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熟人借款超3亿!抚州一银行主任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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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南城一银行主任向熟人借款超3亿
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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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上午,南城人官某某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廖某骗了850万元,这才使得廖犯罪一案浮出水面。受骗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涉及抚州南城县中小企业主多人。
据廖某邻居透露,从2015年7月中旬开始,天天有人来敲门讨债,廖的妻子有段时间在家,后来也离开了。“甚至有人敲错了门,误以为我是他家人,要我还钱。”该邻居说。
然而,2015年7月中旬,廖某就再也未出现在单位,同事、朋友、债主都联系不到他。
据单位同事透露,2015年7月13日上午,廖某还在正常上班。单位下午开会时,他没有出现在会场,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显示已经关机。7月14日,单位才知道廖某出事了。
“大家听到这个消息都很震惊。”据称,廖某平时上班就是拎个皮包,打个摩的来,自己没有买车,连赌博都很少。
近几个月以来,街坊邻里都十分不解,这个平时不赌博、不爱玩的中年男子,怎么就成了坏人。此前,廖在单位担任风险控制部主任,穿着普通,为人低调,甚至没有买车。
“廖某以前在银行工作,我在廖手上做过一些贷款业务,双方慢慢就认识了,廖主动多次向我借钱,说与抚州的几个银行行长联合做‘过桥’生意,约定月息为6至7分左右。”被害人老杨证实,廖某还欠他本金4076.21万元,得到利息1468.89万元,亏损2607.32万元。
“2013年10月份,廖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闲钱,说抚州一些银行领导做票据业务,需要大量资金,生意非常稳,月息2分。”被害人老曹证实,他认为廖是这家银行机构的领导,也就觉得放心,陆续多次借钱给廖,最开始廖能正常付息给他,他从来没有怀疑过廖会骗他。最终,经查实,曹某借给廖5071.02万元,收回4654.41万元,亏损416.61万元。
在廖某口口声声所称的“过桥”,廖某反倒有这么一段交代的话:“过桥”就是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在贷款到期后,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短期无法归还贷款,所以在外面支付高额利息借款,在归还银行贷款后,等银行再次放贷给他们,他们再归还从社会高息借的钱。但我没有做“过桥”,只是自己没钱用,才谎称在做“过桥”生意,方便向别人借钱。
不过记者查询判决书信息发现,被廖某骗走巨额款项的,不仅仅是廖某银行业务客户,还有一些亲戚朋友。如,受害人章某的丈夫就是廖的同学,廖以转账方式向章某借款(募集资金)10万元,归还本金、利息1.35万元,造成损失8.65万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借款用途及隐瞒借款目的,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法骗取杨某等十三余人钱款金额共计4180.636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180.6369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等人。
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廖称,他对定性为诈骗罪存在异议。最开始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骗取他人资金的动机,由于高额利息的支付越陷越深,资金链断裂,最后无力偿还,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资金损失;
被害人都是从社会上打听到他需要募集资金而主动联系他的,在未发生第一次借贷前并无任何亲戚、朋友关系,应属社会不特定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被害人明知高额利息募集资金风险巨大,而主动联系提供资金,客观上是导致造成资金损失的关键因素,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日前,省高院终审审理认为,廖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其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资金链断裂后将发生无法归还他人借款的结果,客观上仍采取了虚构借款用途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致使大量借款款项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廖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被害人等与廖某系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等关系,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亦未经过社会公开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而主要是利用上述特定人员对自己的信任而主动借款,所以不是特定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省高院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步错,步步错。
贪念使一名主任沦落为阶下囚,
抚小布还要提醒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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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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