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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胜利 薛桂英|我国现代学院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结构重建

文胜利 薛桂英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08-28


作者简介:文胜利,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原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33-40页。本文为部分内容摘编。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推进,逐渐步入深水区,关于高等学校“去行政化”、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制定大学章程、组建新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等改革探索与讨论较为活跃。但也有学者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应走自下而上的路径,以大学里的二级基层组织学院(学系)为改革突破口,通过改革学院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学院制度’,从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提供动力、树立标杆”。结合我国普通高校的实际,本文现就构建现代学院制度、完善学院治理结构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我国高校院系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现代学院的基本建制虽是近年来才得以完成,但构成其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却伴随建国后的政治运动与经济变革而不断地发生变迁。

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是实现学院治理目标的内部指导安排,其核心是学院内部的权力分配与执行体系。学院治理究竟要达到什么目标,不仅受制于学院所在的大学,更受制于大学所处的文化土壤与社会环境。在西方国家,由古希腊所开创的“为知识而知识”的理性传统成为西方大学存在合法性的一个根深蒂固的理由,并因此决定了西方大学(包括学院)把对高深学问的研究视为大学治理的一个根本目标。而在我国,无论是代表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学,还是建国以后的主流意识形态都表现出浓厚的政治本位色彩,在对待知识的态度上更倾向于知识的实用性,即知识为政治利益服务。这种对待知识的的实用性倾向在建国后更是达到了巅峰,所谓“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教育政策导致的一个基本结果就是西方左派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大学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知识之翼”。

从1952年的院系调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制度变革,不管大学院(系)治理结构作出怎样的调整,我们都看到在高等学校历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无论是“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校务(系务)委员会负责制”,还是“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系主任)分工负责制”,都是为了保障党的意志在高校中得以贯彻执行。这种做法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党几乎包揽了学校的一切事务,使高校自治、学术自由的治理原则长期得不到承认。1998年《高等教育法》出台,明确规定高校设学术委员会,学者拥有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力,大学教授的学术权力才真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然而,学者们在执行学术权力的过程中,却常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迄今为止,教授治学的权力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承认。由此看来,关注学术权力、重视教授治学,完善我国高校治理结构的改革仍然是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奋力前行。

纵观我国高校院系层面治理结构的演变过程,我们认为有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就是:如何在学院内部处理党委、行政、学术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使这三种权力不仅能够实现有效的权力制衡,而且更能彰显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创新。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须对我国当前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进行重建。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院制度,理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力关系,使大学能够更好地发挥知识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在眉睫的历史使命和时代命题。


对现代学院制度治理结构的一种构想


根据对我国高校管理工作的多年观察,结合我国高校学院工作的实际,我们提出一种现代学院制度的构想,以期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

我们的构想是,在学校层面,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学院一级的治理结构作出如下制度安排:

根据学院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职能,学院治理结构可以考虑由三个方面组成。

1
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科研与学科建设规划、计划的审核,学位授予标准的审定,教师职务晋升、聘任的审核,学术成果的认定,等等。总之,负责学院一级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切实彰显学术权力的价值与地位。

教授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可以有两种组成方式:可以由具有正教授职务的教师组成,或者由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务的教师组成。具体采用哪种组成方式,视不同高校,或同一高校不同学院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而定。先由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教授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如前所述,大学教授的活动空间主要集中于院系一级基层单位。很明显,教授委员会的设立是将教授治学的权力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一所高等学府内部,学术权力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学术权力是大学得以存在的根本理由,从世界大学发展历程来看,大学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就在于大学能够为学者们提供一个不受约束和外界干扰的自由环境。大学之所以为学者们提供这样的保护,是因为无论知识创新,还是社会服务,都依赖于学者们对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

2
党政合一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院长一身二任,兼任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之所以一身二任,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党政摩擦,避免相互扯皮;最大限度地凝心聚力,齐心育人;最大限度地统筹学院各种资源,推动学院整体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在目前情况下,给学院配备党委(总支)常务副书记,协助书记(院长)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院长一职一般应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正教授担任。可以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也可以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然后报学校党委审议、任命。院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院长可以提名推荐1~3名副院长人选,经学院教职代(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议、任命。作为行政负责人,院长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院长是教授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执行教授委员会的决议。院长每年年末要代表学院行政班子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实行这种治理结构,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可以肯定地回答,不仅不会削弱党在高等学校的领导地位,还会在原来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地巩固和加强。在学校层面,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动摇。在学院,院长、书记一人双肩挑。院长既是行政负责人,更是学院一级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等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对于目前学院党政两个“一把手”平起平坐、“哥俩好”的管理体制,这个构想对党的领导是实实在在地加强,而不是削弱。

实行这种治理结构,是不是于法有据?回答也是肯定的。对我国普通高校来说,最直接适用的法律,是1998年通过、1999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述构想方案不仅没有违背《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符合我国普通高校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管理原则。

实行这种治理结构,对那些不是中共党员的学者担任院长怎么办呢?不是中共党员的学者担任学院院长,当然不能担任党委(总支)书记。这种情形下,可以配备一名与院长同职级的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以作为对这一构想的补充措施。同时,也应当明确,既使担任院长的教授、学者是非中共党员,那也是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在高等学校,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党领导学校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能含糊,不能动摇。

3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学院,可以采用教职工大会;教职工超过50人的,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有关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一级的重要组织。教授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产生及补选,院长以及院长提名的副院长的人选审核,每年一次院长工作报告的审议等,均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实现高校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在学院内部设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在高校中的落实。恰如全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在高校内部,学院教职工成为自己学院主人的主要形式就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妨套用布鲁贝克的话,高等教育是如此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来决定,但也不能完全留给校长和院长们来决定。在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涉及那些人微言轻的青年教师的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必须让他们有机会参与这些事项的决策。

我们提出构建这种治理结构的设想,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高校学院内部党委、行政、学术之间的权力关系,使三者之间能够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这种平衡与西方国家以政治领域的三权分立为基础的院系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三权分立突显的是三个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与牵制关系。这种体制虽然能够实现权力的制衡,但在相互掣肘的过程中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内耗。三权分立制衡有余,而合作不足。我们构建的学院治理结构虽然也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但其重心却不在制衡,而在协同协作。实现协同创新的基础是党委的领导,即充分发挥党在思想领域的优势,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凝聚人心,使行政班子、教授和所有教职工朝着同一个方向行进。

综上所述,院(系)是高等学校的基层教育学术组织,是高等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从事学术生产的实体单位。完善院(系)治理结构,真正调动高校学院一级办学积极性,充分释放院(系)层面的学术活力,这是衡量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学院制度成功与否、优越与否的分水岭和试金石,值得深入思考,积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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