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抚州领导干部出现这10种情况要被追责!
10月13日
抚小布获悉
《江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出台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信访工作中出现
这10种情形要被追责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根据《实施细则》,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区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每2个月至少研究1次信访工作。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1天、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领导干部接访还可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领导干部接访频次。
严禁限制和干涉
群众正常信访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实行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是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在疏导教育、排查预警、风险防控方面是连带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人员稳定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向信访工作对象索取钱物,严禁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
问责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一是通报,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二是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三是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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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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