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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我爱鹿寨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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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企业、协会及广大群众: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10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实名登记、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无人机及飞行活动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500米范围区域;

(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开展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需提前到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申报批准,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飞行作业。 

(四)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各单位、企业、协会及无人机拥有者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各乡镇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填写《安全承诺书》《柳州市“低慢小”飞行器操作人员登记表(一)》《柳州市“低慢小”飞行器排查登记表(二)》,并根据附件填写要求签字、盖章。对未进行实名登记、公安机关备案、未经许可任意放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报备在册的无需重新报备,之前已报备但现已不再使用的请再次更新报备情况。

特此通告


鹿寨县公安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1:安全承诺书


附件2:柳州市“低慢小”飞行器操作人员登记表(一)


附件3:柳州市“低慢小”飞行器排查登记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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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肖虹路
编辑:王文双
责编:孙如珠
总编:林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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