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抚州一女子因在微信上做了这件事,被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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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我市黎川县一女子因散布虚假信息
被行政拘留10天!
快来看看具体因为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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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黎川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及时依法查处利用“微信群”散布谣言损害警察形象的违法案件,给予散布虚假信息的该县女青年黄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2月23号中午12时许,该县女子吴某路过县新华书店旁居民楼下时,被六楼上落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县人民医院“96120”急救医生检验当场死亡。
当天中午,该县女青年黄某途经案发现场,她停留一分钟左右离开。随后,黄某在拥有300多名成员的黎川某微信群看见很多人在议论此事,就故意捏造事实,称伤者在现场哭叫两个多小时,公安民警拖延伤者救治时间,未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造成伤者死亡。
黎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在网上巡查时发现黄某在“微信群”发布的谣言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进行查处。办案民警很快查清黄某的真实身份和现住址,于2月24号下午6时许,依法传唤黄某。经过询问,黄某对将编造的虚假信息发布在群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警方提醒:造谣、传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谣言猛于虎,
传播谣言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多学点法律知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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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谣言止于智者!
希望广大网友秉着对社会、
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不信谣、不传谣。
否则,
在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
自己也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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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黎川公安
编辑: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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