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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在校大学生被判刑!多地披露同类案件

中国普法
2024-11-15



新型毒品犯罪手段

愈发隐蔽化

近日,多起在校学生

因毒品而落网的案件被披露



女子应聘境外公司翻译

竟遇贩毒团伙招人走私毒品


  据广州日报报道,今年年初,当地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市民求助,称其女儿赴境外从事翻译工作,怀疑被骗无法回国。


  原来,一个月前,其女儿小露(化名)在一交流翻译微信群发现一则境外公司招聘广告,求职者只需持有护照并具备简单英语沟通能力,就可以获得带薪游玩的机会,不但机票食宿全包,到达指定目的地后,公司还将提供200美元供旅游,随后为公司携带某款紧缺零件回国,就可以获得2000元人民币报酬。


  面对诱人的条件,小露联系了信息发布人,随即被拉入一“预备工作群”。在那里,她结识了同为求职者的在校学生阿美(化名)。


  按照公司发布的行程安排,涉世未深的两名女子来到香港与另一女子菲菲会合后,一起搭乘长途国际航班到了国外,辗转到达一偏僻民宿。接下来的两天,菲菲对于两人的工作安排避而不谈,说到公司情况也是闪烁其辞。小露想起国内禁毒宣传视频的提示,怀疑自己可能被犯罪分子骗往国外走私毒品,就拨通了家人的电话。


  民警初步调查,认为该事件确有境外贩毒团伙在国内招募人员走私毒品的嫌疑,立即介入并与我驻当地大使馆取得联系。在打通电话的当天,小露和阿美趁监管人不备,一起乘坐三轮车前往与家人约定的接应点。但此时,阿美却临时改变了主意,不愿回国。而小露在我驻当地大使馆的帮助下,顺利回到了国内家中。


  得知阿美还滞留在外,民警通过其家人和老师进行劝返,明确告知法律风险,要求其尽快回国并不得携带除自身行李外的其他物品,阿美也答应尽快回国。可听到菲菲等人的游说,她又犹豫了,认为可能确如对方所说是民警、家人“想多了”。


  最终,她接过公司安排的行李箱,踏上了归国的行程。办案人员在香港国际机场发现阿美,并在其随身行李箱内,缴获藏有4公斤可卡因的金属轴承。



  初步查明,该境外走私团伙通过境内代理人发布招聘信息,安排求职者出境和接收毒品。而菲菲就是此次走私活动的“监工”,负责监视求职者的日常起居。目前,境内活动的嫌疑人已全数落网。


  警方提醒:面对“快速致富”“包吃包住”“带薪旅游”之类的信息,要保持警惕,莫因轻信而沦为人体藏毒、箱包带毒的“工具”。



从境外网购“神仙水”

大学生因走私毒品罪获刑


  6月22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大学生刘某某走私毒品案。


  被告人刘某某系江夏区某大学在校学生,2022年4月,其通过互联网添加龙某某微信,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980元购买γ-羟基丁酸液体1瓶,净重15.49克。龙某某遂联系境外卖家,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γ-羟基丁酸液体伪造外包装后自马来西亚邮寄给被告人刘某某。2022年5月,上述邮件入境时被海关查获。刘某某在大学行政楼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所购液体属于违禁品,且从境外发货的情况下,仍提供境内收货地址进行购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走私毒品γ-羟基丁酸15.49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重要提醒:γ-羟基丁酸(俗称神仙水)属于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合成毒品,服用会导致人暂时性记忆丧失或昏迷,严重时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在我国受到严格管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某些不法分子以为自海外渠道购买,通过网络交易、邮寄方式收货不易被察觉,也不会受到相关部门管制,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过境物品均会被海关严密核查,该行为也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千万不要因好奇而购买、尝试毒品。



大学生贩卖“上头电子烟”

获刑3年罚款1.5万元


  6月26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20岁大学生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判刑的案例。


  被告人孙某刚满20周岁,正在读大二,本应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却因为贩卖“上头电子烟”葬送大好年华。


  法院披露,被告人孙某在2023年下半年的时候跟同学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机缘巧合结识了长期吸食“上头电子烟”的刘某某。


  2024年1月,刘某某联系孙某帮忙“找货”,孙某萌生了靠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赚钱的想法,于是便找到其在某KTV认识的莫某某,以600元/只的价格购买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再以800元/只的价格,多次转手倒卖给刘某某从中牟利。


  2024年2月孙某被以贩卖毒品罪抓获并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孙某明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最终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增强防范意识,

抵制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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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广州日报、江夏法院官微、文昌法院官微

编辑:张瀚罡

审核: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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