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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瞒报、乱跑、造谣……防疫期间这些“任性账”,法律怎么算?

中国普法 2021-09-0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日报 Author 罗聪冉


最近

一连串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消息

让人揪心不已

 

然而

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

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

……

如此干扰防疫要怎么处罚?

这些法律问题必须了解一下! 


1

 

 7月31日

山西省临汾市籍男子赵某伟

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

根据当地通报

该男子系网上逃犯

现已被抓获

实施集中隔离

 


擅自逃离隔离点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

 

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措施的江苏省南京市

到江苏省扬州市后未主动报告

还频繁出入棋牌室、诊所等地

被调查时又隐瞒行程

扬州市第一例确诊病例毛某宁

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于7月29日被立案侦查

并转运至南京定点医院治疗

 


在什么情况下

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


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7月25日

在广东省广州市

从事汽修工作的叶师傅

和同事驾车前往河南省郑州市

成为志愿者

返回广州后

因去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叶师傅被医护人员接到酒店隔离

这一幕被围观的好事者拍下

谩骂声随之而来

质问他“为什么去郑州还要回来”

“把病毒带回花都”

 


支援郑州返乡却被骂

谩骂他人是否违法?

随意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

 

8月1日

江苏省扬中市

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

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

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

后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

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

如何处罚?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近日

江苏省扬州市某小区业主群

传出一则消息称

文峰派出所全员核酸阳性

已全部隔离

8月2日

文峰派出所否认该传言

目前,夏某因虚构事实

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8月3日

湖南省张家界市纪委发布通报

因防疫履职不力

多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公职人员防疫不力

会被怎样问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

 

7月30日

接群众举报

江苏省扬中市文思托管课后服务部

在疫情期间擅自组织托管服务

扬中市教育局当即会同

扬中市三茅街道开展现场执法

发现该机构存在违规组织

托管服务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

擅自营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多地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在未被允许线下复课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线下培训活动。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发疫情扩散风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你对社会不负责任

法律必让你付出代价

疫情防控环环相扣

人人有责

只有敬畏法律

严格遵守防控要求

拧紧自身这一环

才能更好地取得防控成效!


更多内容

引发新冠传播,南京老太被扬州警方刑拘

律师提醒:防疫期间这些行为会触犯法律!


  2021年8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通报称,该局已对来自南京的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于7月29日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毛某宁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被转运至南京定点医院治疗。


  原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市居住地(江宁区禄口街道),乘坐大巴前往扬州,到位于该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其姐姐家中居住。7月21日至27日期间,她不但未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还在扬州市区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和农贸市场等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频繁活动,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该市扩散蔓延。


  8月5日上午11时30分,扬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最新情况,扬州市卫健委副主任王劲松介绍说,截至8月4日24时,该市已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62例。


  扬州公安机关表示,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隐瞒行程,且在警方调查时拒绝说出到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疾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发新冠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近日扬州市多名确诊病例都曾在当地史可法东路某棋牌室打牌(来源:百度地图)

  疫情期间,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向社区报告行踪也无妨。更有甚者,像毛某宁这样不仅瞒报行程,还擅自离开隔离点,导致疫情蔓延。


  各种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赵海城律师。


  记者:若像毛某宁这样隐瞒行程,不向社区报告,核算检测结果为阳性,且擅自逃离隔离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拒绝透露行程,导致所在地区疫情蔓延。触犯了哪些法律?未来审判后可能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哪些附带民事责任?


  赵海成:这种行为触犯刑法,可能涉嫌构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从新冠疫情发生至今,在众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判例中,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时,有以下几种情形:


  (1)隐瞒行程,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然进入密集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2)隐瞒疫区旅居史,虚报、谎报行程,拒绝传染病防控措施并造成新冠传播危险的;


  (3)未主动居家隔离或接受防治机构的隔离措施,并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多人感染的;


  (4)明知自身可能为新冠携带者,仍故意隐瞒并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造成他人感染的;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运送他人并妨碍多个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等。


  毛某宁隐瞒行程,不报告,核酸检测出阳性,逃离隔离点,被公安抓获后拒绝透漏行程,导致所在地区新冠疫情的传播,违反了刑法第三十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记者: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


  赵海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记者:如果我仅仅隐瞒行程,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无论是否去过危险地区,是否违反相关法规?


  赵海成:无论是否去过危险地区,隐瞒行程、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区报告,该行为违法。这种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并如实提供情况,是法定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记者:如果有人核酸检测为阳性,被隔离后逃离隔离点,会触犯哪些法律?


  赵海成:核酸检测为阳性,被隔离后逃离隔离点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该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有: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记者:如果有人在公安机关问询后,拒绝交代自己行程,对于感染者和未感染者,分别触犯了哪些法律?


  赵海成: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是法定义务。


  1.未感染新冠者,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抗拒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妨害治安管理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新冠感染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管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妨害了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秩序,触犯刑法,其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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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作者:罗聪冉)、法治周末报(记者:吴昊)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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