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通报!记大过!抚州一批党员干部“犯事儿”被处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近日,
抚州市纪委通报了4起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分别是:
1
抚州市公安局侦查实战部主任、刑警支队支队长万磊违规在私人会所接受吃请、违规操办儿子升学宴、违规收受“红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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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抚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梅志华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2016年1月(春节前夕),抚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讨论该单位2014、2015年度的工会结余经费7000多元如何使用,最后梅志华拍板同意购买生活日常物品发放给各干部职工,具体由办公室负责人危槟华负责落实。2016年1月27日,危槟华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作为春节福利,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给该单位7名正式干部职工。2017年12月5日,市工信委党委给予梅志华党内警告处分。
3
南城县国土资源局(南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党组成员、南城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邓智勇“私车公养”问题。2014年2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邓智勇使用南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公务油卡为自己的私车加油多次,合计金额9045.48元。2015年10月18日,邓智勇私车更换两个普利司通轮胎,以单位公车的名义在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报销,合计金额940元。2017年12月8日,南城县纪委给予邓智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崇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丽华违规收受“红包”、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7年1月12日,陈丽华开庭审理了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当天下午,周某卫(吴某某的儿子)来到陈丽华所在办公室,将1000元现金放至陈丽华办公桌上后离开。陈丽华明知周某卫希望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关照,仍将该1000元予以收受。事后,陈丽华将收受的1000元钱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此外,在开庭后宣判前的一天晚上,陈丽华在吴某某代理人的邀请下,在崇仁县人民广场对面的凤皇酒店吃晚餐。周某卫的妻子徐某全程陪同,并在餐后付清了约950元的费用(含烟、酒)。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2017年10月10日崇仁县法院给予陈丽华记大过处分。
通报强调,2018年“元旦”、春节将至,公款吃喝、公款送礼、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四风”问题仍然易发多发。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净化政治生态,深入开展节日廉情监督活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铁的纪律,坚持不懈、严格落实、坚决执行,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抚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严明2017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中“十五个严禁”要求,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作自觉行动,坚持不懈改进作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紧盯关键少数和重要时间节点,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查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违纪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以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毅力和韧劲,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新要求、新部署,积极营造我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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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廉洁江西
编辑: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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