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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

2017-01-12 兽医全在线


  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作为《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配套规划之一,旨在有序推进“十三五”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装备完善、反应快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部、省、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沿海沿江沿湖和主要流域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渔业资源调查船需求满足率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向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全覆盖。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颁布农业法律25部、涉农行政法规76部、农业地方性法规1300多部,农业农村发展已总体实现有法可依。截至“十二五”末,农业执法、渔政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已分别达到3万人、3.5万人、10.8万人,农业专职执法队伍正加快形成。但在执法监管设施装备方面依然存在数量不足、性能不高、协调不够、投入偏低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十三五”时期加快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农业执法监管能力现代化。

  《规划》以保障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陆域综合执法、水域监管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板块,聚焦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监督管理、涉案物品处置等五大环节,着力提升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应急响应、快速处置、协调联动能力,全力补齐农业执法监管设施条件短板,为提升农业系统执法监管效能,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提供重要支撑。

  针对不同领域执法监管特点,《规划》分别明确了各层级农业综合执法、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定位、建设布局和建设标准,为各地和各级农业部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科学确定建设内容提供了明确依据,大大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由于页面字数限制,小编对规划内容有所删减,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

  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

                                                             前 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资源整合,提高执法能力。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是提高农业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规范农业生产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农业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保障。“十二五”以来,我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稳步推进,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执法体系不断健全,执法条件加快改善,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屏障。但是,与不断变化的现代农业发展形势和日趋增长的执法需求相比,农业执法监管条件建设仍然滞后,亟需多方施策,加快补齐执法能力短板,切实发挥依法治农护农作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有序推进“十三五”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的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各级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所必须的设施装备建设,具体涉及种子、植物检疫、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安全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渔政、耕地质量管理、草原监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等领域。

  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一、建设现状
  略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立足农业现代化建设需求导向,以保障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在合理界定现有执法监管职责边界和各级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突出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板块,围绕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主体职能,聚焦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监督管理和涉案物品处置五大环节,强化基本装备、现场处置、特殊应急等设施装备建设,提升应急响应、快速处置、协调联动能力,着力构建全域覆盖、重点突出、层级分明、上下衔接、精干高效的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体系,为提升农业行业监督和执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整合。统筹陆域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内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确定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建设需求和目标,形成各层级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执法格局。统筹整合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不同水域、流域、海域渔业行政执法监管的建设主体和职责任务,实现对近海水域、大江大湖、边境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全覆盖。

  2.突出重点。着眼于夯实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基础,强化农业执法监管关键环节设施条件建设,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领域建设,提高农产品主产区和农产品流通关键节点的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农业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互联互通能力。

  3.填平补齐。针对不同领域执法监管特点,分别明确各层级农业综合执法、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标准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填平补齐,确定建设内容,增强项目建设的针对性、实用性。

  4.建管并重。坚持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并重,建设投资与经费保障相适应,围绕建设装备长效发挥作用,注重设施装备前期建设与后期运行相衔接,优先安排综合执法改革到位、运行机制顺畅、人员经费保障较好的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水域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三)建设目标
  通过努力,农业执法监管设施条件和仪器装备水平显著改善,农业执法监管布局显著优化,联合执法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条件保障体系。
  ——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建成一批装备完善、反应快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监管职能整合和执法监管资源集中配置与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执法成本大幅降低,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稳步提升。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明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向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高效化、智能化、信息化、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基本形成。

  三、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畜牧管理、农机安全监理、耕地质量管理、草原监理、内陆水面养殖和捕捞、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监管、植物检疫等领域,满足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涉案物品处置、涉农民事纠纷调处等执法监管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执法工作场所、移动平台和农业执法监管专用车辆等装备设施建设。

  (一)建设定位
  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着重改善监管检测手段、执法装备、仪器设备等执法监管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执法能力,确保陆域农业综合执法体系高效运行。构建陆域联动执法网络体系,增强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本省区农业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能力;提高地市级以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辖区内重大及跨县(市、区)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查处、协调处置能力,以及高剧毒农兽药及其他违禁投入品等罚没物品的存储管理能力;重点强化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核心作用,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

  (二)建设内容
  围绕陆域农业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从指挥调度到查处处置等关键环节入手,完善各个层级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省级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建设1个农业综合执法指挥中心、1台车载移动执法指挥调度平台、1台移动执法平台、3台农业执法专用车。
  二是地市级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建设1个执法工作场所、1个罚没物品临时存储设施、2台移动执法平台、5台农业执法专用车。
  三是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建设1个执法工作场所、2台移动执法平台、7台农业执法专用车、12台农业执法(督查)专用摩托车;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对于牧业大县,要充分考虑草原监理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农业移动执法平台和农业执法监管专用车辆的配备数量;对于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辖县,赋予临时存储罚没物品的职能,相应增加相应设施设备。

  (三)建设布局
  依托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设相关项目,具体建设布局如下。
  省级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基本到位(涵盖所有农业执法职能),省—市—县三级执法体系或市—县两级执法体系基本建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
  市级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在全国重要农产品产销地及农业投入品重要集散地所在地市,以及建立起职责明确、综合执法改革基本到位(涵盖所有农业执法职能),运行机制顺畅、规章制度健全、财政经费充分保障的地市建设。
  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在农业大县、牧业大县和农产品产销重要节点县,以及完成机构改革、运行机制顺畅、规章制度健全、财政经费充分保障的县(市、区)建设。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必须由当地政府确认。

  (四)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建设与各层级农业综合执法功能定位相适应的执法工作场所,统一设计及外观标识,具体包括农业综合执法指挥中心、市县两级执法工作场所、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三类项目。每类执法工作场所根据功能需求,相应配备计算机、打印复印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应急通讯设备、数字集群座台、执法装备信息化管理设备、监控设备、打码机和其他办公用品等专业设备设施。其中,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还配备检疫工作箱、全自动消毒通道、兽药残留速测仪、兽药成分速测分析仪、动物及动物产品采样设备等检验检疫设备和公路检查专用车。

  市级罚没物品临时存储设施建设项目:在市辖区内交通便捷、远离人口密集区域的地段建设罚没物品临时存储设施,统一设计及外观标识,并配备计算机、冷藏室、密封罐、保险库等专用装备。

  移动平台建设项目:包括车载移动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和移动执法平台两类项目。统一设计及外观标识,并配备模块化的移动平台车、数字集群车载台、GPS定位导航仪等设施装备。其中,车载移动执法指挥调度平台配备移动指挥系统和移动通信系统,可以实现对本区域移动执法平台和农业执法监管专用车辆的统一指挥、调配;移动执法平台配备车载摄像机、移动数码摄像照相机、红外数码摄像照相机、电子码识读器、执法记录仪、暗访设备、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取证设备,农(兽)药残留速测仪、农(兽)药成分速测分析仪、动物及动物产品采样设备、灌溉水质快速检测分析仪、手持式土壤元素分析仪、气体快速检测分析仪、农业转基因生物速测仪和速测试纸、采样用电锯等速测设备,便携式卫星电话、反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头盔等应急防护装备。

  农业执法专用车辆建设项目:包括农业执法专用车和农业执法(督察)专用摩托车两类项目。配备专用车、专用摩托车等专用车辆,统一设计及外观标识,小型GPS导航仪、移动通信系统、扩音器等基础装备,移动数码摄像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暗访设备、录音笔等取证设备,便携式卫星电话、反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水、土)采样设备、头盔等应急防护装备和便携式检测箱等检测装备。

  四、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略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围绕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各个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点、移动监管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等设施装备建设。

  (一)建设定位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重点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主体管理,开展全程监测,推进标准生产,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对各监管要素(检测、认证、预警、评估、追溯、标准化等)、全链条信息(生产、收购、储藏、运输等环节)、各领域数据(产地环境、产品流向、农业标准、认证管理、信用信息等)的共享衔接。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有效提升监管设施装备水平,实现全程监管、实时监控和主体责任可追溯,显著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

  (二)建设内容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可追溯要求,以完善基层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关键,重点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县级(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乡镇(农场作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等四方面内容。

  (三)建设布局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项目: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扩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1个。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项目:每个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1个。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建设项目:每个县(农场)建设100个左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建设项目:每个县(农场)选择5个左右的重点涉农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乡镇(农场作业区),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重点强化提升一批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快速检测、宣传指导、技术服务、应急处置等综合性服务能力的乡镇监管机构。

  (四)建设标准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项目:在农业部已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整合优化有关农资追溯信息平台,集成开发农业投入品监管追溯子系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子系统,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设施设备。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项目:配备数字集群座台、指挥系统、通讯系统、监管装备信息化管理设备、远程视频设施设备、电脑、LCD屏、监控中心改造、安全设备、移动监管终端等硬件设备。为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和设施条件共享,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挥调度中心与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指挥中心合并建设。
  县级(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建设项目:依托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主体、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主体建设,主要配备电脑、追溯码打印机、扫描枪、快速检测仪及其配套设备、实验台、档案柜监控设备等专业设施装备。
  乡镇(农场作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建设项目: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服务车、巡查电动车、便携式检测箱、移动监管终端等设施设备。每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服务车配备专用中型面包车,小型GPS导航仪、移动通信系统、扩音器等基础装备,移动数码摄像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暗访设备、录音笔等取证设备,农兽药残留速测仪、电子秤、抽检专用工具箱、多功能媒体播放机、扩音喇叭等专用装备,便携式卫星电话、反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水、土)采样设备、头盔等应急防护装备。

  六、环境影响分析
  (一)影响分析
  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减少农业投入品使用、促进环境污染修复和农业生态修复,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
  规划实施对环境的潜在不利影响主要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建筑垃圾,如不及时清理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破坏;执法执行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罚没物品的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也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但这两方面的风险都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二)应对措施
  为最大限度减轻环境影响,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规划实施中主动邀请环保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合理吸纳其相关建议。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项目中含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必须在前期工作中做好项目环评工作,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意见书(表、登记表)。三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全程与环保部门保持沟通与协调,对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扬尘、废水、废渣以及垃圾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解决,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四是项目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有毒有害罚没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放射性等严重损害环境的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确保零排放、零污染。

  七、效益分析
  通过规划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各类执法资源条件整合,有序改善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施装备,大幅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效率,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增强农业资源环境依法保护能力,预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经济效益
  通过加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将有效提升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大幅度提高农业部门执法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管理,加快农业物质装备技术改造升级,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为农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也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生产流通环境,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将有效提升农业部门执法监管的快速反应能力,充分承担起监督检查、涉农民事纠纷调处、检验检测等监管职能,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等执法监管活动中切实发挥出“突击队” “主力军”的作用,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生态效益
  通过加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对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监测能力和执法协调能力,增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草原、渔业资源、水域环境的执法管理及对破坏农业资源环境行为的跨区处罚力度,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将有力推动农业执法监管资源整合,提高综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效能,实现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时监控,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转变行政职能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农业执法监管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积极协调解决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要从加快转变职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农业执法的重要性,把农业执法监管成效纳入任期考核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农业执法工作,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的推进清除体制性和制度性障碍。

  (二)加大投入力度,拓宽投资渠道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将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管工作纳入财政支持范畴,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发挥投资效益。加大对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的投资力度,统筹强化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农业执法监管日常工作的保障力度,满足农业执法监管专用设施运行维护的经费需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和公私合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鼓励各地将农资生产、农产品流通加工等涉农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中的地方留存部分适度向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领域倾斜。加大对老少边穷等特殊地区的支持力度,在扶持政策、资金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三)推进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特殊执法岗位人员及出海人员的津贴和职称待遇,确保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在严把进人、用人关的同时,出台执法标准化指导手册,努力开展各种行业内部再教育,尽快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进一步扩大培训教育范围,确保各类农业执法监管装备设施使用维护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强化监督监管,确保建设成效
  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监管,建立起职责明确、制度规范、上下联动、左右配合、源头管控、全程监管、绩效跟踪、责任可究的项目监管机制,确保实现项目设计更加完善、管理职责更加明晰、监管体系更加完备、项目绩效更加显著的目标。建立规划中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五)坚持以建促改,保障执法效率
  以项目建设和实施推进农业执法监管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加强行政资源整合,明确综合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事前监管、事后执法环节的主体职能。在强化中央统一调度指挥协调的基础上,健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部门间、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协作配合,提高农业执法监管效率。推进执法监管信息全过程记录,完善执法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科学的农业执法监管治理体系。


信息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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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定于2017年1月20日零时公布,查分入口中国兽医网(可登入左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查分页面)。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2016年全国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222分和200分。2016年西藏自治区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53分和1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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