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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行吗?法院判了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刘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案外人牟某于2016年6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未离婚。被告周某与牟某于2019年12月份相识,二人开始交往,2021年2月20日,牟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分期)向被告转账1万元。同时查明,2021年2月20日,原告的丈夫牟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分期)向被告支付宝转账1万元后,牟某在微信上向被告确认:“是不收到了?破财免灾,愁死了”,被告回复:“嗯,说好你投我创业的定金,晚上我会拟好合同的,给你分成。”
上述款项转账之后,被告周某与牟某在微信上就结束双方关系事由进行了不断沟通。
其中,2021年2月21日,周某对牟某说:“如果我跟她说了,你可能会净身出户,还伤害到第三个人……你一星期内离婚吧……”。
牟某在微信上称“……你逼人太甚了……一周十万,一周离婚,这是人干的事……兔子急了还咬人呢,你要把我逼死吗?……你要十万块钱,这事就算了呗?(此时被告回复:老死不相往来)我没借到那么多钱,还能再5000,我再从单位人借5000,给你凑2万元......就2万,多一分没有,要就说,不要你随意,再见”。
被告回复:“跟了你一年多,换回来的也就是这些了,这事过后就别再联系了,我也不为难你了”。
牟某在微信上要求被告:“签个协议,证明你拿了这个钱,我只是投资,这样我踏实,你就不会再折腾了”。
被告不同意,后双方协商牟某给周某的钱备注为“精神损失费”,并无其他用处,且协商确定牟某给被告2万元(包括之前的转账1万元,再给被告1万元)后二人断绝往来。
但牟某此后给被告的转款全部退回,牟某亦要求被告退回之前的1万元,并表示大不了鱼死网破,等等。
裁判结果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案中,牟某向被告转账1万元,初始两人协商系投资款,但是转账之后,两人在微信上就结束双方关系进行沟通协商时,双方协商将该1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并无其他用处;在被告与牟某的通话录音中(该通话录音晚于转账),双方在电话中也一致认可,该1万元系牟某“给”(赠与)给被告周某的,并在通话录音中,牟某反复强调给被告2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被告亦同意。因而涉案款项1万元,最初虽系当事人陈述的投资款,但是在双方后续协商沟通中对该款项性质进行了变更,变更为赠与。
被告周某与牟某均在明知牟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仍以恋人关系持续交往,其二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牟某在其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单方赠与被告财产,其所赠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单方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牟某赠与的财产,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牟某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但原告主张权利之日为2021年3月1日,故利息应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该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相关法条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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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