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哥哥为保护妹妹打死妹夫,再审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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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一天,男子打死了持刀刺向妹妹的妹夫,一审、二审被判故意杀人,他提起申诉。法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近日,记者从男子辩护律师处获悉,今年8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男子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妹夫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网络图
妹妹遭尖刀捅腹
男子用铁锹打死妹夫
△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
两次审判均认定防卫过当
以故意杀人罪获刑
“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被告人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保定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田丰不服二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
△保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要求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认定正当防卫
检方撤诉
“故检察机关对田丰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构成‘诉’。二审在此情况下判被告人田丰构成犯罪并处以刑法错误。”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丰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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