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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一流大学如何平衡教师学术创业引发的冲突——斯坦福大学的经验与启示

苏洋 比较教育研究 2022-05-18
作者简介

✦ 苏洋,女,华东政法大学高等教育与教育法制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大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中的引领作用。高校教师作为创新的主力军,参与学术创业对实现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破除了制约高校教师参与学术创业中成果归属不清、收益分配比例不合理、税收过高的制度壁垒。

但出于对大学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忧虑,人们也担心大学教师参与学术创业会使大学丢失其教育性、学术性和公共性,从而沦落为市场经济的附庸,[1]故在实践中,仅有少数高校放开管控,落实高校教师学术创业有关政策规定,大多数高校对此仍持观望态度。这无疑会打消教师对学术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斯坦福大学与硅谷作为大学与城市互动共生的典型案例,在促进教师学术创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了传统“教学、科研”的使命,其管理策略和经验对我国大学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管理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学术创业引发争议:“冲突”还是“兼容”

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是否会对大学的教学、科研使命产生冲突,这一问题引发了学者们的讨论。

一些学者认为,大学在由专注于基础研究和教学的“象牙塔”转向“创新技术的策源地”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冲突和矛盾。大学应进行公共性的研究,向学术团体和学生传播知识,并通过培养的学生向企业间接转移技术和知识,而不是直接参与到经济发展和具体技术创新中去。[2]学术界和私营部门研究之间有着完全不同的奖励和激励制度,如披露和保密之间的关系、公共和企业投入研发之间的互补性和替代性。公共和私人研究激励制度的差异引起了关于学院科学规范和价值的辩论。一些学者认为,大学是公共科学利益的代表,科学研究成果应该作为公共科学的一部分,向所有社会群体公布。研究成果商业化可能会弱化其“开放科学”的性质。费勒(Feller)提出宏观经济学假设,认为促进“研究私有化”实际上可能会减缓技术创新的速度,这是因为“大学为了将教师的研究发现转移到特定的公司而限制流向市场”。 [3]博克(Bok)警告,大学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可能会对基础研究所需的学术环境产生威胁。商业化利益的驱动会诱使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创办公司或者参与咨询活动,甚至一部分教师会劝说他们的研究生从事具有商业价值的研究而不是更有学术价值的研究,这种做法会削弱基础研究,破坏学术自由。[4]

相反,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学术研究和学术创业并不相互妨碍,随着资源的增加,这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更为显著,显现出“马太效应”,如何平衡这两种活动取决于机构的政策。[5]柴山(Shibayama)的研究表明,学术创业和开放科学这两种范式是由独立的机制所决定的,这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可兼容性。也就是说,学术创业可以在不破坏开放科学的环境下得到促进。[6]罗森伯格和纳尔逊(Rosenberg & Nelson)也认为,大学在基础研究方面优势明显,而企业则在技术开发和商业化方面享有优势。[7]尽管大学教师参与创业活动,但大学教师也不需要变成商业决策领域的专家,大学管理者在支持学术创业的同时也可保留其教学、科研等传统职能。[8]大学作为一个受政府资金资助的公共组织,与其他公共组织没有差异,也需要为增进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二、平衡冲突:斯坦福大学的策略

(一)限制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范围和时间

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咨询、合作研究、技术转让、创办衍生企业等。斯坦福大学学术创业政策隐含的假设是:外部专业活动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力,不能损害教师对大学的职责。[9]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特权通常只适用于学术委员会成员,其他类型教师不享有此特权(见表1)。

1.斯坦福大学对不同类型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规定

教师类型

是否享有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特权

是否需要批准

学术委员会成员

无须批准,但应符合学术创业活动相关政策

学术人员和其他教学人员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术创业活动申请,由相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

其他教师

学术创业活动一般是禁止的,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相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

资料来源:Stanford University. Conflicts of Commitment andInterest[EB/OL].(2019-5-20)[2019-5-20].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

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不仅可以获取外部经济利益,还能反哺学术研究的进一步提升。但在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削弱其对大学首要的职责(教学、科研、学术责任)。2003年,斯坦福大学发布了限制教师学术创业活动范围和时间的政策,目的是在教师学术创业活动和常规职责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从而维护各方利益。斯坦福大学规定:以咨询形式参与学术创业的教师,不应在外部机构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位,如首席执行官、首席科学官、主管或副总。因为这些职位暗示管理或监督责任,会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承诺冲突(conflict of commitment)。[10]以创办衍生企业形式参与学术创业的教师,不能代表公司与大学谈判,不能接收来自公司的礼物或者赞助经费,不能使用大学的设备用于公司目的,接受其指导的教师或学生不能参与公司活动。[11]斯坦福大学仅允许教师担任公司“咨询顾问”,如首席科学顾问或首席技术顾问,而不可以作为实际管理者。如果教师承担管理角色,则必须申请休假(full leave of absence),学术休假(sabbatical leave)期间担任管理者也是不允许的。[12]

实际上,无论以何种形式参与学术创业,斯坦福大学都仅允许教师承担“咨询”角色,并且规定每个学术季度咨询时长不能超过13天(假期包含在内)。这个限制旨在保障和进一步促进斯坦福大学的教学和科研。[13]如果教师一学术季度参与咨询活动时长超过13天,但是在一个学术年不超过39天,则应向部门主任或院长汇报。通常,教师合理的“平均”咨询时长是被允许的。此外,斯坦福大学对兼职教师、非12个月任命期教师、休假期教师的学术创业时间(即咨询时间)都有具体的规定(见表2所示)。

表2. 不同类型教师学术创业时间限制

类型
咨询时间
全职教师
每个学术季度不超过13天,总计一个学术年不能超过39天
兼职教师
一个学术年最多咨询时长不超过[13*F]+[(1-F)*6*13]
9个月任职期的教师
第四季度获得3/9的工资补贴,则适用于每个季度咨询时长不超过13天;
第四季度没有工资补贴,则第四季度不受13天最大咨询时间限制
少于4个月任职期的教师
指定的具体时间为“值班”,常规的咨询政策适用于此期间,剩余时间不受限制
休假期间获得全职工资的教师
每个学术季度不超过13天
休假期间工资低于全职教师工资的教师
每个学术季度不超过13天(用于补足全职工资所花费的咨询时间不包含在内)
按小时计算咨询时长的教师
每个学术季度不超过130小时;
同时使用天数和小时数咨询的教师,按照1天等于10小时的咨询时间来计算总咨询时间
资料来源:Stanford University. Consulting and Other 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by Members ofthe Academic Council and Medical Center Line Faculty[EB/OL].(2019-06-11)[2019-06-11].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policies/research-policy-handbook/conflicts-commitment-and-interest/consulting-and-other-outside-professional-activities-members-academic-council-and-medical-center-line-faculty.

(二)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审核和管理程序

1.不同的冲突类型与披露制度

斯坦福大学将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产生的冲突分为承诺冲突和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承诺冲突指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花费的时间、精力对其所承担的校内教学、科研等责任产生不利影响。承诺冲突通常涉及时间分配问题,当教师个体参与学术创业活动超过允许的时间范围(通常是一个季度13天),或者全职教师主要的职业忠诚不是斯坦福大学时,承诺冲突就会产生。[14]

利益冲突指教师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对学术活动或专业规范带来不利影响。[15]利益冲突通常出现于科研、产生新知和向私营部门转化有关成果间的交集处。参与学术创业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可能会损害研究的客观性。审查者可能会质疑个体的专业行动或其中所涉及的个人经济利益。当教师参与外部机构的活动涉及教师在斯坦福大学应尽的职责(研究、教学、管理等)时,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就可能产生。按教师的基本职责,斯坦福大学将利益冲突分为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教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行政管理中的利益冲突。

为了管控教师参与学术创业产生的冲突,自1994年4月起,斯坦福大学开始实施有关政策,对不同的冲突类型、需披露的具体情形及冲突审查者进行明确规定(见表3)。审查者在评估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时,要确保学术环境是开放的、研究结果传播是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许可是公平的、大学资源的使用是合理的、学生的学术活动不受教师经济利益影响、学生及相关教师在学术创业过程中不会被剥削;[16]评估教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时,要保障教师指导学生是以学生兴趣为基础的,任何经济利益涉及教学活动都应披露;评估行政管理中的利益冲突时,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机密信息的情况。

表3. 不同冲突类型的披露规则

需要披露的冲突类型

需要披露的情况

冲突审查者

承诺冲突

参与学术创业的时间超过允许的范围(通常是一个季度13天);

全职教师主要的职业忠诚不是斯坦福大学

系主任、学院院长或研究院院长

利益冲突

研究中的利益冲突

教师直接参与公司资助斯坦福大学的研究项目;

从研究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可能影响研究的设计和实施、数据的客观性、数据结果的阐释;

在涉及人的研究中,可能对被测试对象的选择、合理使用受试者信息的判断、研究设计与数据分析、研究结果的使用产生影响

学院院长、利益冲突监督主任或利益冲突项目管理者

教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公司为教师的学生、研究生、博士后提供经济支持;

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包含教材)或设备用于教师的教学;

公司制作或出售远程学习服务或资料;

公司支持教师参加讲座

学院院长、利益冲突监督主任或利益冲突项目管理者

行政管理中的利益冲突

教师直接涉及或者能够影响从公司/组织中购买产品或服务、或者向公司/组织提供服务;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相关研究

学院院长、利益冲突监督主任、利益冲突项目管理者或利益冲突委员会

资料来源:Stanford University .Overview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EB/OL].(2019-5-25)[2019-5-25].https://doresearch.stanford.edu/research-scholarship/conflicts-interest/overview-conflicts-interest-coi.

2.不同的教师类型与披露制度

斯坦福大学针对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人员和其他教学人员、其他人员这三种类型的教师分别制定了关于承诺和利益冲突的政策。不同教师需要披露的具体利益、披露时间要求和认证方式有所不同,见表3所示。

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人员和其他教学人员每年必须向学院院长证明他们遵守斯坦福大学涉及承诺冲突和利益冲突的政策。他们(或其配偶、子女)必须报告关于现有的或者新的与外部组织的经济关系。其他人员不需要进行年度披露,但在预估自己可能违反承诺和利益冲突政策时,需立即向大学利益冲突监督负责人以书面的形式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每个学院院长会对教师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评估潜在或实际发生的冲突,并向研究院院长提交个人年度披露报告。研究院院长负责审批学院院长实施该政策的计划,与学院协商提出冲突解决策略,裁决教师对学院院长决定提出的上诉申请。如果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人员和其他教学人员对研究院院长做出的裁定依然存在质疑,可向副校长提出申诉,副校长与学术咨询委员会协商审议此申请。

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人员和其他教学人员、其他人员在披露规则上的区别还在于是否需在“外部专业活动认证系统”(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Certification System,OPACS)中提交年度披露报告。斯坦福大学借助两种web应用软件(外部专业活动认证系统和交易利益冲突披露系统)对潜在的承诺和利益冲突披露进行管理。每年,所有学术委员会成员都需要证明他们对承诺和利益冲突政策的理解和遵守情况。通过“外部专业活动认证系统”提交年度认证,报告上一年他们参与的学术创业活动。当与企业产生特定交易时,如向企业提交研究提案、签订许可协议、完成特定的采购活动时,需在“交易利益冲突披露”(Transactional Conflict of Interest Disclosures,T-COI)应用程序中提交“临时”交易披露报告。(见表4)表4.不同类型教师的冲突披露规则

教师类型

哪类人员需要披露

需要披露的情况

是否需要年度认证

学术委员会成员

所有教师

在大学研究活动中使用大学资源所产生的发明

所有教师以及其配偶、受抚养子女

在外部实体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服务费、咨询费、已支付的酬金、股权、股票/ 股票期权或其他所有权权益、非斯坦福大学所有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或者其配偶、家庭成员的工资;

获得的经济利益与教师对大学的职责相关,包括研究、教学、行政管理等

学术人员和其他教学人员

同上

同上

其他教师

所有教师

利用大学资源获取个人利益;

出于个人利益或其他未经授权的目的,使用相关机密信息;

外部机构兼职;

接受小费或超过50美元的礼物;

在大学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商业谈判中本人或亲属获取利益

注:根据斯坦福大学承诺和利益冲突相关政策整理而成。

如果利益冲突审查者判定教师申报的年度披露或特定交易披露存在实际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监督负责人则会采取一系列消除或减轻利益冲突的策略,包括:在出版物或公开的研究中披露经济利益;修改研究计划;取消全部或部分参与项目的资格;断绝经济关系;转让经济利益;取消有经济利益关系公司的许可候选者资格;通过监督委员会管控冲突等。虽然大多数利益冲突披露被视为微不足道或不是重大利益冲突,但当超过阈值的利益冲突对教师履行其职责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要更严格的审查和管控。

(三)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学术创业流程

斯坦福大学建立了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通过委托—代理形式,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授权给技术许可办公室进行技术转让。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通过签订许可协议,将技术专利所有权(许可方)授予第三方(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可以是已有企业,也可以是初创企业,即“教师创办的衍生企业”(Faculty Start-up)。斯坦福大学通过建立中介组织——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降低了产生潜在冲突的可能性。因为技术许可办公室管理者在整个许可过程中既不产生经济利益,也不参与制定学术或未来研究的决策。

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基于“技术转让最大程度造福大众”的专业判断做出许可决定,同时管控许可过程中潜在的或实际产生的利益冲突。首先,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推销所有斯坦福大学的技术,确保公平、公开地与潜在的被许可方接触,本校教师的初创企业也不能得到优先待遇;其次,斯坦福大学教师不允许代表潜在的被许可者与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直接谈判;再次,许可协议可以是普通许可协议,也可以是独占许可协议,这取决于特定的技术,许可协议是否是排他性许可取决于技术是否适合;最后,教师所在学院的院长和大学研究院院长必须审查任何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行为。在推销后,如果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决定教师创办的衍生企业是最优被许可者,则须记录推销结果并向学院院长概述许可决定的合理性。教师必须向院长披露任何初创企业的经济利益。只有学院院长认为冲突是可控时,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才能继续进行许可。[17]

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下设产业合同管理办公室(Industrial Contracts Office),代表教师与产业谈判合作协议,如资助研究协议、材料转让协议、设备租赁协议、数据访问协议等。在与企业谈判之前,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会关注所有潜在的或实际产生的利益冲突,如教师是否是资助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企业占有股份、是否从企业获得礼物等。在冲突审核和批准之前,产业合同管理办公室不能与企业签订协议。通常,审查者关注教师个人是否能够将大学和公司的研究区分开来,为学生提供无偏见和适合的指导,在教学和研究中保持学术诚信,遵守政府制定的政策。斯坦福大学不允许教师创办的衍生企业与教师或其实验室签订资助研究协议。大学担心教师在斯坦福进行的研究不能与企业的发展区别开,以及对学生和研究小组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如果教师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给教师创办的衍生企业,则可能被认为是“流水线”作业。

三、借鉴和启示

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聚焦核心使命,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作为首要衡量指标,较少放开落实教师离岗创业、兼职创业的政策规定。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和高校模糊的态度造成一部分有学术创业意愿的教师采取观望态度,这无疑会打消其学术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斯坦福大学平衡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引发冲突的经验和策略,为我国大学教师学术创业管理提供了经验借鉴。

(一)重构观念,克服学术研究和学术创业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论

学术研究和学术创业活动二者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人发现参与学术创业会限制开放科学或者导致基础研究削弱的系统性证据。[18]斯坦福大学实践证明,大学在支持学术创业活动的同时,也可以维护大学的学术使命和学术自由。

预防和监控措施可以防止因学术创业而引发的各种冲突,保护学生和其他研究者的利益、保护出版的自由、保持研究不受商业的影响。如果措施有效,教师参与学术创业可以为大学、产业、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而不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对我国大学管理者而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通过管控学术活动引发的冲突,在不牺牲学术自由的前提下,为教师学术创业活动提供保障,而不是单纯地对教师学术创业活动进行限制。

(二)设置学术创业活动的边界,在边界内提供支撑

大学治理应采用“保护伞策略”,也就是说大学应设置一般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边界,并在其边界内为学术创业创造创新的条件。[19]设置的边界应包括:行为边界、时间边界和经济利益边界。大学应明确规定教师被允许的学术创业活动的类型、外部专业活动的类型、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时间范围以及严格禁止的活动。此外,大学应设定重大经济利益的范围,如果教师与企业产生的经济利益超过一定的阈值,则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与审核。

目前,我国仅有少数高校对教师参与学术创业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大学2016年实施的《北京大学教研系列教师校外兼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校外兼职类型包括兼课、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兼职等,校外兼职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占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等资源”,较好地规定了外部专业活动的管理机制。但该试行办法并未对教师与外部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以及冲突披露机制进行明确规定。

(三)建立规范化的冲突披露与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管理

斯坦福大学教师承诺与利益冲突披露、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两个要点:(1)规定了不同冲突类型、不同教师类型需要披露的具体利益、冲突审核者、冲突审核流程及管理冲突的策略;(2)通过委托大学中介机构——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建立涵盖学术创业不同形式(许可、技术转让、创办衍生企业)潜在或实际存在的冲突的具体披露程序。

纵观我国高校,教师承诺和利益冲突披露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难以对教师学术创业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约束和监管。目前,甚至有一部分教师参与学术创业处于“隐形”“地下”的状态,没有透明化、公开化。我国高校可借鉴斯坦福大学的成功经验,依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师兼职兼薪的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教师、不同学术创业形式、不同利益冲突类型的冲突披露政策,将教师学术创业活动透明化、规范化,进而减少教师参与外部专业活动引发的承诺与利益冲突对教学、研究、社会服务产生的不利影响。

注释:

① 学术委员会成员(Members of the Academic Council)包括终身教职轨教师(Tenure Line Faculty)、非终身教职轨教师(Non-Tenure Line Faculty)和特定的行政管理人员。终身教职轨教师包括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非终身教职轨教师包括助理教授(研究)、副教授、教授、特定政策中心和机构的高级研究员。

② 学术人员(Academic Staff)包括学术科研人员(Academic Staff-Research)和学术教学人员(Academic Staff-Teaching)。学术科研人员包括副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学术教学人员包括讲师、高级讲师、驻场艺术家。其他教学人员(Other Teaching Staff)包括代理教师、访问学者、客座教师等。

③ [13*F]+[(1-F)*6*13]中F代表全职工作时长占比,13代表每个季度平均13周,6代表非工作时间每周允许的最大咨询时间。一个教师如果75%的时间是全职工作,那么他允许的咨询天数是1/4 -29天。

④ 斯坦福大学对医学院制定了单独的冲突管理政策及披露制度,本文中所指均不涉及医学院。

⑤斯坦福大学规定重大利益冲突(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包括:服务费超过10000美元/每年,或在上市公司股票所有权、股票承诺、股票期权的价值超过10000美元或公司市值的0.5%;拥有非上市公司或初创公司的股票所有权、股票承诺、股票期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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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比较教育研究》2020年4期,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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