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仅仅因为收条上多写了一个“今”字,导致5万元的债权被认定已经消灭。
据当事人陈杰(化名)陈述,2015年4月,田景(化名)向他借款5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田景借款后,通过银行陆续向陈杰转账还款。到2016年夏天,陈杰感到田景经营恶化,就一直催促尽快还款。于是,田景又在2016年10月13日偿还了10万元。陈杰当天打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田景还款15万元整,陈杰,2016.10.13”。
随后,田景便不再还钱给陈杰,并且并不承认自己还有5万元欠款未还。无奈之下,陈杰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对收条记载的15万元的构成双方各执一词。两人都承认收条的15万元分成两个部分,有10万元是田景当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给陈杰的。
但是,对其余的5万元,原告陈杰称是自己对田景在2016年7月份一笔银行还款的确认,是田景要求他在收条中一并写入,实际当天未还款,但自己习惯性写成“今收到还款”。对此,田景则辩称是自己当日现金还款,所以才在同一张收条中载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因为陈杰在收条落款处时间明确是2016年10月13日,同时收条内容又注明“今收到还款”,二者结合表明陈杰是在当日收到田景支付的15万元。又因转账与借条形成时间相隔三个月,陈杰的解释不合常理。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收条有效,陈杰对田景的5万元债权已经消灭,田景无需再偿还。
针对此事,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不能只重视借条的出具,而忽视了收条的重要性。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表明了一种已经从他人处接收到物品的事实状态,是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的。
法官表示,没有收到东西,就提前给对方出具收条,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在出具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谨,写明收到钱或物的时间、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此外,法官表示,法院审理以综合证据结合日常经验来判断。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的,最好即时出具借条、收条以配合证明。
同时,法官建议,借款和还款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对支付时间、支付账户、借款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具债权债务凭证时,注意避免混淆,比如:“借条”、“收条”、“欠条”的使用要作严格区分;避免使用“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表述等。
来源:山东高法、每日普法、重庆晨报
编辑:王佳茹 路双英 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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