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知道被征收人得了多少补偿款?分户补偿情况能否公开?
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除了想知道自己的征收补偿标准外,还想了解其他被征收人如何进行补偿。实践中,如何实现被征收人互相监督,保证所有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征收方是否可以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呢?
裁判规则
1.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分户发放情况属于主动公开情形,总体发放情况属于依申请公开情形——赵英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要旨:关于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分户发放情况的公开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主动公开情形,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属于依申请公开情形。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津行终9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公开分户补偿情况,通常并不直接涉及补偿决定本身合法性,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的实体权益——徐柏炎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要旨: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最终确定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目的是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义务,保障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知情权。而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公开分户补偿情况,通常并不直接涉及补偿决定本身合法性,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的实体权益,宜从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等角度加以规范和监督,且相关职责主体是征收部门而非政府自身。故相对人以房屋征收部门未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936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2-03
3.分户补偿情况不因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刘广森、刘世刚、刘俊英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要旨: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2-21
4.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张英诉平定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要旨: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故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晋行终50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12-07
司法观点
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1)决策民主原则
决策民主原则,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征收决定的作出、补偿协议的签订、补偿决定的作出以及纠纷的协商解决等,都必须贯彻民主决策的精神。为贯彻这一原则,《征收与补偿条例》还作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如该《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规则,就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的原则。
(2)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作出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征收与补偿决定的作出机关不得同时为征收补偿救济的裁决机关,行政机关不得享有行政强拆权,禁止暴力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确定,任何纠纷和争议事项都应依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3)结果公开原则
结果公开原则,是指对于征收与补偿每一个程序步骤的结果都必须依法予以公开。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必须公开,对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必须公开,征收决定必须公开,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必须公开,补偿决定必须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必须公开,对征收补偿费用的审计结果必须公开,等等。结果公开原则是决策民主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的进一步落实与深化,可以避免暗箱操作,以防止腐败现象。
(摘自李东方著:《房地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2月出版,第125-126页。)
2.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老百姓要求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的呼声愈来愈高。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民众的这种呼声和要求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才带来了征收补偿条例中关于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制度的新变化。征收补偿是否体现公平原则,一定要让老百姓看得见,看得见的公平才是实实在在的、令人信服的公平。如果仅仅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市县政府向被征收人和社会进行正面的宣传,告诉被征收人和社会一个公平补偿的结果,老百姓和被征收人很难信服。但是,如果将每一户的补偿情况的档案资料向被征收人公布,每一户补偿的细节历历在目,任由其他被征收人评说、对比、监督,这样的做法一方面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同时也是对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公平补偿的监督。
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义务,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即,有关分户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某一位或几位被征收人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才予以公开,而是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在征收补偿工作基本完成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布每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公布的方式通常可以是在征收范围的墙面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张榜公布每一户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具体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征收范围内的其他被征收人需要了解相邻或者类似位置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档案中的政府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准许查阅、复制相关补偿档案材料。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准许或者不予答复,申请的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摘自江必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第291-292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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