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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抚州公积金使用有大变化!提高二次贷款首付比例!还有…

2018-03-30 抚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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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

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有调整!


抚小布从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看到,

该网站于3月29日发布了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几项规定的公告》


赶紧往下看!


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和上级加强流动性管理的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将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作如下调整:


(网络图)


个人住房贷款

1、停止发放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贷款是指在外市缴存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基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目前流动性不足,停止发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省内设区市)。


2、提高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适应房贷政策从紧的形势,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按照申购房产面积在144平米(含)以上的为40%、144平米以下的为30%的比例执行。


3、延长结清房贷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对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还清商业或公积金房贷后,再次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时间需在6个月以后。


4、严格自建房、大修翻修自住房贷款的土地性质条件。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建房、大修或翻修自住房的土地性质必须是已办理了政府出让手续的用地。


(网络图)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1、停止异地购房、异地还房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基于在外省购房或贷款的备案、纳税信息和相关手续查核查验困难,有的甚至没有,真伪难辨的情况,对这项业务予以停止。但以下三种异地提取的情况除外:一是对便于查核查验信息和相关手续的省内其他城市;二是原已查核明确仍在办理的提取;三是提取申请人夫妻有一方的户籍或工作地在异地的。


2、恢复执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的规定。按照最近住建部文件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先封存,期间重新就业开立公积金账户的实行转移接续,未继续缴存的满2年后方可办理提取。


3、同步延长购房提取后再次申请的时限。对缴存职工已办理过购房提取后,再次购房申请这项业务的时限,与再次申请贷款业务同步一致,时限为需在6个月以后。


4、取消房产非共同产权人和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非共有产权人和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还贷提取公积金的业务,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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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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