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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抚州骑电动车的注意!新处罚方式出炉!25日起严查!

2017-12-14 抚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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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州市城区电动、摩托车

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顺应广大市民群众对出行畅通便捷、安全有序的热切期盼,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从2017年12月25日起,在市城区开展电动车(含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以及轻便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电动车、摩托车通行规定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未满18周岁的,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

(二)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摩托车应当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禁止改变电动车、摩托车外形、结构。

(六)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02

对电动车、摩托车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对摩托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记6分;对电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电动车。

(二)摩托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离现场,并处150元罚款;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1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电动车。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对摩托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对电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电动车。

(四)逆向行驶的,对摩托车驾驶人处150元罚款,记3分;对电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电动车。

(五)电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处50元罚款;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电动车。

(六)对电动车、摩托车非法安装遮阳伞的,一律给予拆除。

(七)摩托车未取得号牌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



03

对电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对依法应当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电动车驾驶人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包括:

(一)电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

(二)电动车驾驶人当场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制止其他交通违法行为1小时。



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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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抚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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