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意外身故后,家属拒绝进行尸检,保险公司以无法查明死因拒赔,判了!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
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
保险公司以未进行鉴定
无法查明死因为由而拒赔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被保险人张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年2月28日,张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致使头部受伤后当场死亡。对张某实施抢救的当地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记载为脑部外伤。
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事故检验通知书,建议对张某进行尸检解剖检验鉴定,张某家属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明确表示不同意。次日,张某的遗体被火化。保险公司以未鉴定无法查明被保险人死因,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范围而拒赔。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对于张某死亡原因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本案中,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告已根据自身条件已经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认定其对张某的意外死亡已尽到其能尽到的证明义务。
在原告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综合张伟家属的陈述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能够确定张伟在发生死亡之前存在倒地摔倒致使头部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虽张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签署了事故检验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但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并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且该事故检验通知书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重大事项,原告在签署该通知书时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据此不予赔偿的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保险金15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建议公众购买保险时:
一要明确需求。理性分析自身情况,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购买保险切忌盲目跟风,拒绝“随大流”“偏听偏信”买保险,选择值得信赖、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
二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等各项重要条款,仔细阅读、谨慎审核,要求保险公司对疑问条款及时说明,充分解释。
三要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报警或报案,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和责任。
建议保险公司:
一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对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设定的网上投保流程要尽可能全面完整,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要明确操作步骤,完善投保人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电子认证系统。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应当人为扩大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对于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更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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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作者:杨玲 陈宵
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