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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安装工人为客户安装空调过程中受伤,应由谁负责?

中国普法
2024-11-14


01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天气炎热,林某到某商场购买空调一台,林某付钱后,商场承诺会安排专人上门安装。两天后,一名自称某安装公司的空调安装工闵某到林某家安装空调,并向林某出示了证件。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安全绳松动脱落,导致闵某坠楼受重伤。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因与安装公司、李某等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闵某于2022年11月将商场、安装公司和林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另查明,商场与安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将所有空调安装业务外包给安装公司。闵某曾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其仲裁申请。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确定本案责任承担主体,首先需要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关于商场和安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承揽关系是由定作人提供定作物,由承揽人进行劳动再加工后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加工费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是承揽人人身、工作具有独立性,加工费并非局限于劳务报酬,具有经营盈利性质。


  本案中,商场与安装公司之间就空调安装业务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定性为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安装公司系有资质的公司,即商场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对选任方面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林某与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林某作为空调的购买者,空调安装系商场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且在安装过程中林某对闵某并没有进行指示或者帮助,即林某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闵某要求林某赔偿的诉求。


  三、关于安装公司与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期限内接受雇主的指挥、安排、管理,付出劳务获取劳动报酬。其主要特征是劳动者具有人身依附性,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以劳务报酬作为其收入。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闵某与安装公司之间应系雇佣关系。基于此,闵某应当向安装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是鉴于闵某的工伤申请因超过仲裁期限被驳回,法院最终认为,原告闵某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关系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闵某系被告安装公司职工,在从事安装工作中受伤,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闵某作为有高空作业资质的个体,安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安全绳松动脱落,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法院最终认定安装公司对闵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闵某自行承担。


03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很容易混淆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但是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先说劳务合同,这是双方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人身损害,只要是因劳务造成的,就会构成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里,一方是定作人,另一方是承揽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由承揽人自负其责。承揽合同说白了,就是你只要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就行了,至于你用什么方法去做,雇什么人去做,都和我没有关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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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遥

审核: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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