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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协助父亲自杀”案一审宣判,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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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幼与父亲共同生活,并在23岁时与其父一同出家,二人先后在福建省内多个寺庙修行。2008年间,陈某携同父亲到将乐县安仁乡半岭村南华寺住庙修行,并常年照顾年老的父亲,父子二人日常相处融洽。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父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并经常生病。2018年底以来,其父身体每况愈下,多次表示要以死来解脱。2019年4月29日,其父的病情加重,大小便困难,至案发前数日,已无法进食和排便。同年5月7日凌晨,其父因多日病痛难忍,再次产生寻死念头,跪下恳求陈某想办法帮助其结束生命,并称如不相助就撞死在南华寺内。陈某迫于无奈在经其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父载至废弃的崇泰寺,陈某将带来的汽油浇在包裹着其父的被子上,后离开现场,其父点火自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应被害人的要求,帮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陈某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自幼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与被害人一同出家修行,后长期照顾年老患病的被害人,二人关系融洽,且系在被害人病痛难忍并强烈恳求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被害人自杀的行为,有别于其他的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陈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生命对每个人而言只有一次,是不可替代、不可逆转的。生命权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最高人身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每位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行为为社会所认同和倡导。本案中,陈某应对年老患病的父亲悉心照顾、帮助治病,以缓解其病痛。父亲产生寻死念头,为人子本应细心开导,而不该盲目听从,更不该从旁协助,陈某帮助父亲自杀的行为违背了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这种行为不应被提倡和支持。
但考虑陈某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且陈某常年照顾、赡养被害人,二人平时关系融洽,陈某系在被害人不堪病痛折磨,产生轻生念头并强烈恳求情况下所为,被害人自身也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并且陈某实施的是为被害人自焚创设条件和帮助的行为,没有具体实施点火的行为,故陈某的犯罪行为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陈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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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三明中院、将乐法院
编辑:路双英 王佳茹 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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