工不满一年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是否有效?

5、员工提前离职,公司也要按工作时间比例折算年终奖吗?裁判规则是怎么样的?

6、员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不在职的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是否有效?

7、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被解雇,能否享受年终奖?

8、员工以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惯例主张年终奖是否支持?

9、年终奖是否计入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基数;

10、如何改造年终奖才可避免按比例给提前离职员工折算年终奖?

11、年终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与实务操作等等……


七、调薪与工资扣减的法律风险与操作实务


1、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薪?

2、公司通过民主程序修改薪酬制度能否达到调薪目的?

3、公司如何控制调薪的法律风险?

4、正常扣减工资与克扣工资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5、扣罚工资的审查要点与法律风险;

6、扣罚工资的比例;

7、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是否可行?

8、员工不提前通知即离职,公司能否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9、违纪罚款与工资扣减的操作与风险控制;

10、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减工资?

11、扣减工资的条款设计与约定技巧;

12、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仲裁时效;

13、扣减工资常见争议与防范措施等等……


专题二:员工违纪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一)违纪管理的基础:规章制度的合规性


1、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司法认定;

2、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实操;

3、制度制定过程中与工会讨论、与工会协商是否符合民主程序要求?

4、规章制度的8种公示告知方式与操作技巧;

5、规章制度中的违纪条款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6、下级单位直接依据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做违纪处理合法吗?

7、规章制度中违纪处理条款的常见问题分析;

8、规章制度的边界及注意事项;

9、员工有严重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规章制度未规定处理措施,公司怎么操作?


(二)违纪行为的取证与举证


1、员工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典型违纪行为分析;

2、用人单位在违纪取证中的常见错误及风险分析(证据形式有问题,证据内容对己方不利;取证时机错失;取证过程不合法);

3、员工常见违纪行为的取证及举证要点;

a、出勤违纪的举证;

b、虚假病假的举证;

c、虚假报销的举证;

d、拒绝合理调岗的举证;

e、打架斗殴的举证;

f、假学历、假身份、假履历的举证;

g、更多......

4、收集员工违纪的证据注意事项;

5、取证的方式与技巧以及证据类型;

6、员工在违纪处理单上不签字的处理方法与技巧;

7、录音录像证据在违纪处理中的应用及取证方法、举证技巧;

8、未经对方同意偷录的录像或录音是否有效?

9、电子数据(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网页、OA系统等)证据的取证及举证方法;

10、证人证言证据的提交及注意事项;


(三)违纪处理方式的选择及实操


1、员工违纪处理的具体方式及选择;

2、对违纪员工停职、强行休假的法律风险及实操要点;

3、对违纪员工待岗学习的法律风险及实操要点;

4、员工违纪,公司能否以调岗作为违纪处理方式?

5、对违纪员工降职降薪的法律风险及实操要点;

6、对违纪员工能否停发奖金?

7、员工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

8、对违纪员工扣减工资的合规性分析及操作要点;

9、违纪经济处罚(罚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实操技巧;

10、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辞退的区分及注意事项;


(四)具体违纪行为的处理技巧


1、“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员工的处理方法;

2、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处理;

3、员工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4、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能否直接按旷工处理?怎么操作法律风险最小?

5、医疗期满后未回来上班,能否按旷工解除?怎么做才没有风险?

6、迟到30分钟以上能否视为旷工半天?如何操作才无法律风险?

7、员工拒绝调岗能否按违纪处理?

8、员工不同意加班安排能否做违纪处理?

9、下属违纪是否能对上级管理人员做出相应的违纪处理?

10、诚实信用原则在违纪处理中的运用;

11、公序良俗在违纪处理中的运用;

12、员工试用期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1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14、员工在职期间兼职行为的处理及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5、员工欺诈行为的处理、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6、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17、员工采用罢工、停工、跳楼等方式主张权利能否做违纪解雇处理?

18、女员工“三期”违纪的处理与操作细节;


(五)违纪处理的程序


1、一不小心违纪解除变违法解除,如何控制风险?

2、违纪及违规处理的“时效”要求与实操要点;

3、违纪与违规处理的时间节点与实操要点;

4、对违纪做出处理前是否必须给员工“申诉期”?

5、“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违纪处理中的理解及注意事项;

6、金融企业对已离职员工还能作出开除等违纪处理吗?

7、违纪解除通知书的制作技巧及注意事项;

8、违纪解雇的流程要求及实务操作;

9、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如何控制风险?

10、如何解决违纪违规处理过程中的送达难问题。


时间地点


广州  2024年6月28-29日(广州市中心四星级酒店)

深圳  2024年7月19-20日(深圳市中心五星级酒店)

北京  2024年7月26-27日(北京市中心五星级酒店)


参会费用(费用见公示,谢绝议价)


4680元人民币/每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会务费、两天酒店自助午餐等),住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提前10日以上付款的享受优惠价4280元/人,3人以上享受团购价3980元/人,开课前一周向参会学员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学习地点、乘车路线等事宜。


会务指定账户:

户名:华夏法培(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安支行

帐号:1105 0191 3600 0000 0296

报名咨询:13641150002(王老师),微信号13581697297,添加微信需注明“课程报名”

(扫描微信二维码,注明“课程报名”)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劳动法库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