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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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平 周欢 | 从“观”到“体系”:马克思《资本论》“体系观”的出场逻辑

作者简介任平,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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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目录

曹境(173)历史学研究天康、光大政局与陈朝政权运行机制变迁——基于统治集团重构视角的政治分析…李磊(184)图文编辑:李思舒责任编辑:杨雅婕审核人:赵强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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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22年总目录

麻爱琴(3-90)论行政复议的“三位一体”功能及其实现的制度优势——兼论《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之完善——张旭勇(3-1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个体主义抑或整体主义?——宋天骐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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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征文启事

_征文启事为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决定开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即日起面向全国征文。希望来稿围绕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开阐释,具体内容包括党的建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现代化、文化自信、生态文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请作者登录网址http://sdxb.suda.edu.cn通过本刊在线投稿系统投稿,投稿时请注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来稿请按照《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体例行文。本刊将组织审稿专家评审和遴选征文,高质量论文优先刊发。苏州大学期刊中心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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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访谈】杨叔子 肖海涛| 文化素质教育是中国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杨叔子院士专访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51~57页。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出处。苏州大学学报|中国第一本大学学报微信ID:sdxb1906长按二维码关注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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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文雯| 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及其约束条件 ​

EDUCATION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及其约束条件文雯(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学术研究的国际性发轫于17世纪中叶的英国,当科学知识被认为具有独立于科学家的真理价值,并且在所有文明中都相同时,这种国际性的取向便使得科学知识的传播能够超越社会部门和地理空间而得以持续。20、21世纪之交,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不断加速和深入的全球化进程,科学知识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要素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并产生广泛联结。这些变化深刻塑造着科学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的运作方式:全球科研体系成为一个围绕着资本、信息、技术、人员等要素流动而建构起来的流动空间,跨国交流和合作成为这个流动空间中的生存方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深植于世界市场,中国学术系统也已成为全球科研体系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工作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强大的科研经费注入,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已经有了大幅度提升,在英文发表总量和一部分学科的引用量上已经“跻身世界一流”。而“双一流”建设目标中以中国特色为统领、以创新为驱动,努力成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的提法则体现了国家对我国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在世界舞台上发挥更大影响力的期许。然而,坦率地讲,我国还鲜少出现真正能历史留痕的知识发现或思想发明,我国知识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自信心也未见与发表数量同步增长。如何提升学术国际影响力已成为“双一流”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将对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和约束条件进行学理分析,以期为我国提升学术国际影响力提供借鉴。一、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从认可到权力学术国际影响力本质上是国际学术共同体对学者的认可,是“学术人基于其创新性品质的一种批判性审视、鉴别与集体性的采纳”,亦是学术共同体内部自然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norm),即“承认是科学王国中的基本通货”。毋庸置疑,同行承认是衡量科学家为知识扩展所做贡献的重要表征,对原创性的承认证明了一个人已经成功实现了对科学家最严格的角色要求。这一认可是基于对知识论证过程逻辑是否严密、理论构建是否精巧极致、学术成果竞争与相互批判是否具有理性“共鸣”与“争鸣”而确认的,也正因如此,其往往难以被量化,通常表现为被学术共同体承认的个人或学派思想。但是,在全球化和互联网催生的流动性社会空间中,学术的国际影响力被更多赋予了权力的内涵,是一种达到特定目标和获取利益的能力和资源,尤其是当学术生产和传播被卷入地缘政治结构中的国家创新竞赛、世界一流大学竞技的全球市场和“中心—边缘”的不平等世界体系中时,这种基于同行认可的学术权力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权力形式纠缠在一起,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张力和复杂性,凸显了学术影响力作为一种权力的合目的性和趋利性。正是因为作为权力的学术影响力与金钱、利益、地位等相关联,也由于各国政府强化了对高等学校的问责机制,人们不能再以“同行认可”模棱两可地对之进行描述,而需要用更加精巧的定量方法对之进行细致的刻画。产生于20世纪初的科学计量方法在过去20多年来被广泛应用于测量学术影响力,尤其是通过对各国学者合作发表和引用行为的统计描述和分析来表征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大小和辐射方向。在基于科学计量方法描绘出的全球科研网络结构图景中,学术国际影响力的作用方式表现为不同“交互性”(包括强度、方向等),不同国家学者合作和引用的频次、方向等形成了学术网络的“权威节点”(authority)和“枢纽节点”(hub),这两类节点是影响力发挥作用的关键。合作者越多,节点中心性越高,学术影响力就越大;发生联系的权威节点越多,枢纽功能越强。通过不断迭代,枢纽和权威节点可以相互增强。国际科研网络主要是自下而上形成的,这意味着枢纽节点和权威节点的形成是由吸引力引发“流动”而自然生成的结果。目前,各种实证分析的结果都一致指向美国是全球科研合作的中心,甚至有学者评价当代全球科研网络是以美国为中心展开的。中国近年来虽然在论文发表量、部分STEM学科的高被引论文数量上突飞猛进,但整体来看还没有形成国际学术网络的枢纽节点或权威节点,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发挥有限。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开放科学系统的国际场域是由出资方、出版集团、中介机构、期刊、编委会、学会、大学、研究者构成的复杂网络,并且形成了学术生产和传播的流动空间中占支配地位的精英组织形式。当前,西方精英大学处于这一网络的中心,在其中占据支配地位。在这一支配性结构下,知识网络中的流动和交互使学术权力源源不断地集中到强者手中,处于边缘地区的学术团体被笼罩在顶尖学术力量的阴影下。可以说,全球化时代学术网络中的不平等远比殖民主义来得更为复杂和深远。学术世界中的西方中心目前仍保持强大力量,虽然世界知识网络日益呈现出复杂性、多重性和更加均衡的趋向——亚洲知识社会作为新兴网络正冲击着既有的支配性结构,但其现有力量似乎尚未从根本上扰动国际学术场域结构。二、学术国际影响力的约束条件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外部约束条件包括地缘政治结构下的国家创新竞赛、世界一流大学构成的全球竞技市场和“中心—边缘”的世界体系。将全球科研体系视为创新的“军备竞赛”意味着学术影响力可以转化为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国家的地位由科研发表、引用率和大学排名总和决定。这是当下最受各国政策制定者青睐的视角,这种视角固然有助于推动国家层面的科研发展和全球科研投入的增长,但基于零和博弈的军事部署思路容易产生学者通过科研合作窃取科研成果的谬论,也使学术研究极易受到地缘政治格局变动的影响,进而阻碍学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美国当前对中国科研人员采取的一系列限制和制裁措施就是明证。世界一流大学构成的全球竞技市场极大调动了大学在推动学术国际合作与交流上的能动性,以通过在全球大学排行榜上排名的攀升获取地位资源。这一视角最大的风险在于大学过于关注排行榜用定量指标所定义的学术国际影响力,而忽视了学术国际影响力的真正意涵。大学通过物质奖励、非升即走的惩罚等手段短期内可以增加论文数量、提升发文刊物级别和引用率,长期来看却是损害了学术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做出重大创新性突破的积累性。“中心—边缘”的世界体系理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科学理论家们炮制出的现代化理论的组成部分,该视角将全球政治经济等级体系原封不动地复制到全球科学体系中,将全球科学体系看作是以美国、欧洲等几个主要国家为中心,其他国家位于距中心国家不同距离的边缘位置所构成的等级结构体系,这一科研体系中的等级关系是由政治经济中的权力关系决定的。“中心—边缘”视角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科学的影响尤为明显,美英等中心国家输出了诸如“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市民社会与政权机器、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一整套社会科学话语体系,认为边缘国家也应该采用这一套具有普适性、绝对性的理论体系来解释自己国家的问题,并最终以“中心”国家作为发展的模板,这实际上削弱了“边缘”国家的内聚力,“边缘”国家越是娴熟使用这一套话语体系,越将丧失在国际上建立学术影响力的可能。除此之外,影响我国学术国际影响力发挥还有内部约束条件。首先,我国学术的创新能力建设尚需加强。虽然我国在博士培养、论文发表数量上都居于世界前列,但学术成果的原创性还与世界顶尖水平有一定差距,也未能培养出一批获诺贝尔奖、菲尔兹奖这类世界顶级学术成就的卓越人才。陶行知1922年在《新教育》上发表的《对于参与国际教育运动的意见》一文中说道:“即以交换知识论,必先双方有东西可以换来换去,才可算为交换。自己必须有好的东西,才能和别人换得好的东西。因为,‘给的能力’和‘取的能力’大略相等。能给多少,即能取多少。”也就是说,只有自己的学术能力过硬,才有可能在国际学术交流中获得平等的待遇。其次,学术评价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现有的学术评价制度价值贫乏、目的本末倒置、标准单一、专业性不强、过于依赖定量指标,评价与金钱、地位、权力捆绑,极大损害了学者对学术的真正兴趣、热情、追求与抱负。再者,学术共同体的文化建设亟需加强,急功近利的学术文化需要得到根本性扭转,要重拾中国传统文化中学以为己、学问与道德相融合的优良传统,重塑自尊、自爱、团结、健康的学术文化。唯有如此,学术工作者才能回归学术初心,真正塑造中国学术的思想、价值、精神与文化。三、结语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国际场域是一个“流动空间”,它将知识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自组织的生产力,与声望经济、大学等级和不公平的结构化排挤相结合,这个场域中的每一对张力都有改变和塑造对方的可能性,这也正是科学的实在性和社会性并存的本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比任何社会系统都开放,虽然受到资金、权力的影响,但最终可以挣脱权力。在此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时期,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局面,中国学术能否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发出中国学派的声音,于外取决于中华文明在世界发挥影响力的抱负和雄心,于内则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从我国学以为己、学以修身的传统文化中汲取养料的深度和广度。本文出自《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该笔会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26页,共10篇,计4.3万余字。引用格式:陈廷柱,蒋凯,胡钦晓,等.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J].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2):1-26.“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单篇推出,敬请关注。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出处。EDUCATION文章一览2021年第2期(点击蓝字阅读原文)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至关重要…陈廷柱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蒋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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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国际视野下的教育研究发展

本专题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00~128页。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出处。苏州大学学报|中国第一本大学学报微信ID:sdxb1906长按二维码关注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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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蒋凯| 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

EDUCATION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蒋凯(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评价具有导向功能、鉴定功能、改进功能、调控功能和激励功能。在教育评价的上述功能中,鉴定功能是指判断被评价对象合格与否、优劣程度、水平高低;改进功能是指促进被评价对象为实现理想目标而不断改进和完善行动;激励功能则是指激发被评价者的成就动机,激励他们努力学习或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等等。尽管上述功能在传统教育评价和现代教育评价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相对而言,传统教育评价比较注重评价的鉴定功能和调控功能,现代教育评价则强调评价的导向功能、改进功能和激励功能。作为一种现代教育评价方式,教育增值评价越来越受到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该方案还要求,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既评估最终结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进步发展。以往,教育增值评价主要基于学生发展的视角。从学生发展视角看,广义的教育“增值”(value-added)是指一定时期的学校教育对学生成长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增值评价则是对这一影响程度的测量,包括身体和心理多个层面。狭义的教育增值评价比较技术化,是指通过追踪研究设计,收集学生在多个时间点的多次学业水平表现,以学生进步和变化作为评价的核心,考察学校教育对学生学业水平的“净效应”(net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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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匡瑛 等| 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及其与普通教育“双轨制”“双通制”体系构建

摘要确立类型特征是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前提需要,构建职业教育体系是落实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实体基础。随着我国职业教育迈入现代化、体系化发展时期,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地位的逐渐确立,科学建构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系统架构职业教育体系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长期以来对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认识仅停留为“类别差异”,未沉降到知识论层面;职教体系建设面临类型特征难凸显、衔接却断头、互通却不畅、保障不力的问题。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重难点和突出问题,深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架构中国特色普职“双轨制”“双通制”体系,既要关注理论层面的特征剖析和体系架构,又要关注实施层面的制度设计与外部保障。因此,必须先确定逻辑起点,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廓清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接着进行宏观规划,整体全面架构普职“双轨制”“双通制”体系;再开展中观设计,强化体系构建与运行的内部关键制度设计;最后实现配套落地,完善体系构建与运行的外部制度支持系统。关键词职业教育;类型特征;体系构建作者简介匡瑛(1978—),女,上海人,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职业教育政策、比较职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教育学重大招标课题“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及其与普通教育‘双轨制’‘双通制’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VJA20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1月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开宗明义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对类型特征的追求从学校职业教育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这是近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老话题。如今旧话重提是因为其时代含义和重要性在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阶段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对类型特征的追求将从单个学校层面、局部教育层次上升到职业教育体系层面。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已形成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技术应用型本科教育(技术应用型本科教育作为概念已经存在,尽管办学特色还不鲜明)三个层级。现在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是,这三级职业教育是各自独立的,未来需要在其内部建立通畅的衔接通道,使之构成体系。根据以上分析,职业教育要成为一种教育类型,就需要在职业教育内部理顺各级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自成体系的内部升学通道。自身内部割裂的职业教育是无法真正确立起类型属性的,对于职业教育类型属性的追求,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职业教育现代化的目标是使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把职业教育看作一种教育类型,是《方案》中所有政策设计的逻辑起点。它揭示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所面临的最根本矛盾,即职业教育因受普通教育固有模式制约而偏离了自身发展规律,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独特性,成为普通教育的有效补充。然而,不同价值取向、经济模式、教育基础、社会文化,都会带来不同的教育体系样态。目前,我国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教育走向普及化阶段,人们追求更美好生活;教育的价值从“单一”走向“多元”,从“基于筛选”走向“基于选择”,从“社会需求”走向“兼顾个体”,从“就业需求”走向“生涯发展”;新时代职业教育不仅仅是“为了职业的教育”,也是“通过职业的教育”,应具有完整、独立且不可替代的教育通道。当前我国普职教育体系看似双轨,但实则职业教育因断头和不独立而成为普通教育体系的依附,无法成为个体能够选择和愿意选择的独立类型教育,其内部深藏着对职业教育价值和功能评价偏差的思想根源,也是职业教育沦为次等教育的制度根源。综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重要性逐渐确立。但随之而来的现实性问题正在于: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独特属性与功能难以彰显;职业教育体系长期依附普通教育体系难以独立。而阐明职业教育的功能定位、本质属性和独特规律,明晰职业教育所具有的根本性特征是现代职业教育何以能成为一种教育类型继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有助于深化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类型地位,提高社会对其的重视和认可;建设同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为职业教育“赋权增能”,是当前职业教育攻坚克难的最核心问题,也是职业教育加快现代化、进入体系化发展阶段的最关键抓手和首要环节。因此,当前对科学建构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系统架构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迫在眉睫,已成为职教学界备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关于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认识及其局限(一)对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已有认识从国外来看,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将职业技能训练与自由/博雅教育相区分,即职业教育与自由教育的“二元论”。但当时大多将职业教育视为具有奴性的教育,职业教育发展不受重视,学界对其本质属性和特征也并未有正确的认识。19世纪后,随着工业革命和社会革命的深入,西方发达国家重视职业教育制度的建设,国家职业教育体系逐渐形成,这意味着职业教育从真正意义上独立、区别于普通教育。西方学界一以贯之认为普通教育侧重于进行更为广泛的准备(a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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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保护专题研究】邵奇聪 宋维彬|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作者简介:邵奇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宋维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摘要: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理论基础为控辩平等理论、有效辩护理论与程序主体理论。被追诉人阅卷权有两种立法形式,分别为大陆法系的检阅卷宗模式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模式。二者各有长短,但就我国制度环境、改革经验与司法资源而言,宜选择建立检阅卷宗模式,兼采证据开示模式的合理因素。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真正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已有被追诉人阅卷的尝试,这反映出我国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的严重滞后。对此,我国宜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阶段范围、实现路径与争议裁决三个方面,构建全面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关键词:被追诉人;阅卷权;检阅卷宗;证据开示DOI:10.19563/j.cnki.sdfx.2021.02.00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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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保护专题研究】易延友 马勤| 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以司法公正之名来限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直接压缩了辩护权的合理范围,限制了公众了解案件事实的渠道,妨碍了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从而可能维持针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局面,实质上是对司法公正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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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收藏】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

特约主持人:阎光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主持人语: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其中对高等学校评价、学科评估、国际交流合作评价、高校教师科研评价以及大学生学业评价等,都提出了改革的方向以及相关原则性要求。针对评价议题以如此高的规格出台文件,可谓罕见。这足以表明:尽管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目前我国各类教育评价制度与体系得以逐步成型,但其存在明显的短视与功利取向,已经对高校发展、人才培养、理论创新以及国家需求的重大技术突破带来了某些不良效应,因此教育评价的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它也意味着:评价之于当今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其作为质量保障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和推动质量提升的政策工具,而是一个关联到整个事业健康发展的改革攻坚难点,具有极为复杂的系统关联性,它的破与立、成与败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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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梁君瑜|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作者简介梁君瑜,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内容摘要:我国学界对行政复议兼有多元功能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行政复议首要功能之认识仍有分歧。在学理层面,既有学说采用局限于行政复议自身的内部视角,而忽略了致力于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合力的外部视角。有必要在确定我国行政复议之首要功能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复制品或附庸;行政复议应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行政诉讼趋同。在法规范层面,行政复议经历了内部监督理念的强弱反复,其虽已从行政诉讼之附庸走向独立,但因缺乏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以致还很难获得民众青睐。有必要将决定“高效”优势的“监督行政”功能与决定“公正”色彩的“纠纷解决”功能并列作为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或称主导功能。在双重主导功能的检视之下,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等方面都尚有完善的空间。关键词: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监督行政;纠纷解决;双重主导功能DOI:10.19563/j.cnki.sdfx.2021.02.002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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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黄学贤|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新论

作者简介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摘要:为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复议运行效果不佳的问题,实践中比较早地推行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自试点以来,该机制已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当前《行政复议法》修改在即,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但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这一焦点问题,如果不实质性地加以研究而仓促入法,其结果只能是于事无补。必须以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为宗旨,构建起兼具实践性和有效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其中,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审理决定的作用等几个问题尤为重要。要真正发挥行政复议的定分止争功能,并将其打造成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需要进行制度的系统性改革。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审理决定;系统性改革DOI:10.19563/j.cnki.sdfx.2021.02.001一、行政复议委员会:从试点到修订法案不管对行政复议的功能作何种定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不解决行政纠纷,“内部监督”难以体现,“权利救济”也难以实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设置等方面的问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以及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认同性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使得大量行政纠纷并未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在实际解决行政纠纷的多元途径中,并没有实现“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理想格局。相反,在我国,“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维权格局早已成为一种无奈的社会现象。为解决行政复议权威性不足、公正性存疑、效果不佳等问题,行政复议改革中比较早地推行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试点工作。在2006年12月2日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上,华建敏(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此项试点。据此,黑龙江省和北京市在2007年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试点。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和贵州8个省、直辖市开展以相对集中复议权和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内容的试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建立该制度试点的目的是“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知》同时指出,其他地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该项工作。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也指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可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基本思路是,引入体制外的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改变原有体制下行政复议案件仅由行政机关内部操作的状况,从而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中立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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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沈文钦| 学术创新的条件与评价制度改革

EDUCATION学术创新的条件与评价制度改革沈文钦(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当代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评价无所不在。特别是在教育和科研系统当中,评价贯穿每一个环节,评价的结果更是直接决定了人们最为重要的一些生活机遇,例如入学机会、职业获得、研究资源获取,等等。在国家学术创新体系当中,评价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环。原始创新不足、关键性技术面临瓶颈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相应地,如何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促进学术创新成为一个棘手的管理难题。根据波普尔的说法,知识创新是无法规划或者预测的。因此,管理者能够做的是对创新的条件施加影响。创新的条件包括方方面面,就学者个体而言,能否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接受科研训练、能否获得从事科学研究的职业机会和相应的资源投入、能否保证充足的科研时间、科学研究的成果能否获得公正的认可形成正向激励,这些都是重要的条件性因素。那么,学术评价如何服务于这些条件性因素的形成?这是本文希望探讨的问题。人的思维方式受教育经历影响较大,学者是否有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和其教育经历紧密相关,这也是为何“钱学森之问”直指教育系统的原因。已有研究也表明,学者对问题的选择、提问的方式,以及是否选择冒险性问题和其所受的科研训练密切相关。同样,在博士生教育中,也有学者指出培养博士生的学术个性(intellectual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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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张东海| 破“唯论文”应以贡献作为学术评价的取向

EDUCATION破“唯论文”应以贡献作为学术评价的取向张东海(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2018年,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此后,“破五唯”成为各类学术评价改革的共同取向,不管是教育部开展的破五唯专项清理行动,还是其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抑或是第五轮学科评估中体现出的基本导向,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全国教育大会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和纠正过往学术评价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在高等教育领域“破五唯”的各项具体措施中,“五唯”所指的对象各有不同。据罗燕考察,作为学术评价负面清单的“破唯”始于2016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列出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三项,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针对各级教育提出“五唯”,教育部关于清理五唯专项行动通知中的表述又有所不同,“破唯”的队伍继续扩大,仅高等教育领域就包括了学历、资历、帽子、论文、项目、奖项、职称等七项,这些都是高校学术评价中司空见惯的评价依据或评价对象,在评价实践中相互交叉,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举凡高校研究基地评审,硕博导评选,研究生培养指标的分配,针对教师的各类考核、评奖与评优,人才的录用与引进等,帽子、论文、项目、奖项、职称等往往成为主要参考依据。在高校林林总总的各类学术评价中,以学术论著为代表的学术产出是评价的基石,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学术评价中一般等价物的功能。因此,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是“五唯”的核心病灶所在,“破五唯”的成功落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唯论文倾向的纠正。当然,“唯论文”是一种表达上的修辞,其所指不局限于学术论文这一种形式,而是指对学术论文、发文期刊影响因子或层级、论文引用次数和引用率、学术著作及其出版社等级、发明专利和产品等一系列学术作品外在特征进行计量,并据此做出评价结果的一种学术评价方式。我国高校以学术论著作为学术评价主要依据的历史并不久远,在引入论著评价之前,高校学术评价长期存在着标准不清晰、程序不透明的弊病。以高校教师最为关切的职称评定为例,在论著评价尚未普及的20世纪80至90年代,评审委员会的合议是职称评定的主要方式,在缺乏其他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的情况下,教师的年资往往成为评价的重要参考。在这种制度设计中,职称评定往往沦为部分学术权威把持下以论资排辈为主要工具,辅之以对教学科研业绩定性考察的学术资源分配制度,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烙印,也存在大量寻租空间。这既不利于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也不利于激发教师的学术活力与科研潜力。1990年,南京大学首先将学术论著尤其是SCI论文引入高校学术评价,此举在当时被视为破除学术评价中论资排辈与平均主义弊病的创举,也极大地激发了教师的科研活力,肇始者南京大学的SCI发文数量也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然而以学术论著作为学术评价主要参照物的做法风靡一时并最终成为众矢之的,却并非出自政府的倡导。罗燕认为以大学排行榜为代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是“唯论文”的主要推手,固然能够部分解释其产生的社会机制,但也很难说明高校主动采用论著评价以及政府部门默认这一做法的内部动力。这可能与部分高校的示范效应和学术论著本身所具备的特征有关:一方面,论文数量、发表期刊的层级等指标具有客观性与刚性的特点,在具有淘汰赛性质的各类学术评价中可以对评价对象进行横向比较,通过“点数字”的方式很容易区分高下;另一方面,数量与层级是一种外在于评价者的客观标准,以论文数量与期刊层级进行评价可以降低评价过程的主观性以及人为操作空间,在历史上也曾充当了搅局者角色,破除当时以年资和圈子关系为基础结成的牢固网络,为青年教师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学术环境。然而量化评价有其固有缺陷,它在形式上以客观和可比较的数字化形式把学术评价简化成了一种点数字游戏,几乎可以脱离论著的内容本身来实施评价,本质上沦为高校科层制的管理工具,而非基于论文实际学术贡献的学术评价,因此很难识别论文真正的学术贡献。“唯论文”倾向在高校学术评价中大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除在职称和人才称号评定、教师绩效分配、年终评优评奖等传统学术评价领域之外,论文作为一个好用的评价工具与计量指标已扩散至几乎所有评价活动,如研究生培养指标的分配,研究生的毕业条件、评优评奖、出国入党资格的评定等,其学术硬通货的角色愈发突出。其二是在各类具体的学术评价中,即使制定了多元评价指标,论文在其中仍然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典型的如高校教师职称评定中,对论著总量、发表论文的期刊层级及其对应数量、不同层级期刊论文的数量换算比例等均有细致规定,而对教学工作、社会服务工作等,往往只进行数量的底线约束或描述性规定,在评价过程中论著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三是当论文作为评价工具时,往往以论文数量、发表期刊层次等外在形式作为评价标准,而忽视对论著内容本身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研究水平与研究贡献做出判断,体现出强烈的量化评价取向。以层级高低、数量多寡取代研究水平与贡献评价是“唯论文”倾向的底层逻辑。“破五唯”自上而下的议程设置使高校以执行者的角色出台各自的“破五唯”措施。然而,倘若未能事先明确可行的替代方案,会使高校学术评价面临失去依归的风险。一个可行的替代方案不仅应明确学术论著在学术评价中的地位,更应为学术论著评价设计评价标准和操作规程。首先,破“唯论文”倾向并非在学术评价中将学术论著弃置不用,学术论著作为学术场域一般等价物和学术评价核心标的物的地位是科学共同体一致认可的,它不仅是科学发现的发布方式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也是学术贡献的认可方式和学者个人学术声誉的来源。所谓破五唯,一是要明确学术论著作为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为一种学术评价标准,学术论著应运用在对学术单位、学术人员的学术业绩与学术水平的评鉴中,将论著评价撤离与学术活动关系不甚密切的诸如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研究生评奖评优、研究生答辩资格审查等领域,使之回归学术贡献与学术水平评价本位,避免将论著评价作为各种甄选的政策工具。二是要纠正学术论著在评价标准中一家独大,乃至成为评价结果唯一影响变量的倾向,例如在学科评估中除学术论著体现的科学研究水平和贡献外,应重视学科在优质人才培养、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在职称评定中要重视教师在实现立德树人这一高校根本任务中的贡献,在对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价中淡化基础教学量的刚性要求,重点考察教师在人才培养制度改革、课堂教学方式革新、课堂教学效果提升等方面的措施与贡献。三是在学术论著评价中要破除以数量、刊物(出版社)层级等外在形式作为评价依据的KPI主义,抛弃精确定量的评价方式,把论著所体现的贡献和研究水平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通过对论著的内容分析,考察学术论著对于人类知识增长、前沿科技突破、重要技术创新以及其他关乎国计民生、社会治理、文化创新等问题的认识与解决的实质性贡献。要破除论文数量迷局,推行代表作制度不失为一个良好策略。论著代表作在作为评价材料提交评审时,已然经过期刊社(出版社)及其评审人、作者本人以及时间维度上的学术影响力等多重检验,基于代表作的学术评价可以使评审过程更多集中在对论著内容所代表的学术水平与学术贡献进行评价,免于论著发表数目等变量的干扰,因而代表作评价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评价对象的学术水平与学术贡献。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可以使高校教师从论著生产的烦琐考核中解脱出来,精心地选择研究问题和组织研究,力图做出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研究,从而达致引导教师从事高质量研究的目的。尽管实施代表作制度难免导致总产出的降低,但这是提高研究质量与贡献的可承受代价。落实代表作制度,需要进行相配套的绩效考核制度与绩效激励制度改革。对教师的绩效考核不宜过频,淡化年度考核的终结性评价性质,允许教师以研究内容和研究过程描述作为年度考核材料,为教师投入周期较长的高质量研究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教师工资、绩效激励不宜与论著产出数量密切挂钩,应以普惠式的生活保障为主要目的,使教师不致为挣工分而片面追求论著数量。破除“唯论文”倾向,还应改进评审制度。当前主流的同行评审制度,无论是会议评审、无记名投票的审议制度,还是匿名通信评审制度,其决策过程都颇为隐晦,当事人与旁观者无法判定评审者是基于怎样的考量做出评议决策,也无从监督评审者是否基于论著学术价值做出自己的判断。对此,可否考虑将关涉教师发展核心利益的学术评价(如职称评定)从封闭式会议评审改为开放式评审,借鉴学位论文答辩的某些形式,由评审者和被评审者就论著的具体内容、学术贡献和学术水平进行公开的陈述、辩论与评价。在通信评审环节,有条件的高校或学科,亦可考虑引入国内国外双重通信评审。本文出自《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该笔会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26页,共10篇,计4.3万余字。引用格式:陈廷柱,蒋凯,胡钦晓,等.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J].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2):1-26.“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单篇推出,敬请关注。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出处。EDUCATION文章一览2021年第2期(点击蓝字阅读原文)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至关重要…陈廷柱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蒋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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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曹妍| 项目制改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财政抓手

EDUCATION项目制改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财政抓手曹妍(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作为我国深化教育评价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我国未来教育评价和“十四五”规划的编制提供了理论指导方向。教育财政的拨款方式也应与总方案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在我国教育评价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充分发挥作用。项目制作为一种特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具有明确的目标、单一的结果导向和效率优先的基本逻辑,在高等教育发展初期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滋生出较多的弊端。配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破五唯”“重人才培养”等方向性的调整,项目制的拨款方式也亟待加以调整和改革。一、项目制的基本特征自2000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拨款主要采取“基本支出加项目支出”的方式。其中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通过科学、公开、透明的拨款方式进行自上而下的划拨;而项目支出则是为了激励和引导学校的发展方向,满足学校的特定需求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高等教育中,中央政府实施的“211工程”“985工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都属于项目支出的一种方式。项目制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其一,目标明确,靶向精准。由于项目支出是一种专项拨款,拨款的用途和目标指向明确。又由于其具有特定的政治意图,拨款过程并不受到“条块”分割的约束,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关系以及社会各领域进行精准统合与调控。其二,具有结果导向的类市场特征。项目制的运作过程近似于市场中企业招标和投标的竞争性方式。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政府以招标的形式进行“发包”,高校层面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再将不同的项目分别“拆包”和“打包”,由基层完成申请和竞标活动。为获得较高的财政拨款,基层以及高校将以项目目标为导向,自发形成效率的最优配置方案,从而获得充分的激励。其三,具有流程技术化的行政特征。尽管以效率最优为主要的目标和导向,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项目制的运行仍然依托政府与高校等行政级别逐级完成,因此也呈现出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想要获得项目支出,需要各级基层和高校通过严格而繁杂的流程,完成自下而上逐级的申报和审批,导致项目制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的干扰,阻碍整体效率的实现。最后,具有非常规的治理特征。项目制中特定意图的灵活性,决定了项目支出的非常规特征。中央政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将会采取不一样的策略完成不同的目标,由此导致项目支出在各年份、各高校之间的稳定性较低的特征。二、项目制激励方式的表现在项目制将高校的产出结果与其所能获得的财政拨款建立联系的导向下,高校实现项目结果或目标的意愿被极大地激励。从34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14—2018年的财政拨款数据①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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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文雯| 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及其约束条件 ​

EDUCATION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及其约束条件文雯(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学术研究的国际性发轫于17世纪中叶的英国,当科学知识被认为具有独立于科学家的真理价值,并且在所有文明中都相同时,这种国际性的取向便使得科学知识的传播能够超越社会部门和地理空间而得以持续。20、21世纪之交,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不断加速和深入的全球化进程,科学知识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要素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并产生广泛联结。这些变化深刻塑造着科学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的运作方式:全球科研体系成为一个围绕着资本、信息、技术、人员等要素流动而建构起来的流动空间,跨国交流和合作成为这个流动空间中的生存方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深植于世界市场,中国学术系统也已成为全球科研体系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工作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强大的科研经费注入,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已经有了大幅度提升,在英文发表总量和一部分学科的引用量上已经“跻身世界一流”。而“双一流”建设目标中以中国特色为统领、以创新为驱动,努力成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的提法则体现了国家对我国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在世界舞台上发挥更大影响力的期许。然而,坦率地讲,我国还鲜少出现真正能历史留痕的知识发现或思想发明,我国知识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自信心也未见与发表数量同步增长。如何提升学术国际影响力已成为“双一流”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将对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和约束条件进行学理分析,以期为我国提升学术国际影响力提供借鉴。一、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从认可到权力学术国际影响力本质上是国际学术共同体对学者的认可,是“学术人基于其创新性品质的一种批判性审视、鉴别与集体性的采纳”,亦是学术共同体内部自然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norm),即“承认是科学王国中的基本通货”。毋庸置疑,同行承认是衡量科学家为知识扩展所做贡献的重要表征,对原创性的承认证明了一个人已经成功实现了对科学家最严格的角色要求。这一认可是基于对知识论证过程逻辑是否严密、理论构建是否精巧极致、学术成果竞争与相互批判是否具有理性“共鸣”与“争鸣”而确认的,也正因如此,其往往难以被量化,通常表现为被学术共同体承认的个人或学派思想。但是,在全球化和互联网催生的流动性社会空间中,学术的国际影响力被更多赋予了权力的内涵,是一种达到特定目标和获取利益的能力和资源,尤其是当学术生产和传播被卷入地缘政治结构中的国家创新竞赛、世界一流大学竞技的全球市场和“中心—边缘”的不平等世界体系中时,这种基于同行认可的学术权力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权力形式纠缠在一起,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张力和复杂性,凸显了学术影响力作为一种权力的合目的性和趋利性。正是因为作为权力的学术影响力与金钱、利益、地位等相关联,也由于各国政府强化了对高等学校的问责机制,人们不能再以“同行认可”模棱两可地对之进行描述,而需要用更加精巧的定量方法对之进行细致的刻画。产生于20世纪初的科学计量方法在过去20多年来被广泛应用于测量学术影响力,尤其是通过对各国学者合作发表和引用行为的统计描述和分析来表征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大小和辐射方向。在基于科学计量方法描绘出的全球科研网络结构图景中,学术国际影响力的作用方式表现为不同“交互性”(包括强度、方向等),不同国家学者合作和引用的频次、方向等形成了学术网络的“权威节点”(authority)和“枢纽节点”(hub),这两类节点是影响力发挥作用的关键。合作者越多,节点中心性越高,学术影响力就越大;发生联系的权威节点越多,枢纽功能越强。通过不断迭代,枢纽和权威节点可以相互增强。国际科研网络主要是自下而上形成的,这意味着枢纽节点和权威节点的形成是由吸引力引发“流动”而自然生成的结果。目前,各种实证分析的结果都一致指向美国是全球科研合作的中心,甚至有学者评价当代全球科研网络是以美国为中心展开的。中国近年来虽然在论文发表量、部分STEM学科的高被引论文数量上突飞猛进,但整体来看还没有形成国际学术网络的枢纽节点或权威节点,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发挥有限。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开放科学系统的国际场域是由出资方、出版集团、中介机构、期刊、编委会、学会、大学、研究者构成的复杂网络,并且形成了学术生产和传播的流动空间中占支配地位的精英组织形式。当前,西方精英大学处于这一网络的中心,在其中占据支配地位。在这一支配性结构下,知识网络中的流动和交互使学术权力源源不断地集中到强者手中,处于边缘地区的学术团体被笼罩在顶尖学术力量的阴影下。可以说,全球化时代学术网络中的不平等远比殖民主义来得更为复杂和深远。学术世界中的西方中心目前仍保持强大力量,虽然世界知识网络日益呈现出复杂性、多重性和更加均衡的趋向——亚洲知识社会作为新兴网络正冲击着既有的支配性结构,但其现有力量似乎尚未从根本上扰动国际学术场域结构。二、学术国际影响力的约束条件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外部约束条件包括地缘政治结构下的国家创新竞赛、世界一流大学构成的全球竞技市场和“中心—边缘”的世界体系。将全球科研体系视为创新的“军备竞赛”意味着学术影响力可以转化为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国家的地位由科研发表、引用率和大学排名总和决定。这是当下最受各国政策制定者青睐的视角,这种视角固然有助于推动国家层面的科研发展和全球科研投入的增长,但基于零和博弈的军事部署思路容易产生学者通过科研合作窃取科研成果的谬论,也使学术研究极易受到地缘政治格局变动的影响,进而阻碍学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美国当前对中国科研人员采取的一系列限制和制裁措施就是明证。世界一流大学构成的全球竞技市场极大调动了大学在推动学术国际合作与交流上的能动性,以通过在全球大学排行榜上排名的攀升获取地位资源。这一视角最大的风险在于大学过于关注排行榜用定量指标所定义的学术国际影响力,而忽视了学术国际影响力的真正意涵。大学通过物质奖励、非升即走的惩罚等手段短期内可以增加论文数量、提升发文刊物级别和引用率,长期来看却是损害了学术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做出重大创新性突破的积累性。“中心—边缘”的世界体系理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科学理论家们炮制出的现代化理论的组成部分,该视角将全球政治经济等级体系原封不动地复制到全球科学体系中,将全球科学体系看作是以美国、欧洲等几个主要国家为中心,其他国家位于距中心国家不同距离的边缘位置所构成的等级结构体系,这一科研体系中的等级关系是由政治经济中的权力关系决定的。“中心—边缘”视角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科学的影响尤为明显,美英等中心国家输出了诸如“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市民社会与政权机器、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一整套社会科学话语体系,认为边缘国家也应该采用这一套具有普适性、绝对性的理论体系来解释自己国家的问题,并最终以“中心”国家作为发展的模板,这实际上削弱了“边缘”国家的内聚力,“边缘”国家越是娴熟使用这一套话语体系,越将丧失在国际上建立学术影响力的可能。除此之外,影响我国学术国际影响力发挥还有内部约束条件。首先,我国学术的创新能力建设尚需加强。虽然我国在博士培养、论文发表数量上都居于世界前列,但学术成果的原创性还与世界顶尖水平有一定差距,也未能培养出一批获诺贝尔奖、菲尔兹奖这类世界顶级学术成就的卓越人才。陶行知1922年在《新教育》上发表的《对于参与国际教育运动的意见》一文中说道:“即以交换知识论,必先双方有东西可以换来换去,才可算为交换。自己必须有好的东西,才能和别人换得好的东西。因为,‘给的能力’和‘取的能力’大略相等。能给多少,即能取多少。”也就是说,只有自己的学术能力过硬,才有可能在国际学术交流中获得平等的待遇。其次,学术评价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现有的学术评价制度价值贫乏、目的本末倒置、标准单一、专业性不强、过于依赖定量指标,评价与金钱、地位、权力捆绑,极大损害了学者对学术的真正兴趣、热情、追求与抱负。再者,学术共同体的文化建设亟需加强,急功近利的学术文化需要得到根本性扭转,要重拾中国传统文化中学以为己、学问与道德相融合的优良传统,重塑自尊、自爱、团结、健康的学术文化。唯有如此,学术工作者才能回归学术初心,真正塑造中国学术的思想、价值、精神与文化。三、结语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国际场域是一个“流动空间”,它将知识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自组织的生产力,与声望经济、大学等级和不公平的结构化排挤相结合,这个场域中的每一对张力都有改变和塑造对方的可能性,这也正是科学的实在性和社会性并存的本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比任何社会系统都开放,虽然受到资金、权力的影响,但最终可以挣脱权力。在此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时期,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局面,中国学术能否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发出中国学派的声音,于外取决于中华文明在世界发挥影响力的抱负和雄心,于内则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从我国学以为己、学以修身的传统文化中汲取养料的深度和广度。本文出自《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该笔会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26页,共10篇,计4.3万余字。引用格式:陈廷柱,蒋凯,胡钦晓,等.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J].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2):1-26.“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单篇推出,敬请关注。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出处。EDUCATION文章一览2021年第2期(点击蓝字阅读原文)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至关重要…陈廷柱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蒋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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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吴立保| 学习范式视域下的本科教育评价

…王建华学习范式视域下的本科教育评价…吴立保人文科学评价必须坚守人文科学的逻辑…曹永国学术创新的条件与评价制度改革…沈文钦学术国际影响力的内涵及其约束条件…文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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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曹永国| 人文科学评价必须坚守人文科学的逻辑

EDUCATION人文科学评价必须坚守人文科学的逻辑曹永国(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人文科学的危机从未解除,在今天遇到了诸多严峻的挑战。面对不断加剧的文化工业、大众消费、社会问责机制、流行的知识产生模式,以及泛滥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冲击,人文科学可谓节节退守或节节溃败。在不断地适应、变革或转向中,人文科学屡屡陷入自我迷惘。东施效颦、放弃自身存在之根,抑或复归人文科学之独特性?评价之于人文科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既可成为人文科学发展的助推器,亦可是巨大的绊脚石。评价俨然就是一种控制,乃至一种形而上学,形塑研究者认识与思维图式以及对自我的期待。目前,人文科学的评价普遍存在这样一些现象:(1)功利化,以市场需求、指标化确定人文科学的含金量;(2)技术化,以简化、量化来确定人文科学的标准,将量化方法随意移植,寻求纯技术化的最优方案;(3)自然科学化,用自然科学的模式来评定人文科学,十分关注人文科学研究中的可实证、可计算的方面;(4)统一化,即以统一的无差别的标准要求人文科学研究,即使所谓的分类指导也只是表现为量的不同,不同的学科遵循的评价体系近乎一致。这直接导致人文科学评价中的“外在化”“单一化”等,热衷于将一些没有意义的数值进行计算与排列,使人文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自我疏离,人文学术的行政化越来越严重被一种典型的“工程主义”“技术主义”思维垄断。事实上,对这些现象的批判、质疑、声讨之声不绝于耳。然而有趣的是,当代人文科学的发展同时伴随着这种现象的日益加固。人文科学在“去人文化”的质疑和加固中获得了所谓的极大发展。一方面,不断强调加强人文科学的独特性;一方面,又以科学化来替代人文科学,让数字化表达和量化计算成为垄断与权威。结果便是,人文科学的东施效颦,甚至奴性十足的模仿。相对于人文科学所产生的数量繁荣,我们显然更应该关注人文科学评价所带来的人文精神危机与研究志趣的变异。首先,方法取代内容。流行的评价是一种方法主义、计量经济学,用量化考核和效率管理人文科学研究,奉行的是简单、可操作、可计算的原理。如此,它就排除了人文科学自身的一些特征:如那些难以量化的、主观化的、所谓的模糊化的东西就会被无情地漠视或排除;或者那些无法被规范的、不能被简单说明的命题,均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合理的意义。研究者更多关注如何达到评价目标要求的方法,反而使研究的内容不再获得真正的关心。各种方法层出不穷,领域和方向愈加细小狭窄,人文知识越来越零碎化,反而无法凸显对人文科学最核心的问题——人的价值和存在意义的问询与思索。热衷于解决短暂的具体问题,结果人文科学研究成了人文任务、事务研究,各种自然科学的方法也成了人文科学的确保。由于人文任务、人文指标的旨向,热点、政策、时髦理论成为人文研究的重心和核心,研究的敏锐性等同于时刻嗅到这些东西,并与之亦步亦趋。人文研究愈来愈滑向了短平快和新奇特的状态。短平快成为研究能量的表达,新奇特成了研究创新的标志。朝向于此的各种努力,毫无质疑地被视为革新性的创举而不断向人们炫耀。如此,各种“挖空心思”“投机取巧”“零敲碎打”等现象就越来越烈。不理解人文科学自身,却不断生搬硬套、不加批判地将某些偏见融入自身。人文科学的研究工作可谓五花八门,实为越来越混乱。其次,研究人的异化。主要表现为:(1)研究与精神的背离,学问与人生的分离,形成了所谓的客观化、中立化的研究及其认识,从而无法给研究者带来自我精神上的提升。如此,研究是研究,和如何生活没有关系,研究者身上的犬儒主义处处可见。(2)人的物化与片面的自我认同。研究者将自身视为一连串的数字和符号,用恰好能够计算的因素来自我认同,自觉地迷恋这种数字化和工程化的世界,从而迫使产生一种具有象征性的理想抱负:对自我进行自觉的控制。哈耶克在《科学的反革命》中写道:“对人类事务的自觉控制越多,人类就能变得越来越像超人。”然而,这却是一种偏见、幻想和迷信,让我们的生命建立在科学主义的专制主义之上。(3)技术化工具人的兴盛。研究者从存在本质上应该将自己改造成一个工具人,能够被纳入评价的体系。唯有能够出现在所谓的评价系统中,才能获得承认和实现价值。即个体价值必须为评价体系和统计数据所支配,服务于此并以此为志向。这意味着人文研究者必须遵循“目的—方法—反馈”的“效率最大化”的思维技术,使自己行为程式化、功能化、套路化。于是,成长起这样一类人,他们的智慧和行为变得如此有影响和如此重要,被视为有学问,然而他们所理解的科学研究的范式却对社会及其生命、价值知之甚少或乏善可陈。最后,研究精神的委顿。当代人文科学评价营造了一种人文委顿的研究精神气质。一方面,人文环境充斥了一种庸俗的功利主义和粗暴的技术主义,让人文科学研究成为恶性竞争和权威垄断的名利场。在这里,立场大于研究,态度高于学术,形式胜于内涵。另一方面,人文科学自身不断地自我菲薄,既处于自然科学的鄙视链中,又深陷自身的鄙视链中。人文科学研究不再关注那些伟大的永恒的问题,难以体现出对崇高精神的向往,以及宽阔的智识视野。独立的人文精神难以得到自觉的捍卫,不再坚持规范性和恪守人文底线,而往往表现为主动献媚和学术机会主义。没有时间深度体验,没有共鸣,也没有智慧,把精力用于事实和信息的收集。一旦人文研究者自觉地迷恋这种精神气质,它就形成了人文研究者的世界观。人文科学必须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一种自我异化的解毒剂,让人文科学如其所是,回归自身。这意味着人文科学评价必须坚守人文科学的逻辑,尊重人文性和科学性。何为人文科学的逻辑?逻辑在这里至少有三种含义:(1)事物之根据、根源和原因,使事物成其自身之根基。(2)现象之超越,逻辑是事物之本质而非现象,是对现象之超越。(3)理性运作之学问,根据只有逻辑中呈现,逻辑被作为一种理性,心智运作的原则。因此,人文科学之逻辑即人文科学之根据、基础、本质以及运行的规则或理性,它使人文科学成其为自身,呈现为自身。依此,坚守人文科学的逻辑就意味着必须问询三个问题:“何为人文科学”“人文科学之根基”“人文科学如何运作”。人文科学一般是相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而言的,是指以人自身精神、价值、思想、信仰等为对象的学问,常常也被当作“人自身的学问”。人文科学主要涉及人的“位格”(personality),以区别于人的物理与生理的存在。即人文科学就是研究与实践人如何成为人的学问,凸显的是人文科学作为一种功能、活动、展现、示范的意义,而不仅仅是物化或非人格化的产品和结果。因此,人文科学的重心是昭示价值、意义和教化,透显人存在和人类文化的真正深层向度与超越性。基于此,人文科学之为人文科学的根基即要透显人的独特价值,离析出人的精神世界和思想世界的表达,就是建立于人的思想、实践和精神的伟大,建立于生命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人文科学就是“人如何过美好的生活”,将人类美好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理论思考呈现出来。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认识论,人文科学关乎本体论和价值论,在乎于给人提供何种品格的精神支撑。在今天的多元主义价值崇拜下,人文科学的价值性关涉会视为宏大叙事,然而,这恰恰是人文科学独特性之所在,是人文科学自身尊严和权威之所在。遗忘了这一点,人文研究不管有多大功能,取得多大成就,都会使人文科学根基不稳、迷失方向。降低了甚至放弃了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追求,无法给人的生活、生命提供实质性帮助,不能捍卫人之独特性价值,这是人文科学的权威危机的真正源头。作为一个统称,一个诸种学科的总称,其普遍性和统一性在于此,乃是“方向”与“使命”上的普遍和统一,它们参与了一共同的使命,各安其法地捍卫了同一种价值,各展所长地分享了那些独特的“意义概念”。人文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这意味着其运行法则不能仅仅化约为简单粗暴的数量法则,而应该体现人文理性的特点,涵括人类的想象、体验、批判、感悟、思辨之形式,论列我们以何种方式参与对人类自身及其文化的认识、发现和发展。人文科学有人文科学的逻辑,不能对之行使科学主义式的“暴君式专断”。要尊重和坚守其自身的逻辑,人文科学评价首先必须避免“一刀切”的懒政,以多元、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对待人文科学之异质性。其次,人文学科评价需始终问询自身之目的及其在科学发展中的位置、作用,避免僭越和凌驾,包括:(1)是否保护、彰显和促进了一种真正的人文精神;(2)是否真正繁荣了人文科学;(3)是否真正尊重了人文研究者之独特尊严。最后,人文科学评价需营造一种人文教化的气象,使人文研究能够发生一种精神性实践,自觉抵制与化解人文科学中日盛的“犬儒主义”。注: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理论研究进展逻辑及创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JYA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出自《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该笔会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26页,共10篇,计4.3万余字。引用格式:陈廷柱,蒋凯,胡钦晓,等.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J].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2):1-26.“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单篇推出,敬请关注。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出处。EDUCATION文章一览2021年第2期(点击蓝字阅读原文)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至关重要…陈廷柱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蒋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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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王建华| 大学评价的“中间道路”

EDUCATION大学评价的“中间道路”王建华(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受新自由主义、计算主义和管理主义的影响,当前大学评价面临三重困扰:首先是关于要不要评;其次是关于评价的方法;最后是对于评价结果的使用。真实的大学评价既不像新自由主义者、计算主义者和管理主义者所说的那么美好,也不像反对者所认为的那么不堪;同样,真实的大学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其生存与发展的境况既不似量化评价和问责制的支持者所指责的那么低效、保守和自利,也不像反对者为之辩护的那么理想和完美。我们既不能以大学的理想来反驳现实中的评价,也不能以评价的理想来苛责现实中的大学。“过度与不及是恶的特点,而适度则是德性的特点。”实践中过度强调大学自身的理念性,或将希望寄托于理想的大学评价体系都是不现实的。关于大学的评价唯一可行的或许就是寻找并践行一种“中间道路”。一、在评与不评之间我们时代的大学需要评价,甚至必须接受评价有其客观必然性,不是由大学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具体而言,一方面,在知识经济和创新创业全球化的背景下,大学作为地区、国家和全球创新体系的轴心机构,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学评价作为更大的新自由主义政策议程的一部分,在调节和建构大学与政府、产业之间的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连接作用,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国家、地方政府、大学联盟以及大学的管理者“治理”大学的重要工具。某种意义上,当前对于大学的评价是大学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理性诉求,而非外力的强加。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通过评价可以监督或督促大学改进自身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求和社会需要。对于内部利益相关者而言,评价的结果不但可以彰显大学之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而且可以有力回应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大学的问责,进而有助于大学从政府和社会获得更多资源。我们时代虽然从政治、经济,甚至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上讲,大学评价有其必要性,但经验表明,大学评价的后果并非总是积极的或正面的。相反,随着评价的增多甚至是滥用,一些意图之外的负面后果正越来越让人对于大学评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评价作为一种大学治理和治理大学的工具,带有“一刀切”式的强制性。无论是政府主导的还是第三方的评价,一旦被纳入政策议程都会对大学的知识治理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大学正在产生的知识类型,正在为谁产生这些知识,以及如何评估知识的传播”。极端情况下甚至会产生“评价的悖论”,即根据政府以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很多大学在评价的各方面都表现优秀,但实质上可能既没有生产出新知识、培养出创新型人才也缺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能力。鉴于此,大学评价必须审慎考虑其适用范围或边界,避免滥用评价。换言之,“非必要,不评价”。大学作为一类专业组织,绝非所有的活动都必须接受政府或第三方的评价。对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核心事务,大学自身理应拥有评价的自主权。即便是那些适合于或需要外部评价介入的事务,评价也绝非越多越好;更不意味着只要是外部的或第三方的评价就一定是科学的、公正的、合理的,并要求大学必须接受或认可。如果我们承认在后工业社会中大学之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就必须承认大学相对于政府和社会的独立性。不自主则无责任。一个完全依赖型或依附性的组织(大学)很难成为后工业社会的轴心机构。二、在测与不测之间除过于频繁和花样繁多之外,当前大学评价中另一个备受诟病之处就是偏好量化。某种意义上,对于统计和量化的偏好不是大学评价的独特问题,而是我们时代所有评价的通病。只不过与其他领域的量化评价相比,其对于大学的伤害更加严重。在量化评价的驱动下,“一所大学早已忘记了大学的功能,且野蛮地发展着,毫无协调理念或现实制约”。与早期的评价强调“专业判断”不同,当前的大学评价更注重技术层面上的“统计”和“测量”。如果说以前对于大学优劣的“判断”需要专业知识,那么当前的大学评价其合法性和科学性则主要基于统计学。根据统计学的原理,“一旦某个现象被量化标准转化,它就可以进行加减乘除,即使这些运算在现实中没有任何意义。数字会带来一种让人舒心的虚幻,无共同尺度的东西也可以拿来衡量比较,因为数学计算总是‘有办法’的……数字会生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通用统计基准”。实践中由于理性被简化成了计算,所谓大学评价考察的仅仅是大学的可量化的数据与指标体系的相关性,而非大学发展及其影响因素间的因果性。对计算主义者而言,大学评价中测量和统计必不可少,因为没有统一的指标根本无法客观比较大学的优劣。为了满足评价中对测量的需要,大学不得不放弃或暂时搁置自身特殊的组织目标和价值取向,降格为一个普通的知识和人才“生产组织”。伴随着基于测量和统计的评价实践的蔓延,大学像商品一样被公众“评头论足”。在简单的数字和等级面前,大学以及关于大学的评价实现了“袪魅”,大学的发展过程被作为符号的“排名”或“等级”所支配和控制。更高的排名更强的竞争力既引领大学追求卓越也刺激着政府和社会加大投入。无论政府、社会还是大学都会反复援引量化评估的数据来为其决策进行辩护。最终大学评价既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权力,亦难以避免地沦为一种“符号暴力”。大学评价中“指标的陷阱”和“测量的迷思”客观存在。事实上,无论基于何种先进的方法或复杂的技术,我们都不可能实现对于大学的精确测量,并基于测量进行科学的评价。无论如何,也无论何时,大学评价中的统计和测量都只能衡量一些最简单的事实而无法反映大学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状态。大学事关人性的启蒙和塑造,涉及文化的传承与知识的创新,绝非那些简单的科研指标、师生人数或产业收入等可以衡量。那些基于测量的评价所揭示的或展示的只是“片面真相”“主观真相”,甚至是“人造真相”,而非“事实性真相”。对于大学评价我们需要更宽广的、综合的视角,我们需要承认高等教育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需要承认大学评价的“不可测性”。这种“不可测性”与其说是大学评价工作面临的困境,不如说是大学作为一个学术性的专业组织的优点。大学评价绝不能只关注那些容易测量的简单事实,而忽略了其他极其重要的事项。公允地说,对于大学而言,绝不存在唯一的精确的关于质量或水平的标准。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因为大学评价中有不可测量的事项而完全否认基于测量对大学进行评价的任何可能性。实践中大学评价既要努力去测量那些可以科学测量的,也要考虑使用测量之外的其他方法对大学里那些极其重要但又不可测量的部分做出专业“判断”。换言之,大学评价中应坚持“可测,则测;不可测,则不测;可测与不可测之间的不要强行测量”。三、在用与不用之间在“评与不评”和“测与不测”之外,关于大学评价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于评价结果的使用。近年来,受管理主义的影响和学术锦标赛的驱动,高等教育中以测量为基础的绩效评价以及基于绩效评价的问责愈来愈流行。评价的结果不仅事关大学的排名、声誉,而且直接影响资源配置。为了能够在各类评价中占据有利位置,评价指标成了大学及其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无论大学还是大学人为承认而竞争的不再是某种稳定的学术地位,而是变动不居的在各种评价中的“表现”。大学需要年复一年地应对各种各样的评价,并力争在所有的评价中有好的表现。结果就是,测量这条“尾巴”已然开始摇动大学这条“狗”。换言之,大学评价日益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挥棒”。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时候基于测量的评价所指引的方向未必符合大学的常识理性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很多时候所谓的评价既不是对于大学发展真实状态的“事实陈述”,也不是“专业判断”,而只是对于某些数据的“统计”。由于指标的选择或指标体系的不同,大学评价的结果通常具有可逆性或不确定性。此时如果强行将某种量化评价的结果作为对于大学进行问责的依据乃至唯一依据,势必诱使大学为了符合量化评价的指标而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从而既不利于大学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大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事实证明,“随着我们建立一个更加严苛的责任架构,我们需要弄清楚我们在计算什么,为何如此计算,谁选择了衡量标准,衡量标准又是如何选择的,衡量者和衡量标准之间有何政治联系,以及这些衡量标准会带来什么样的激励机制”。作为生产高深知识和提供“高等的教育”的制度性场所,大学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目标包括但绝不限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从中世纪至今,经过近千年的发展,现代大学已经成为一个高度综合性的机构,大学的存在和发展涉及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评价结果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鉴于大学的极端复杂性和高度重要性,任何一种评价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对于评价结果的使用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和未意图的负面后果。基于此,对于任何一种大学评价结果的使用,尤其是当与资源配置相挂钩时,我们都要慎之又慎。实践证明,好的问责制会诱致大学发展的良性循环;坏的问责制则将会导致大学发展的恶性循环。面对大学评价的结果,我们需要思考:这种评价方式及其结果在高等教育领域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是不是不实行这种评价高等教育相关领域的发展就会受到抑制?这种评价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有没有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如果实践证明这种评价方式及结果在高等教育领域不可接受,大学应明确地拒绝;如果这种评价可以接受但对于高等教育发展并无显著促进作用,大学可以选择忽视或无视;如果实践证明该项评价是有效的或至少是利大于弊的,大学则需要积极应对因这项评价而带来的市场竞争和政府问责。注:本文为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JZD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出自《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该笔会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26页,共10篇,计4.3万余字。引用格式:陈廷柱,蒋凯,胡钦晓,等.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创新(笔会)[J].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2):1-26.“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单篇推出,敬请关注。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出处。EDUCATION文章一览2021年第2期(点击蓝字阅读原文)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至关重要…陈廷柱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蒋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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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蒋凯| 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

EDUCATION高等教育增值评价:一种绿色教育评价方式蒋凯(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评价改革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关键所在,高等教育评价改革是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肯定会加大主观评价的频度、广度与力度,学者们能否正当行使学术权力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的成败。教育评价具有导向功能、鉴定功能、改进功能、调控功能和激励功能。在教育评价的上述功能中,鉴定功能是指判断被评价对象合格与否、优劣程度、水平高低;改进功能是指促进被评价对象为实现理想目标而不断改进和完善行动;激励功能则是指激发被评价者的成就动机,激励他们努力学习或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等等。尽管上述功能在传统教育评价和现代教育评价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相对而言,传统教育评价比较注重评价的鉴定功能和调控功能,现代教育评价则强调评价的导向功能、改进功能和激励功能。作为一种现代教育评价方式,教育增值评价越来越受到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该方案还要求,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既评估最终结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进步发展。以往,教育增值评价主要基于学生发展的视角。从学生发展视角看,广义的教育“增值”(value-added)是指一定时期的学校教育对学生成长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增值评价则是对这一影响程度的测量,包括身体和心理多个层面。狭义的教育增值评价比较技术化,是指通过追踪研究设计,收集学生在多个时间点的多次学业水平表现,以学生进步和变化作为评价的核心,考察学校教育对学生学业水平的“净效应”(net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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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胡钦晓| 教育评估视域下的高等教育发展

EDUCATION教育评估视域下的高等教育发展胡钦晓(曲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20世纪后半叶,伴随人力资本理论获得普遍认知,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之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教育目的是否达到、教育组织孰优孰劣、教育经费如何分配等,不但缠绕着高等教育场域内部中的组织和个人,也关涉到高等教育场域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而这些问题又都是紧紧围绕高等教育评估提出的。因此,教育评估与高等教育发展日渐成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和实践探索者的重大关切话题。一、高等教育评估的重要性从教育起源来看,教育与评估可谓是相伴而生。在甲骨文中,“教”字的右边是一个人执着教鞭,左下方是一个“子”字,左上方是两个交叉符号,有人认为这表示鞭打的痕迹,我们认为应该是《易经》中的“爻”字,表示交替的意思。甲骨文中的“爻”字,与“教”字左上方的两个交叉符号相同。因此,“教”并非仅表现为惩罚的一面,也具有奖励的意蕴,是惩罚与奖赏交替进行的过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教育也绝非一味惩罚。《说文》中强调“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论语》中强调“循循然善诱人”“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等,都说明教育充满着人性关怀。退一步来说,无论是鞭打的痕迹,还是惩罚与奖励的交替,都表现出教育与评价的密切关联。在中国古代教育评价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孔子对其弟子的评价。正面评价莫过于对颜回的褒奖。孔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简短一段话里,前后两个“贤哉,回也”,足见孔子对颜回的高度认可。负面评价莫过于对宰予的否定。孔子曾批评其“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这句话成为千百年来对于学生负面评价的经典话语。但是,孔子也曾后悔对弟子的评价。所谓“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貌取人,失之子羽”,就是孔子悔意的真实表达。从国外高等教育来看,政府强调通过评估介入高校发展。英语education的词语组成,其前缀“e-”表示“向外”,词根“duc-”表示“引导”,后缀“ation”表示“过程”。可见,词源学意义上的education更加注重由内向外的引导。尽管education的拉丁文及希腊文词源中均含有规训和惩罚的意蕴,但在西方世界里,教育更加注重的是引导,而非外部强制。自牛津和剑桥大学产生以降,在长达六百余年的时间里,英国政府几乎对高等教育采取不干预政策。直到1919年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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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会】陈廷柱| 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至关重要

EDUCATION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至关重要陈廷柱(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教育评价改革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关键所在,高等教育评价改革是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肯定会加大主观评价的频度、广度与力度,学者们能否正当行使学术权力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的成败。一、高等教育评价改革与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密切相关近年来,与高等教育评价改革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断强调要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加强同行评价。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随后,教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等多个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都反复提到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重视专家评议意见,特别是要突出同行专家在基础与前沿研究领域的作用。这说明国家决心走出过度依赖外显性或量化指标评价的偏颇,通过扭转评价导向和优化学术生态,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扎根中国大地办学。教育评价若不以分数或升学率、论文数与期刊级别、项目经费与立项单位等客观指标为主要依据,或者说要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以突出质量、创新或服务导向,必然要依赖同行专家才能完成评价任务。高等教育领域的评价任务尤其与高深知识的传播、生产与应用密切相关,推进高等教育评价改革更需要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因为只有学术同行对相关活动、成果或学者的真实水准与实际贡献最具评价权。学术同行在评价学术事项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参与权、判断权与表决权,笼而统之,也就是所谓的学术权力。相对于行政权力,社会各界往往更加认同学术权力。然而,实践中学者群体并非孤立地行使学术权力,受权力部门过度介入、人情社会、学术标准缺失等内外部环境影响,很可能导致评价改革政策所倡导的同行评价出现异化现象。更有学者指出:学术系统内部总是存在一个等级分布的结构,现实中的同行认可权力运行往往并不民主,西方历史悠久的“同行评议制度”事实上不过也是不同权力博弈的一个最不坏的途径。因此,在看到高等教育评价改革在加持学术权力的同时,也要提出和审视学者能否正当行使学术权力的问题。否则,高等教育评价改革可能会陷入内卷化的境地,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徒增一些解释、论证或引证材料填报任务。二、学者正当行使学术权力面临的挑战其一,评审任务的学科跨度。伯顿·克拉克(Burton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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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邱本|发现法理的方法

作者简介邱本,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法理虽然是泛在的,但也是潜在的,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予以发现。这些方法包括通过意识发现法理、通过阅读发现法理、通过比较发现法理、通过诗性发现法理、通过批判发现法理、通过日用常行发现法理、通过学与思的轮回发现法理、通过法律基本原则发现法理。发现法理的方法及其方法论是法理研究的重要方面,发现法理之后才能阐释法理、适用法理、发展法理。关键词:法律;法理;发现;方法论DOI:10.19563/j.cnki.sdfx.2021.01.005发现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和重要使命。法理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它们渗透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可谓“法理泛在”。法理虽然是泛在的,但也是潜在的,可以借助各种方法予以发现。法理研究包括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如何发现法理。为此,法理研究需要研究发现法理的各种方法及其方法论。一、通过意识发现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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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2期目录

张万里(78)史海钩沉国家权力与社会资源:近代国人自办私立大学的历史困境论析…严海建(91)域外比较:国际视野下的教育研究发展特约主持人:顾建民多国视角下的国际教育研究发展与趋势…何珊云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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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周永坤|现代司法形式主义的奠基者——纪念霍姆斯大法官诞辰180周年

作者简介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19世纪中叶,罗马法所开创的古典形式主义面临现代社会转型的强烈冲击,在大陆法系的耶林通过概念的合目的性诠释使形式主义与正义相容之后,霍姆斯在英美法系开创了同样兼容形式与正义的经验论法学。霍姆斯经验论法学用独创的“经验”概念,对逻辑推理过程进行了实践理性改造,实现了司法哲学中规则与经验的统一、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法发展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使法的确定性与法的合目的性发展相容,从而奠定了现代司法形式主义的根基,确立了具有包容性实证主义特色的预测论法概念。霍姆斯法学的总体倾向是逻辑形式主义,而不是实用主义、现实主义。研究霍姆斯、正确理解与借鉴霍姆斯的经验论法学,对于把握当下中国司法哲学研究的方向与促进司法实践的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霍姆斯;司法形式主义;经验;逻辑;预测论法概念DOI:10.19563/j.cnki.sdfx.2021.01.004霍姆斯(Ol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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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孟维杰| “后疫情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心理学思考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是对人类命运的大考,随即人类进入了“后疫情时代”。“后疫情时代”使人类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难题,也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生动诠释、检验和践行。从文化心理的层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形成为前提,这是一种文化自觉和意识自省。从心理学的视野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发生机制,既可深化和拓展对其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是以更加开放、包容和多元的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体意识;类本性;公民身份;共同价值作者简介:孟维杰(1973—),男,黑龙江龙江人,博士,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化心理学研究。一“后疫情时代”:彷徨而充满希望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挑战,将全人类、全世界各国都裹挟其中的抗“疫”战争全面而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人类在这场疫情中真正切身感受到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关系。只有以团结协作和守望相助的共同体方式才能应对未知的挑战和难题。这场疫情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生动诠释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无疑在这场抗“疫”大考中愈加丰富和完善,其思想内涵和精髓得到进一步的检验与证实,也将其思想的现实性与前瞻性展示和表达得淋漓尽致,更加深入人心,成为人类前行的思想引领。当下,人类进入“后疫情时代”,这是一个充斥着彷徨与迷茫的时代,也是一个拥有希望和变数的时代。在这样的特殊时代语境中,人类前行的道路该向何方延伸,人类该如何面对这场大考,的确是人类当下面临的一道难题。从心理学的视野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心理发生机制,是从心理层面深化和拓展对其认识和理解,以更加开放、包容和多元的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疫情后全人类的精神指引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代中国在全球性生存与发展的时代语境中,伴随着国家意识觉醒,以自身发展引领人类进步的国家话语意识的深刻表达。这一方面凸显了中国为构建国际新秩序,推动全球经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的信心与力量,传递出大国崛起的和平意图和担当;另一方面,也向世界展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厚重以及背后的“和”的文化心理,折射出东西方哲学中的“共同体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当下人类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的不期而遇,既是对这一思想内涵的深刻验证,同时,也是对该思想的一次进一步的凝练和升华。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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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马建富 刘颖 王婧| 后扶贫时代职业教育贫困治理:分析框架与策略选择

教育缓解相对贫困的实践逻辑与路径选择苏州大学学报|中国第一本大学学报微信ID:sdxb1906长按二维码关注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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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袁利平 李君筱| 教育缓解相对贫困的实践逻辑与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39~47页。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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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赵婷婷 秦己媛| 大类模式:我国研究型大学本土专业教育模式改革探索

摘要:大类模式是我国研究型大学探索的本土专业教育模式,它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宽口径专业教育、通识教育等改革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大类模式改革实践是建立在“三要素、多组合”框架下的多种类型体系,在招生方式、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中心理念落实、新型大类组织机构构建等方面探索了很多创新制度和做法。但大类模式改革因已触及专业教育模式的深层问题,在其推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新旧制度、观念、教育模式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进一步探索。关键词:大类模式;研究型大学;专业教育模式;大类招生与培养改革作者简介:赵婷婷(1969—),女,辽宁本溪人,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基本理论、高等教育评价、高等学校课程与教学研究。基金项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重大教改项目“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及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研究型大学率先开始探索大类招生和大类培养改革。至今这一改革已经在我国研究型大学中推广开来,且已触及人才培养理念、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改革、资源配置和组织方式等很多方面,发展为我国研究型大学的一种专业教育模式——大类模式。因此,深入分析大类模式,将有助于加深对我国研究型大学专业教育模式改革的认识和理解,也将更有针对性地为未来我国研究型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出建议对策。一、大类模式:中国本土专业教育模式改革探索专业口径过窄、过分关注某一专业的知识技能培养、忽视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发展一直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专业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一些研究型大学开始尝试进行厚基础、宽口径专业教育模式改革,之后,一些大学结合国外通识教育理念继续将这一改革推向深入,在21世纪初开启了大类模式改革的热潮。(一)大类模式改革的兴起与发展大类模式开始于高校以大类专业或者以不分专业的实验班进行招生。1985年,南京大学成立少年部,学生不分文理和专业,先在少年部学习两年,再分流到全校各院系学习;1989年,南京大学成立了基础学科教学强化部,这是国内研究型大学大类招生和培养的首次尝试。2002年,北京大学元培计划实验班按文理两大类在全国招生,学生入学不分专业进入元培学院学习;同年,清华大学的工商管理类按专业类招生,我国研究型大学大类专业招生改革逐渐推开。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型大学开始实施大类专业招生改革。图1对自1985年以来我国41所①(①国防科技大学不在统计范围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实施大类专业招生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到2011年是我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开始实施大类专业招生改革的快速发展期,36所大学陆续开始了大类专业招生,其形式主要是面向小规模学生、依托实验班的招生改革试点;在探索了小规模试点后,一些高校开始实施面向全校大部分学生或者全体学生的全面大类专业招生,这一改革的快速增长期是在2016年之后。到2020年,41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都进行了大类专业招生改革,其中有7所高校尚未实施全面大类招生改革。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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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民法典》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利益的实现途径

作者简介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合同的经典定义就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契约自由是合同的灵魂,合同的相对性及非涉他性是保证自由的基础。当事人既不能给第三人约定权利,更不能约定义务。如果涉及第三人,要么是代理问题,要么是侵权问题。但现代合同法已经大大超出了这种“相对性”的限制,出现了大量第三人利益的涉他性合同,这种“溢出”及“义务的扩大”导致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我国《民法典》第522条就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但第三人利益如何实现却不甚清晰。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债权人的抗辩能否对债务人行使等都没有规定;在非纯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利益如何保护也几乎没有规定。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上,涉他合同中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债务人违约如何救济问题是需要澄清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债”的体系中,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第522条在区分不同第三人类型的基础上,必须根据体系结构给予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救济。另外,作为合伙企业成立基础的合伙合同、作为公司成立基础的发起协议,从效力和制度构造上看,也应该被解释为为将来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合伙合同;利益第三人;解除权;代理;发起协议DOI:10.19563/j.cnki.sdfx.2021.01.003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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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袁振国 沈伟| 立德树人的落实机制:现状、挑战与对策

摘要:立德树人是党和政府针对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做出的明确要求。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机制建设不可或缺。我国已在机制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推动了立德树人工作的开展,基本解决了立德树人“要不要”的问题,但在立德树人的总体设计、动力、能力、合力机制建设上尚存不足。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加强立德树人的中国话语与理论研究,为立德树人工作提供系统引领十分必要。其重要措施是:完善动力机制,协调立德树人工作的近期与长远目标、个体与整体利益;提升各主体立德树人的能力,使价值教育“喜闻乐见,入脑入心”;协调各种力量,形成合力,落实、落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键词:立德树人;系统工程;动力机制;能力机制;合力机制作者简介:袁振国(1959—),男,江苏泰州人,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政策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学重大招标课题“立德树人的落实机制研究”(项目编号:VEA190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引言我国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际关系的日趋复杂、全球化裹挟的多元价值观、新媒体带来的信息良莠不齐对社会及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立德树人是党和政府针对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做出的明确要求。习近平在2018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了立德树人工作的要求和努力方向。2019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提出了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十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一条是“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1]。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既是对我国数千年来教育传统的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改革发展经验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在新时代被赋予新的内容,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2]与党和政府对立德树人的要求相呼应,相关研究也出现井喷式增长。根据中国知网的数据,自2013年起,篇名中含“立德树人”的文献每年都超过百篇,2018年更是达到了八百余篇;主题相关文章则翻了一番。2013年之前立德树人的论文维持在百篇之内。立德树人研究文献的增长速度与党的十八大(2012)、十九大(2017)报告的发布有关。然而,以“立德树人”加“落实”为主题进行检索,只检索到10篇文章,其中只有1篇调查研究。已有的立德树人的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首先,研究内容与方式上侧重于以理论分析和经验描述呈现立德树人价值取向、目标、内涵等;较少运用实地调研、典型案例分析,基于实践的理论扎根研究几乎没有;其次,研究对象上侧重于探讨一线教育工作者的“应为”,较少关注各级各类教育责任主体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角色、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再次,研究主题上普遍关注课程思政、德育课程、师德师风,较少涉及更上位的体制机制问题。无论是基于政策实施的需要,还是基于已有的研究现状,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研究都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体制机制是保证,是引领,是激发,是硬性的杠杆,是推动持续、有效、广泛变革的基本手段和重要保障,是教育乃至一个国家深度变革、深化发展、升级换代的重要标识。所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仅靠口头上号召、思想上重视、内心自觉,抑或运动式地检查、层层会议传达,或者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机制建设不可或缺。二、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的成效与经验2007年,胡锦涛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3];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4]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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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民法典》之后刑法分则如何再法典化

这个体系把犯罪分为针对私人的和针对国家的两大类。在针对私人的犯罪部分,以侵害人身的犯罪为先,以侵害财产的犯罪为后,实现了与民法典体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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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民法典》重点问题评论之《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立法透视

编者按:《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的首部“法典”,其丰富的法治内涵尚需各路法学专家逐一点评。《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1期特邀请国内民法学界的三位知名专家徐国栋教授、陈小君教授和李永军教授分别就民法典的跨部门影响、民法典总则的相关制度、民法典分则的相关制度予以点评。徐国栋教授的评论主要涉及民法典编纂中人前物后的传统编制体例对刑法分则体系的影响;陈小君教授则针对总则编中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特别法人”制度展开评论;李永军教授的评论对象则是合同编中长期困扰民法学界的涉他合同。期望三位专家的评论能够推动国内学界对上述领域的进一步研究。在国际妇女节之际,本期特推送专题中陈小君教授的文章,祝广大女性学者们节日快乐!作者简介❍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特聘教授。《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立法透视内容摘要:《民法典》承接《民法通则》功能主义法人分类思路,以“民族性”与“政治性”为支点,最终将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据此呈现出鲜明的“法典编纂本土化意旨”。进一步对特别法人的肯认,系对此意旨更为彻底地落实。借助特别法人入法,国家机关等承载公共职责的组织体获得了明确的私法身份,其权能虽朝着私法方向拓展,但并不会因此“遁入私法”而脱逸相关监管规则的管控,相反可为公共职责更有效率地实现供给私法助力。然因改革实践经验与立法探索经验双重欠缺,特别法人在向《民法典》融入过程中,呈现出“术语开放性与规范封闭性之悖论”与“立法法典化与解法典化之悖论”。对此当下推进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诸项改革,乃是未来《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迈向成熟的根本基础。关键词:民法典;特别法人;功能主义;结构主义;本土化DOI:10.19563/j.cnki.sdfx.2021.01.002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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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访谈】未来教育视野下的教育技术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桑新民教授专访

编者按:桑新民教授,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高等学校首届国家级教学名师。曾任南京大学网络化学习与管理研究所创始所长(2004)、华南师范大学未来教育研究中心创始主任(1997)、中央教科所兼职研究员(1986)、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1987)、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基本理论学科组成员(1986)、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家组成员(1998)、北京大学兼职教授(1993)等。桑新民教授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扎根课堂创新探索,通过教育哲学、未来教育、学习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基础理论与教育信息化战略与实践等多重视角进行整合研究,形成了许多独特而富有创见的研究与实践成果,为中国特色教育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实践道路的开创做出了贡献。他主持的教改实验项目“多媒体和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学习与创新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2001年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的“信息时代的学习理论与实践”网络课程2004年被评为全国高校首批国家级精品课程,专著《呼唤新世纪的教育哲学》被评为“改革开放以来南京大学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著作”,《学习科学与技术》获江苏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本次访谈围绕教育技术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展开。摘要:本文从未来教育的独特视角,展现了一位人文背景的教育学者跨入教育技术学专业,在博士点和专业建设开创过程中的艰难探索和心路历程。文章探索了教育技术学与教育学其他二级学科之间从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到课程体系、人才培养、价值导向等各方面的差异。作者认为,教育不仅创造着自身的未来,而且通过对未来社会创造者的培养架设起由现实通向未来的桥梁。信息时代的学习方式变革是教育变革的基石。文章阐述了以信息技术和学习科学为基石的当代教育技术学前沿发展之趋势,揭示该学科在教育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中的独特地位与价值,介绍了在教育技术学领域,以基础理论和国际比较为主攻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思路,尤其是高端专业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学术规范、文化土壤、内在动力和凝聚力。文章在最后的反思与展望中提出,引领教育信息化的学术团队必须具备哲学的眼界与战略谋划水平、工程化的思维与系统创新能力、智能化的探索与健康之路的开拓精神。关键词:未来教育;教育技术;学习科学;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作者简介:桑新民(1949—),男,江苏常熟人,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基础理论、学习科学与技术、教育信息化与教育创新研究;秦炜炜(1983—),男,陕西旬邑人,博士,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技术系主任,主要从事教育信息化与创新人才培养研究。面对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集成创新中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教育”已成为教育改革发展中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在这样的严峻挑战和历史机遇面前,教育向何处去?教育技术学专业的前景和使命是什么?桑新民教授从哲学和教育哲学专业转攻教育技术学,作为我国最早的三位教育技术学博士生导师之一,以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勇于自我超越的治学精神,历经数十载的孜孜探索,为中国教育技术理论大厦的构建和实践道路的开创做出了贡献。如何在历史的反思与未来的展望中把握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趋势?《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编辑部委托苏州大学秦炜炜教授(以下简称“秦”)就教育技术学研究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实践等问题对桑新民教授(以下简称“桑”)进行了专访。一、教育技术成为教育学科群生长点的时代机遇与使命秦:桑老师好,作为您的学生很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对您进行采访。我知道您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主要从事哲学、教育哲学和未来教育研究,90年代末,已近天命之年的您却“闯入对于一名文科教授来说需要另起炉灶、从零开始的教育技术学领域”[1]。这无疑需要莫大的勇气和魄力,您为何要进行如此大的跨越?桑:我们这代人能走上学术道路,很多都是“迟到的选择”。我高中刚读了一年就赶上“文化大革命”,在该上大学的年龄,大学停办了,在最艰苦的劳动中度过了9年宝贵的青春年华,这是一种独特的人生历练。1977年改革开放、恢复高考,我有幸抓住了上大学的机遇,但学理工科的最佳年龄显然已经错过了,而在人文领域则有曲折人生经历和历练更丰富的优势。在北师大读哲学,毕业后又教哲学,唤起我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教育使命感。我32岁本科毕业,因各种原因没有机会攻读硕士、博士,对我而言,这首先是一大劣势,因为没有接受系统化、规范化的高层次学术教养、科研训练;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又逼着我用更大的努力和毅力自主学习,提高自己的研究层次和学术水平。北师大(当时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就在北师大校园内)和北大(我从小在北大校园中长大,开放的燕园课堂可以自由听课)这种独特的学术环境滋养,使我有可能找到一条更加自由,也更加适合自己特点的学术成长之路。以教育哲学作为主攻方向是我在北师大这所教育学科首屈一指的学府做出的选择,而步入未来教育领域则不仅是时代的感召(1983年邓小平为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还缘于有幸与赵宋光教授相遇。这位百科全书式音乐理论家一门心思、独辟蹊径地献身小学数学未来教育实验的惊人之举,开启了我在海淀区未来教育实验的艰苦创业之旅……这是一段很长的故事,却是回答你的问题不能不引出的一段经历。在海淀区的未来教育实验使我在特有的教育创新环境中获得的知识与经验积淀,是正规研究生教育体系中无法得到的,尤其是未来教育价值观、独特的教育未来预测能力和选择视角、立足课堂和学科创新深入了解和研究儿童学习之奥秘的实践体验等。这些使我终身感恩赵宋光教授的言传身教,我也才会在年届50还敢于跨入教育技术这个完全陌生的领域,去追求和实现一种自己也说不清的使命,这显然也是一种“迟到的选择”。秦:您的这段独特人生经历,好像很少给您的学生们讲述,至少我是第一次听到。在准备访谈您的过程中我注意到,您在不同阶段创建的研究机构的名称大多包含了“未来教育”这个关键词,如1987年您在北京市海淀区创建的“未来教育工程研究室”,1988年在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创建的“未来教育实验研究室”,1994年在北师大、1997年在华南师大先后创立的“未来教育研究中心”,2004年在南京大学创建的网络化学习与管理研究所其实也没离开“未来教育”领域,退休后还在杭州银湖书院创建“未来教育研究所”。为什么您多次用“未来教育”来命名这些研究机构?有什么特殊的含义吗?桑:你这个发现很有意思,对于研究机构的命名我确实不是心血来潮,随意确定的。创立教育研究机构是我在社会需求与我个人特点、使命结合点上的自我意识与人生选择。我认为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三个面向”,核心是面向未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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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1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溯源于1906年创刊的东吴大学学报——中国第一本大学学报。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苏州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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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目录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溯源于1906年创刊的东吴大学学报——中国第一本大学学报。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苏州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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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1期目录

(82)学术访谈未来教育视野下的教育技术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桑新民教授专访…桑新民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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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事后”防卫行为的入罪与出罪——基于法社会学视角的分析

作者简介:陈洪杰,南京大学法学院特任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内容摘要:犯罪事件的演化是在一个无数种可能性不断开放与闭合的双重偶在性中完成它的“现实化”的。在事件现场那个无数种可能性同时开放出来的瞬间,并不能简单地从事后基于那个“已经获得了现实化的可能性”来倒推“侵害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已经不能通过防卫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排除”。通过深度对比“旋某琦抗暴杀人案”与“昆山反杀案”,可以发现一个防卫事件究竟该如何定性实际上往往取决于有权机关愿意朝着哪个方向去做出解释。在法教义学阐释的表象之下,隐藏着更为深层的权力逻辑。而无论是“控制犯罪”的国家主义逻辑,还是“维稳优先”的官僚主义逻辑,其之所以会导致正当防卫制度“以正对不正”的内在价值关怀发生“好人受罚”的功能异化,在根本上是因为当前的司法决策机制中缺乏一种承认“社会自我关怀”的权力构造。关键词:双重偶在性;二阶观察;空间秩序;期待可能性;一体化防卫DOI:10.19563/j.cnki.sdfx.2020.04.010一、“双重偶在性”情境下的“事后”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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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

作者简介王克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教授。内容摘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物权法》《民法典》规定的几类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之一,但这一权利无论在涵义、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还是在法律归属与设定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作为资源单行法设定的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这一权利应是以水资源和海域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设定的水资源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包括养殖用水(海)权和捕捞用水(海)权。在法律归属与设定上,因养殖用海权已为《海域管理法》设定为海域使用权的一部分,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宜合并到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由《水法》设定,使用特定水(海)域从事渔业捕捞的权利宜由《渔业法》设定。关键词:水域使用权;养殖用水(海)权;捕捞用水(海)权DOI:10.19563/j.cnki.sdfx.2020.04.006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特征与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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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德国刑法总论的当代图景与变迁——以罗克辛《刑法总论教科书》第五版修订为线索的展开

作者简介陈尔彦,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德国马普刑法所博士研究生。READING内容摘要当代德国刑法总论教义学研究,总体上围绕着“回归基础理论”与“回应时代需求”两条基本主线展开。由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撰写、其学生格雷克教授续写的《刑法总论教科书》第一卷是德国刑法总论教义学的集大成之作。该书在2020年5月完成了时隔14年后的又一次修订。最新版教科书的修订贯穿犯罪论体系的各个阶段,诸如刑法总论基础中的刑罚概念、法益理论、刑罚理论,构成要件论中的思想要素的定位、客观归责理论、故意与过失的认定、违法性论中的正当防卫与推定同意、罪责和负责性论中的罪责概念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等等。透过这一系列修订,读者能够充分领略到德国刑法总论教义学在进入新世纪以后的崭新图景及其发展动向,这对处于转型中的中国刑法教义学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关键词:刑法教义学;德国刑法学;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DOI:10.19563/j.cnki.sdfx.2020.04.012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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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论过失犯中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方法

作者简介蔡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ADING内容摘要结果避免可能性是过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探讨具体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方法,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判断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过程中,应当将合义务替代行为确定为“最低限度的合义务行为”,引起结果的主体只能是现实中引起结果的因素,尚未发生的后备原因即便会引起同一结果,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结果避免可能性中的结果是构成要件上的结果,应当被理解为对规范所保护法益的一种负面改变,而非法益被改变后的一种状态。在过失竞合情形中,判断其中某一行为人能否避免结果时,还需假设其他违反义务的人也履行了必要注意义务,因为此时结果避免义务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通过作出其支配领域内可能的贡献,以便另一个人能够利用该贡献,最终实现结果的避免。在对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证明上,采取的是假设性的调查方法,只有当合义务行为近乎肯定能够避免结果时,才能达到刑事证明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无事实根据的“结果不可避免”不能否定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存在。关键词:合义务替代行为;同一结果;过失竞合;排除合理怀疑DOI:10.19563/j.cnki.sdfx.2020.04.011一、问题的提出无论是德国刑法通说还是日本新旧过失论,都承认结果避免可能性是过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即便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结果,仍不足以成立过失犯,只有当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而能避免结果时,才能将不法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我国刑法语境下,接纳该理论不仅存在法理上的支撑,也具备实定法上的根据。但反观我国司法实务,法官们并未接受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例如,在多数过失犯案件中,简易的司法裁判居多,从而忽略了对过失犯成立的一般要素包括结果避免可能性展开论证。对于简单、明了的案件,简易裁判可能不存在多大问题,但若案情较为复杂时,判决缺乏充分论证便意味着裁判结论本身缺乏说服力而令人生疑,譬如“王某某、孙某某消防事故责任案”的判决。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和孙某某于2002年4月租赁某商场人防工事东大厅并改建为酒吧。后二人因擅自改建施工而被责令停工整改。王某某报送整改报告后,在未取得市消防支队批准的情况下,再次施工,使用大量可燃材料对酒吧顶部、墙面进行装修,并多次将设置在酒吧与旁边休闲屋之间通道上的石膏挡板拆除,并于2002年12月28日21时将制作好的吧台搬入休闲屋过道中。当晚,休闲屋起火,蔓延到酒吧施工现场,致多人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经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不明;王某某和孙某某负间接责任。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在进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但消防责任事故罪属于特殊领域的过失犯,同样需要判断拒不执行改正措施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规范上的因果关联。因为,如果是他人故意放火的话,可能存在即便二人采取改正措施,结果仍然不可避免的情况,但法官并未考虑该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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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企业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迪扬,复旦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内容摘要:商业秘密作为具有较大价值的无形财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转化为经济利益以清偿债务。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对商业秘密的重视不够,在破产程序中对其权属与范围的认定、披露与移交、许可合同的处理、别除权的权利实现及相关保密工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为提高其经济价值转化率,可借鉴美国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确立经济利益获取主体即为所有人的初步推定制度、破产人强制披露制度、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分离制度、别除权的整体化设立与清偿制度、破产程序中的延续性保密制度等,以提升我国破产法将商业秘密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能力与效率。关键词:商业秘密;破产;许可合同;别除权;保密DOI:10.19563/j.cnki.sdfx.2020.04.009引言近年来,欧美等国不断强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许可、流转、破产处理等方面全方位提升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转化率。在这种国际趋势下,我国国民逐渐认识到盘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提高企业竞争力作用显著;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也显著增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在破产领域,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第69条涉及知识产权的破产处理,而没有特别提及商业秘密,容易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秘密因素的忽视。《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以及《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中隐匿财产的行政处罚,都更加偏向有形财产,淡化了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这种立法导向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比如破产申请人在提交资产状况明细表时容易遗漏商业秘密;破产管理人在接手破产财产后未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破产财产经济价值的减损;破产案件多由民事法庭审理,在处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时,法官往往存在经验方面的不足;等等。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人的商业秘密常常未能实现其本应具有的经济价值,有的因泄密被他人无偿获取,有的则在黑市中倒卖,换取的经济利益被不当瓜分,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违破产法的宗旨。就这一问题,本文借鉴了美国破产案件对商业秘密的处理经验,并尝试结合我国的制度环境,提出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法理基础及法律依据在讨论商业秘密的破产处理之前,必须先明确两个前提:第一,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财产,其相关权益(如使用权等)是否构成一种财产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其持有者破产时应将商业秘密纳入破产财产。第二,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出质。如果答案也是肯定的,那么在讨论商业秘密的破产处理时必须考虑商业秘密作为别除权标的物的情况。下文就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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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年总目录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溯源于1906年创刊的东吴大学学报——中国第一本大学学报。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苏州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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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心理学的源与流及其历史遗产 ——纪念我国第一个心理学系诞辰百年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溯源于1906年创刊的东吴大学学报——中国第一本大学学报。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苏州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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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张红霞| 从近现代大学组织特点看科教融合体系建设之逻辑

field)研究生院科研项目的成员。显然,与我国情况非常不同,世界一流大学有诸多研究生院,它们是院系级的教学科研单位,而不是校级行政管理单位。这样的管理体制显然更有利于科教融合的学术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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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论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的宪法化及宪法审查——以法国《环境宪章》和《环境法典》为中心

作者简介:王建学,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北洋学者长聘教授。内容摘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民主化和现代化,环境公众参与由环境法基本原则逐渐上升为宪法原则。环境公众参与的规范形式在法国经历了环境单行法原则、环境法典总则原则和宪法原则三个阶段。宪法化的环境公众参与原则与程序性环境权建立关联,充当着宪法审查依据。宪法委员会据此建立相应的审查标准,倒逼环境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和民主程度。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正处于单行法原则的阶段,未来的环境法典编纂有必要注重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的规范形式和制度建构,并从宪法和宪法审查层面前瞻性地考虑环境公众参与的地位。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环境宪法;环境法典;程序性环境权DOI:10.19563/j.cnki.sdfx.2020.04.005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公众参与发挥着必不可少的功能。它“不仅必然有助于实现民主目标,而且能够催生更加良好和更灵通周全的政策决定”。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众多社会生活领域中,环境构成最为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人类只有在健康的环境中才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因此环境公众参与成为公众参与机制的最主要表现,也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中的热点问题。如学者所言,“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不仅关系到参与式民主和环境正义的理念,而且经常被置于环境权学术研究的前端。”环境公众参与原则不仅在各国环境立法中得到反复重申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原则,甚至被明确写入越来越多的宪法文本并上升为宪法原则。环境公众参与原则是否必然或应当宪法化?其宪法化是仅仅流于形式还是意味着实质变革?其作为法律原则与作为宪法原则是否存在差别?我国环境法治近年来正处于急剧变迁期,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晚近有迹象表明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制定随时可能启动。在此过程中,如何从宪法高度统筹考虑环境公众参与原则,以及是否有必要将其宪法化?本文旨在分析法国环境公众参与原则宪法化的过程,并结合其宪法化过程中的经验为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和借鉴。一、公众参与在法国环境法中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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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访谈】重新定义教育:未来学习中心的形态构建与实践畅想——朱永新教授专访

朱永新(1958—),男,江苏大丰人,博士,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新教育研究;杨帆(1990—),男,江苏盐城人,博士,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教师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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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罗雯瑶 江波| 学科建设与学术期刊协同发展——以我国大学教育学科及教育期刊为例

④10所B+级以上大学主办的20种教育专业期刊中,11种为大学独立主办,9种为大学与其他机构合办。独立主办的期刊更能反映期刊与大学、学科的亲缘关系,合办期刊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考量。