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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评析 | 透过结构看实质,准确理解发明技术方案

赋青春 2023-01-25





作者介绍


郑明(左),2008年进入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工作,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一处四级调研员,三级审查员,参与多件重大和疑难无效案件的审理。


祁轶军(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一处一级调研员,三级审查员,自2005年起从事复审、无效及咨询案件的审理工作,多次承担课题研究工作,从事过兼职复审员及新入职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在国内期刊杂志上发表过若干篇文章。


胡建英(右),2006年进入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工作,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一处三级调研员,三级审查员,参与多件重大和疑难无效案件的审理。


透过结构看实质,准确理解发明技术方案

   

【弁言小序】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证据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准确把握,对于技术特征的比对来讲举足轻重,因此如何理解确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以及现有技术中的公开的技术内容一直被重点关注。本文结合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把握一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以及在特征比对中如何整体考量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中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


【理念阐述】


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需以技术特征的比对作为基础,在审查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仅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略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技术特征,忽略现有技术中整体的技术方案。


鉴于发明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均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有机体”,因此判断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了技术启示时,应注意不能将一个整体上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拆分开来进行碎片式的比对,而应当对相关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的连接关系、工作原理和动作方式、主要功能和作用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理解,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在整体上给出技术启示。对于含有机械结构类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不仅要关注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相同结构的部件,还应当综合考虑该部件在整体结构中的位置、功能和作用是否与涉案专利相同。


要避免上述碎片式的特征比对,就要在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时,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放在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乃至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的大背景下理解,对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也是如此,若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往往会将位置、连接关系类似但实际功能作用不同的技术特征错误对应,从而漏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对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特征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对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后,还需要注意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的其他非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给出了相反的教导。


【案例演绎】


本案中,背景技术记载传统的ATM机的进出钞装置,不仅包括托板、叶片轮、分离轮,还包括压片,同时传输通道、进出钞口均位于钞箱的侧面。对于传统的ATM机而言,如果想要扩大设备钞票容量,需要增加钞箱数量,而在钞箱厚度固定的情况下,要放更多的钞箱,就要增加下箱机架高度,但考虑到存取款一体机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操作的便捷性,下箱机架高度有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增加。因此,下箱中横向放置钞箱,限制了ATM机钞箱的数量,ATM机难以扩大钞票的容纳量。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ATM机下箱进出钞的方法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钞箱竖直放置,钞票沿横向布置在复数个钞箱上方的传输通道和钞箱顶部的进出钞口进出钞箱,竖直放置钞箱内的钞票上下层叠摆放,在此基础上,对进出钞所涉的零部件的位置、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造。采用竖立方式放置钞箱,可充分利用重力作用来保证钞票在钞箱里存放整齐,不用多加组件就可以避免横向放置钞箱时钞票可能倾斜的弊端,简化了钞箱结构。


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ATM机,从证据1的图4中可明确得知证据1的ATM机也是竖直放置的,其进出钞口的进出钞结构也有不同于横向放置钞箱的布置,可以看到证据1的具有“舌片辊28”和其周围设置的多个“可挠性的舌片8”,两者形成的结构在进钞状态下给钞票一个向下的力确保钞票落在与托板功能相同的载台上,同时证据1设有“导出辊17”和“分离辊18”用于将纸币带出钞箱。


结合证据1公开的内容,若只从单个机械部件的结构上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由于涉案专利的叶片轮也可用于进钞时给钞票一个向下方的力,确保钞票能顺利飘落在托板上,一对分离轮可转动传送钞票出钞箱,故很容易得出证据1的 “舌片辊28”和其周围设置的多个“可挠性的舌片8”构成的整体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叶片轮”、证据1的“导出辊17”和“分离辊18”对应于本专利的“一对分离轮”的结论。


实际上,在涉案专利中,进出钞口处的整体结构包括一对分离轮、叶片轮和挖钞轮,其工作过程为:进钞时,托板下移留出进钞空间,分离轮将传送到钞票进出钞口的钞票传送进入钞箱;分离轮传送钞票的同时叶片轮转动,给钞票一个向右下方的力,借助重力作用,钞票完成进钞动作。出钞时,托板上移,顶部的钞票接触挖钞轮,挖钞轮转动,依靠其上的挖钞橡胶的摩擦力,带动钞票传送到分离轮,分离轮转动传送钞票出钞箱。


而在证据1中,进出钞口出的整体结构包括导出辊17、分离辊18、搓纸辊7、舌片辊28、一对门辊29-1、29-2,并且还包括舌片辊28的可移动的支承臂。其工作过程为:进钞时,舌片辊通过支承臂的移动而移动至收集位置,在该收集位置,门辊29-1、29-2与导出辊17以及分离辊18同轴设置,舌片辊28利用其上的多个可挠性的舌片8的逆时针方向旋转和一对门辊29-1、29-2以及门辊水平设置的小辊的旋转收集来自输送路6输送的纸币;出钞时,舌片辊由支承臂带动移动到退避位置,在该退避位置,搓纸辊7逆时针旋转,带动与之连动的导出辊17和分离辊18旋转,由此纸币被分离导出。


涉案专利的“一对分离轮”在进钞、出钞过程中,均起到夹持纸币的作用,但证据1中的纸币仅在出钞时由导出辊和分离辊夹持;在进钞时由门辊29-1和29-2夹持,即从功能上讲,证据1的“导出辊17”、“分离辊18”仅实现了本专利“一对分离轮”的部分功能;此外,涉案专利的叶片轮以固定位置的方式始终设置在一对分离轮的下方,而证据1的“舌片辊28”和其周围设置的多个“可挠性的舌片8”构成的整体结构仅在出钞状态下位于“导出辊17”和“分离辊18”的下方,也即处于退避的位置,不参与出钞的工作过程,其在进钞状态下,被可移动的支承臂移动到收集位置,在该收集位置时,“舌片辊28”和其周围设置的多个“可挠性的舌片8”构成的整体结构与门辊29-2以及分离辊同轴,并非处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叶片轮布置在分离轮的下方”的位置,此时该整体结构参与进钞的工作过程,故据1的“舌片辊28”和其周围设置的多个“可挠性的舌片8”构成的整体结构在位置以及功能上与本专利的“叶片轮”也不能完全等同。


可见,综合考虑现有技术证据的方案,关注到现有技术证据中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非对应的“门辊”、“可移动的支承臂”等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得到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难于想到使得“舌片辊28”和其周围设置的多个“可挠性的舌片8”构成的整体结构始终设置在“导出辊17”和“分离辊18”下方。


证据1整体上公开了更为结构复杂、工作原理和动作方式不同的进出钞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公开的进出钞结构简化、改动为涉案专利所述的进出钞结构需要对多个主要部件的设置位置、连接配合关系作出诸多变更设计,且仍要确保能够实现进出钞的动作,在没有其他现有技术给出明确启示的情况下,不可断言其属于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设计。


结合上述案例可获知,对于机械领域而言,期望以更简单的结构实现相同或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求的普遍目标,但从复杂结构变为简单结构,一些机械零部件的增减可能存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可能,导致工作过程、工作原理、动作方式等均发生较大的变化,在没有充分理由或相应证据存在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以简化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追求目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作为否定其创造性的理由和依据,而应当整体考量技术特征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中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工作原理、动作方式等,关注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的有机关联,避免对某个技术特征做出机械或片面的理解。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郑明 祁轶军 胡建英编辑:刘喆  审读:肖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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