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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怠于征收土地出让金被提起公益诉讼,安徽六安市国土局被一审判决怠职违法且继续征缴

2017-09-26 安徽检察


本公众号讯 (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周文平)安徽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省六安市的项目开发结束后,在未缴清所拖欠的32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直接撤出了六安地区。经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对负有征收职责的六安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日前,金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六安市国土局怠于履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违法,应继续履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依法征收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金安区检察院在查办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原局长王元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中发现,六安市国土局怠于履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致使六安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荣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安苑小区”项目、芜湖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宇公司”)开发建设的“上东阳光城”项目和安徽金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三角投资集团”)开发建设的“国际汽车城”二期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被长期拖欠。经六安市国土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重新评估,荣发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370万余元,恒宇公司应补缴 1153万余元,金三角投资集团在补缴1307万余元后,仍应补缴1749万余元。三家企业累计应补缴3200余万元。


2017年2月21日,金安区检察院向六安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国土局对上述三家企业尚未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及时予以督促、追缴。同年3月20日,六安市国土局复函检察机关称,经函件及电话催缴,未能与荣发公司取得联系,恒宇公司接到通知但未明确补缴期限,金三角投资集团在补缴了1300余万元的基础上,又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30%的房屋预售款优先支付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六安市国土局在复函中还表示,目前正在积极按程序加大追缴力度,履行应有职责。


金安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六安市国土局在多次参加六安市政府土地利用协调并已经明确上述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涉案企业缴纳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客观上导致相关企业在项目开发结束后,未缴清土地出让欠款就直接撤出六安地区,造成后续追缴工作困难。该局虽于2017年3月20日将办理情况函复检察机关,但其目前仅采取函件和电话的形式进行催缴,且在未联系到相关涉案企业或催缴未果后,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跟进监管,所拖欠的总共3200余万元土地出让收入仍未征缴到位,应当继续予以追缴。有鉴于此,金安区检察院遂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六安市国土局怠于履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违法,应继续履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依法征收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今年4月13日,金安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7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是被告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荣发公司、恒宇公司和金三角投资集团三家企业自开发相应的房地产项目以来,至今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被告在公益诉讼人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虽作出函复,对金三角投资集团就欠缴的土地出让金达成了资金监管协议书,但至诉讼时,对荣发公司、恒宇公司二家企业未采取任何行政措施,构成怠于履行行政征收法定职责。后期虽在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后对荣发公司、恒宇公司提起追缴土地出让金民事诉讼,仍应当确认被告怠于履行征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被告作为承担征收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承担后续的监督、征收法定职责,应当通过持续有效的监管,促使该三家企业缴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因此,公益诉讼人所提两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字 / 吴贻伙 周文平

编辑 / 张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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